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采用结构相似系数、区位熵、工业利润率、改进的产业梯度系数测度了2003~2012年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工业细分行业(除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的同构性水平和梯度水平,从行业和区域两个视角全面分析长江经济带工业同构的水平、趋势、合意性和工业梯度的空间分布和变化趋势,得出以下结论。
(1)长江经济带区域之间和区域内部工业同构性呈现明显的空间差异。下游地区工业同构性较强,中游地区次之,上游地区较弱。上中下游地区之间总体同构性不强,但上游与中游地区之间工业呈现较强的同构性。
(2)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地区工业同构性水平变化差异较大,且整体工业同构性呈现非合意特征。其中,中游地区工业同构性水平呈现下降特征,下游地区同构性水平仍处于上升阶段。除上游地区外,中下游地区工业同构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长江经济带工业分布尚不够合理,区域工业发展不协调。
(3)长江经济带工业梯度水平呈现显著的区域差异,存在梯度转移趋势。采矿业梯度呈现下游低、中上游高的发展格局,中上游产业优势逐步增强;原材料工业梯度呈现下游高、中游次之、上游低的发展格局;装备制造业梯度呈现下游高、中上游低的发展格局,但区域产业梯度差距逐渐缩小;消费品工业梯度区域差异不大,但内部细分行业梯度差异显著。
(二)政策建议
1.以产业转移为纽带促进上中下游互动发展
区域产业转移是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区域间产业存在梯度势差时,产业存在由高梯度地区向低梯度地区扩散和转移的趋势。适时的产业转移既是高梯度发达地区“腾笼换鸟”、调整产业结构的必然选择,也是低梯度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长江经济带产业梯度势差呈现明显的空间差异,具备产业转移的基础。可以通过合理有效地引导区域产业转移实现上中下游地区良性互动。
(1)加快下游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下游地区在产业结构高级化过程中将逐步退出低效、低附加值的产业,进一步发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重点发展航空航天、电子通信、计算机、信息化学和医药等高技术制造业,加快上海、江苏、浙江转出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原材料工业,以及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等消费品工业。
(2)打造中游地区核心产业转移承接区。中游地区应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地承接下游地区转出的产业,形成错位的产业格局。安徽可重点承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江西可重点承接农副食品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湖北可重点承接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湖南可重点承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推动上游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上游地区的部分区域要限制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以保持、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和生态产品供应能力为发展方向。另一部分区域可以借助已有的产业基础,积极承接下游地区的产业转移。成渝地区可重点承接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产业,黔中地区可重点承接烟草制品业,滇中地区可重点承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医药制造业。
2.以完善经济关系制度为核心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区域经济关系制度与规则的缺失会导致区域利益主体(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从而引致区域经济的恶性竞争,导致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从改善政府职能和行为入手,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关系制度,能有效弱化区域经济恶性竞争和冲突,促进区域产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1)强化中央政府引导。从国家层面通过规划、指导意见等权威性的制度安排,明确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产业发展的战略定位,促进各地区的错位发展。加强基于产业价值链的分工协作,引导沿江省市开展产业链合作,依托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等空间载体促进产业集聚,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产业走廊建设。
(2)建立区域补偿机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使得弱势地区获得足够补偿以弥补其发展具有比较优势但经济效益不明显工业所遭受的损失。这样可以有效阻止地方政府在产业规划过程中的“复制高经济效益产业结构”行为,消除不合理的利益目标对区域比较优势的扭曲,形成合理的区域产业布局。
(3)完善政绩考核机制。一方面,要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打破上级主体单一考核的局面,激发民间主体考核的积极性,实现官方主体与民间主体并重。另一方面,考核内容在经济增长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考核内容的体系化和多层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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