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
推行垃圾分类会遭遇客观存在的“囚徒困境”,每个人都希望推行垃圾分类,但每个人却都避开分类排放责任而选择混合排放。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处理,从垃圾源头混合排放、全量焚烧填埋处理状态,过渡到源头分类排放和分类处理状态,需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使推行垃圾分类走出“囚徒困境”。
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激励机制应该具有说服性和强制性,意在促使公众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排放,促使地方政府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处理,促成全社会协作一致。
垃圾治理很难依靠自愿协作实现源头分类和后续处理,需要通过强制来促成协作。但必须指出,说服先于强制,只有首先说服公众和地方政府官员,使他们具有垃圾分类处理的意愿,才能商定出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方式。
此外,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激励机制应该具有综合性。它可以是由经济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信用手段、司法手段等形成的综合机制,也可以是保证金、垃圾处理费、契约(合同)、制度、规章甚至法律形成的综合机制。
这个综合激励机制的基础和核心至少包括3个方面:界定垃圾的权属,还原垃圾处理服务的稀缺性,尊重法治。只有明确了这3点,才能引导垃圾排放者在照顾社会公益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垃圾分类排放方式;引导垃圾处理者在照顾垃圾排放者私利的基础上,选择分类处理方式,从而形成垃圾分类与分类处理协调发展的良好秩序。
具体来说,要界定垃圾的权属,就是要明确垃圾是排放者的私有物品。通过界定垃圾的私有权属,让垃圾排放者拥有垃圾排放与处理的选择权,同时承担自己所排放垃圾的处理责任。这样有利于排放者权衡分类排放与否的得失,有利于树立“排放者(产生者)负责”原则,也有利于垃圾排放与处理的社会监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使各种奖惩措施收到应有的效果,能促使垃圾排放者在混合排放将导致重大损失的观念下,自主选择分类排放。推行分类排放并不剥夺排放者选择混合排放的权力,但选择混合排放会给排放者产生一定的经济、行政、道德、信用等损失。实践证明,通过IC卡、二维码等形式,可以直观地表明垃圾的私有属性,有效地推行源头分类。
还原垃圾处理服务的稀缺性,就是要表明垃圾排放者需要付出代价,才能享受垃圾处理服务。以往片面强调垃圾产生者排放垃圾的需要或权利,忽视了处理垃圾是有代价的,忽视了垃圾处理服务的需求法则,甚至没有把垃圾处理看成是一项经济活动。垃圾处理服务的供给与需求相分离,致使垃圾无论怎么排放都只支付相同的费用,垃圾排放者感受不到混合排放较分类排放所引起的额外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排放者自然不愿选择更费时费力的分类排放。当前急需明确垃圾处理的经营服务性质,强调谁付费谁享受服务的分配原则,让混合排放比分类排放付出更大代价。
要尊重法治,就是要依法推行垃圾分类,在依靠公众自主选择的同时,通过制度化上升为社会行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通过法治来维护公众排放垃圾的权力,维护公众自主选择垃圾排放与处理方式的权利,维护垃圾处理者的权益。同时,维护垃圾处理的公共权益,包括公共环境权益、公共资源权益和公共秩序权益。没有法治,推行垃圾分类很难成功。
(刊于《中国环境报》,2017年4月5日,作者:熊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