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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生儿评估
随着急救医学的发展和各地新生儿监护病房的建立,就诊的危重新生儿的比例逐渐上升,利用准确有效的评估系统对新生儿进行危重程度评估,对疾病的预后和预测并发症有指导意义。
(一)婴儿临床危险指数评分
1988年,英国开始用婴儿临床危险指数评分(clinical risk index for babies, CRIB)预测胎龄≤32周的早产儿死亡率,项目包括出生体重、胎龄、先天畸形、生后最初12小时的最大碱缺失、生后最初12小时的最低适合吸入氧浓度、生后最初12小时的最高适合吸入氧浓度。CRIB的主要优点:①资料容易收集,可快速对新生儿进行评估;②评估时间早,在生后12小时内评估,受治疗效果的影响较小。
2003年制订的CRIB-Ⅱ是对CRIB的改进,同样适用于胎龄≤32周的早产儿,评估项目包括出生体重、胎龄、性别、入院时体温和生后最初12小时的碱缺失5项,可早期快速对早产儿的死亡率进行预测,受治疗果的影响较小,但入院时体温可受护理因素的影响。
(二)新生儿急性生理学评分
1993年,Richardson等总结制订了新生儿急性生理学评分(score for neonatal acute physiology, SNAP)。SNAP比较复杂,包括出生24小时内血压、心率、呼吸频率、体温、氧分压、氧分压/吸入氧浓度比值、二氧化碳分压、氧合指数、血细胞比容、白细胞计数、未成熟中性粒细胞比例、中性粒细胞绝对值、血小板计数、血尿素氮、血肌酐、尿量、未结合胆红素、结合胆红素、离子钠、离子钾、离子钙、血糖、血清碳酸氢盐、血pH、惊厥、呼吸暂停和血便共27个评估项目,优点是可应用于任何一个住院新生儿,可评估患儿的生理状况并预测其死亡率,但项目资料难以获得,随着治疗的推进,评估变量值会发生变化,临床实用性不高,且对于小早产儿的评估敏感性较低。
因此,2001年在SNAP的基础上制订了SNAP-Ⅱ,包含了平均血压、最低体温、氧分压/吸入氧浓度比值、血pH、多次惊厥发作及尿量6个评估项目,简化了评估过程,易于快速获得评估结果。新生儿紧急生理学评分围产期补充(score for neonatal acute physiologyperinatal extension Ⅱ,SNAPPE-Ⅱ)是在SNAP-Ⅱ的基础上,增加了出生体重<749g、出生5分钟的Apgar评分<7分、小于胎龄儿(出生体重在同龄儿平均出生体重的第10个百分位以下)3个评估项目,能更好地预测死亡率。
(三)新生儿治疗干预评分系统
新生儿治疗干预评分系统(national therapeutic intervention scoring system, NTISS)发表于1992年,包括吸氧、肺表面活性物质的使用、气管切开术的护理、气管切开术、持续正压通气、气管内插管、机械通气、高频通气、体外膜氧合、吲哚美辛应用、扩容、血管活性药物、起搏器的使用、心肺复苏、抗菌药物、利尿剂、糖皮质激素、抗惊厥药物、氨茶碱、代谢性酸中毒的处理、心电呼吸监测、静脉切开术、环境的温度调节、非侵入性氧监测、动脉血压监测、中心静脉压监测、静脉输注脂肪乳、静脉输注氨基酸、光疗、胰岛素应用、钾的使用、静注丙种球蛋白、输注悬浮红细胞、部分换血、输注血小板、输注白细胞、双倍换血、转运、小型手术、胸腔穿刺术、大型手术、心包穿刺、透析、血管通道、外周静脉置管、动脉置管、中心静脉血管等60个变量。主要评价患儿接受的治疗而不是评估患儿本身的生理因素,其个体差异较大,不能在不同新生儿病房之间比较,且人为因素太多,评价相对不够客观。
(四)新生儿危重病例评分
为了快速识别危重患儿,提高抢救成功率,我国1995年制订了新生儿危重病例评分,并于2001年由中华儿科学会急诊学组、新生儿组及中华急诊医学会儿科组在总结大量经验的基础上再次修订并发表,主要在国内广泛应用,可用于横向、纵向的NICU技术评估,且能排除出生体重、性别、诊断等因素的干扰,使评估建立在相同的疾病危重度的基础上。内容包括:①新生儿危重病例单项指标;②新生儿危重病例评分(表1-1)。
表1-1 新生儿危重病例评分(讨论稿)
续表
注:1.分值>90分为非危重,70~90分为危重,<70分为极危重;
2.用镇静剂、麻醉剂及肌松剂后不宜进行Glasgow评分;
3.选24小时内最异常检测值进行评分;
4.首次评分,若缺项(≤2分),可按上述标准折算评分,如缺2项,总分则为80分,分值>72分为非危重,56~72分为危重,<56分为极危重(但需加注说明情况,何时填写);
5.当某项测定值正常,临床考虑短期内变化可能不大,且取标本不便时可按测定正常对待,进行评分(但需加注说明病情、时间);
6.不吸氧条件下测PaO 2;
7. 1mmHg=0.133kPa
凡符合下列指标一项或以上者可诊断为新生儿危重病例:①需行气管插管机械辅助呼吸者或反复呼吸暂停对刺激无反应者;②严重心律失常,如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合并心力衰竭、心房扑动和心房纤颤、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和纤颤、房室传导阻滞(Ⅱ度Ⅱ型以上)、心室内传导阻滞(双束支以上);③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者;④反复抽搐,经处理抽搐仍持续24小时以上不能缓解者;⑤昏迷患儿,弹足底5次无反应;⑥体温≤30℃或>41℃;⑦硬肿面积≥70%;⑧血糖<1.1mmol/L(20mg/dl);⑨有换血指征的高胆红素血症;⑩出生体重≤1 00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