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程建设程序及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学习目标
了解工程建设从初步设计到竣工验收的所有程序,了解建设工程监理中的三大重要制度。
本节概述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在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中,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类别,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资质,不同资质的监理企业能承接的监理业务是不一样的。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资质审批核准的工程类别内进行监理活动,承揽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二是工程建设阶段,包括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
引导性案例
某住宅工程,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招标委托监理,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该合同未委托相关服务工作,实施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参与项目设计管理和施工招标工作,提出要监理单位尽早编制监理规划,与施工图设计同时进行,要求在施工招标前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规划。
事件二: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要求项目监理机构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全员参与编制,并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核批准后尽快报送建设单位。
事件三:编制的监理规划中提出“四控制”的基本工作任务,分别设有“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和“安全生产控制”的章节内容;并提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当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要求,编制《安全监理专项方案》。
事件四:在深基坑开挖工程准备会议上,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尽早提交《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该细则尽快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
事件五:工程某部位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施工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了《大体积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考虑到总监理工程师比较繁忙,拟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批后继续实施。
问题:
1.事件一中,建设单位的要求有何不妥?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有何不妥?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三中监理规划的不正确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4.事件四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5.指出事件五中项目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按照工程建设内在规律,每一项建设工程都要经过策划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发展时期。这两个发展时期又可分为若干阶段,各阶段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
一、工程建设程序
(一)策划决策阶段的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策划决策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和审批。
1.编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报送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工程项目的最终决策。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工程项目决策之前,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建设工程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对可能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工程项目建成后的综合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活动。
凡经可行性研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3.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审批制;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表1-1)。
表1-1 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安装及竣工验收。对于生产性工程项目,在施工安装后期,还需要进行生产准备工作。
1.勘察设计
(1)工程勘察。
(2)工程设计。
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阶段设计——两阶段设计基础上增加技术设计。
1)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具体实施方案设计,目的是为了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额内,拟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通过对建设工程所作出的基本技术经济规定,编制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改变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程标准、建设地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说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更详细的调查研究资料编制,以便进一步解决初步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施工图设计。即根据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的要求,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完整地表现建筑物外形、内部空间分割、结构体系、构造状况以及建筑群的组成和周围环境的配合。施工图设计还包括运输、通信、管道系统、建筑设备等的设计。在工艺方面,应具体确定各种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各种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加工图。
2.建设准备
(1)建设准备工作内容 工程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②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
③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④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⑤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②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名单和机构组成资料;
④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⑤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施工安装
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后才能开始土建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安装。按照规定,建设工程新开工时间是指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以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的日期作为正式开工日期。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程开始施工的日期不能算作正式开工日期。分期建设的工程分别按各期工程开工的日期计算,如二期工程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开工的日期计算。
4.生产准备
对于生产性工程项目而言,生产准备是工程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生产准备是衔接建设和生产的桥梁,是工程项目建设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应适时组成专门机构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能及时投产。
生产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招聘和培训生产人员,组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工作;落实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水、电、气等的来源和其他需协作配合的条件,并组织工装、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或订货等。
5.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和标准全部完成,并按规定将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要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审阅工程档案,实地查验建筑安装工程实体,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要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工程竣工验收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关键步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发现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及时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资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1.项目法人的设立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法人的职权
(1)项目董事会的职权 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总经理的职权 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标、中标单位等。
3.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①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②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工程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00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上述五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工程招标投标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①工程招标投标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重要保证。
②工程监理制是落实工程招标投标制的重要保障。
(三)合同管理制
1.工程项目合同体系
在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2.合同管理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①合同管理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重要保证。
②工程监理制是落实合同管理制的重要保障。
案例分析
1.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参与项目设计管理和施工招标工作不妥,因为该工作内容属于相关服务范围,而工程监理合同未委托相关服务工作;建设单位提出编制监理规划与施工图设计同时进行不妥,因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故应在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
2.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编制监理规划不妥,因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对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核批准监理规划不妥,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监理规划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报送建设单位。
3.监理规划中“四控制”的提法不妥,“安全生产控制”的章节名称不正确,应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监理规划中“《安全监理专项方案》”的提法不妥,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的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先于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做法不妥,因为专项施工方案是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之一。
5.项目监理机构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后,拟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批后继续实施的考虑不妥。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实施细则补充、修改后,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