城乡垃圾及人居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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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垃圾分类,意味着什么?

推行垃圾分类,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观,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以法治为基础,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的垃圾治理体系。

垃圾分类应该综合法律法规、体制机制、经济社会、科学技术、伦理道德等力量,强制与引导并重,激励与惩罚并用,促使垃圾分类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和社会新风尚。

推行垃圾分类,意味着个人行为的约束,即个人行为需要统一到社会行为;意味着社会行为的重塑,从垃圾混合处理转变为分类处理,从垃圾处理、管理转变为垃圾治理;意味着行为范式的转变,从个人主义到集体主义,从工程技术、行政管理到社会良性互动。一方面,要借助现有社会力量助推垃圾治理;另一方面,也要借助推行垃圾治理促进社会现代化转型。

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产生者负责、排放者付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偿服务、责任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和义务,强化垃圾治理的决策、执行及监管,形成相对独立又相互促进的分工协作关系,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协同性,有条不紊地推动垃圾分类和垃圾全程、综合、多元治理。

垃圾分类起步难,持之以恒更难。这是一件关系公众利益的大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看似事小,却是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标志性事件。需要妥善处理好垃圾分类处理过程中主体协同、利益协调、环节相扣等问题,以极大的决心、细心和耐心,推动社会公众养成垃圾分类习惯,不断完善垃圾分类处理的推行体系、垃圾处理体系和垃圾治理体系。

(刊于《中国环境报》,2019年6月12日,作者:熊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