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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宜了解心脏病患者的婚育
心脏病是比较常见的疾病,此病患者在处理婚姻和生育问题时要慎重,对妇女尤其重要。
首先是请医生确定心脏的功能。心脏功能一般可分4级:Ⅰ级,胜任一般体力活动,无心跳、气短症状;Ⅱ级,一般体力活动稍受限制,可有自觉症状,休息可好;Ⅲ级,活动明显受限,难以操持一般体力活动;Ⅳ级,难以做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状。
一般情况下,心脏病人的性生活应进行节制,尽管如此,婚后心脏病妇女的怀孕也仍是一个严峻、甚至带有某种危险性的考验。
因为妊娠以后,血容量可增加50%,心脏的负担增加,子宫增大,横膈上升,心脏左移,使心脏处于不利的条件下工作。此外孕妇的子宫增大、体重增加以及水肿等都使心脏处于紧张繁重的工作状态。平素心脏健康的孕妇,此时也会偶有心慌气短之感,而患有心脏病的孕妇则很容易发生心力衰竭。
反过来说,心脏病对妊娠也有影响,心脏病病人子宫淤血、氧气供应不足,胎儿生长发育迟缓、低体重,容易发生早产,有心力衰竭者早产率可达42.9%。心脏病病人的胎儿死亡率也高于正常人。同时产后容易并发感染,其中严重的是急性或亚急性心内膜炎。
在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病例中,以风湿性心脏病占绝大多数,占80%~95%;其次是先天性心脏病(一般都较轻);高血压性心脏病见于高龄孕妇。
根据上述情况,心脏病妇女在处理婚姻、生育问题上要慎重,并应得到爱人的关怀和体谅。
Ⅲ级和Ⅳ级的心脏病患者暂时不宜结婚,要纠正心力衰竭、改善心脏功能状况,待稳定后再考虑结婚。但患者难以负担妊娠和分娩,要严格避孕,最好做绝育手术。冒生命危险妊娠是不值得的。若一旦妊娠,不可犹豫或心存侥幸,应尽早施行人工流产。
Ⅰ级和Ⅱ级的心脏病妇女可以结婚,也可以怀孕;但必须加强孕期保护,减轻心脏负担,密切注意心脏功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