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垃圾及人居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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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四个问题促进垃圾分类

无论从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节约土地、节约资金的角度,还是从人民满意的角度,垃圾分类处理早已成为共识。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便开始提倡,并在2000年试点推广,但垃圾分类处理成效却不及预期,4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应思考垃圾分类与分类处理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垃圾分类要与后续分类处理相适应,即有什么样的分类处理能力就应该推行什么样的垃圾分类。当前,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关键是建立物质利用设施和寻找合作伙伴,推动物质利用免受市场化废品回收利用波动的干扰,使之真正成为垃圾分类处理的可靠力量。

二是要思考分类标准和分类程度的问题。垃圾分类与分类处理关系取决于现有处理设施及当地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的最佳比例,而这也是确定分几类和分到什么程度的依据。如果现在只有焚烧、填埋设施,而且不打算发展废纸、塑胶、玻璃等可回收物的物质利用,就只需要将可燃有机垃圾、易腐有机垃圾、不可燃无机垃圾分离,规划建设易腐有机垃圾处理设施,再复杂的分类就是浪费。如果某地的物质利用最佳比例只有40%,非要把废纸、塑胶等可回收物和餐厨垃圾分出40%以上也是一种浪费。

三是思考分类主体及其积极性的问题。在明确垃圾分类与分类处理关系、分类标准和分类程度后,还要分析分类主体及其积极性,进而提出因地制宜的分类方法。垃圾分类是由每个人完成的,即分类的主体是人,必须分析人参与分类的选择与行为。我们现在缺少分类主体及其积极性的系统分析,不甚清楚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分类方法、分类程度与人的性别、年龄、职业、收入、工作状态、居住状态、教育、偏见(心理)等变量之间的关系,因此提不出因人而异的分类方法,更谈不上提出一城一池普遍接受的分类处理方法。

就一国而言,不同城市、不同乡村和不同地域的垃圾分类处理方法与其自然状况、经济、文化和生活习惯等有关,应当具体分析。

四是要思考政府部门如何强制推行垃圾分类的问题。谈到强制,多想到建章立制和依法管理,通过制度化和管制把分类处理方法和监管方法上升到社会选择与行动层面,这是必须的,但往往法不责众。

因此,必须在科学分析分类主体及其积极性的基础上,将分类主体分门别类,发挥单位、小区、社区等组织的作用,划片推行和加强监管。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必须做好最坏的准备,即公众拒不进行垃圾分类怎么办。对此,政府部门不妨事先告知公众,将按无害化标准推行垃圾的集中二次分选,由此增加的处理费用应由公众分担。用经济手段促进公众进行垃圾分类,也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

(刊于《中国环境报》,2017年2月8日,作者:熊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