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与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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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证合理用药需求

为了履行麻醉品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的义务,保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获得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制度:
1.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通层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直接向使用单位供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经批准还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因地理位置特殊,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并逐步统一全国零售价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在政府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3.规定执业医师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义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满足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