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药物管理
一、影像诊疗科室常用药物
根据开展诊疗工作的专科特色,影像诊疗科室常用药物包括常用药品和抢救药品。
(一)影像诊断常用药物
对比剂是影像诊断常用药物。对比剂是指以医学成像为目的,将某种特定物质引入人体,以改变机体局部组织的影像对比度,从而达到提高诊断准确性目的,这种被引入的物质即称为“对比剂”。
常用于X线显影的有碘类、钡类对比剂;磁共振显影常用的钆类、锰类、铁类对比剂;常用的超声对比剂有声诺维。
(二)介入治疗常用药物
1.麻醉剂
1%~2%普鲁卡因、2%利多卡因。
2.凝血药
鱼精蛋白、垂体后叶激素、维生素K。
3.抗凝血药
肝素钠。
4.抗过敏药
氢化可的松、地塞米松、异丙嗪、葡萄糖酸钙等。
5.血管收缩药
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
6.血管舒张药
硝酸甘油、利血平。
7.中枢兴奋药
尼可刹米。
8.镇静药
地西泮、苯巴比妥钠。
9.输液制剂
生理盐水、5%~10%的葡萄糖溶液、低分子右旋糖酐。
10.栓塞剂
碘化油、超液化碘油、明胶海绵、自体凝血块、弹簧圈、无水乙醇、微球、微囊等。
11.抗肿瘤药物
(1)抗代谢类:
氟尿嘧啶(5-FU)、替加氟、氨甲蝶呤(MTX)。
(2)烷化剂:
环磷酰胺(CTX)。
(3)抗肿瘤抗生素:
多柔比星(ADM)、表柔比星(EPI)、吡柔比星(THP)、丝裂霉素(MMC)。
(4)植物类:
长春新碱(VCR)、羟喜树碱(OH-CPT)、紫杉醇(TAX)、依托泊苷(VP-16)。
(5)铂类化合物:
顺铂(DDP)、卡铂(CBP)、奥沙利铂。
(三)核医学诊疗常用药物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一般来说半衰期短,能放射γ射线或β射线,物理状态多为液态,少数为气态。
按使用目的可分为诊断用药物和治疗用药物两类。诊断性药物包括显像剂和示踪剂;治疗用药为符合药典标准的放射性核素及标记化合物。按使用途径分为体内和体外用药。按药物来源分别有反应堆、加速器、发生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是一种从长半衰期母体核素中分离出母体衰变后所产生的短半衰期子体核素的装置。临床上最常用的是钼-锝发生器。
二、药物管理
(一)药物管理
1.科室申请适量药品基数定期领取,尽量避免近效期药品入账,按批号及有效期的先后排列存放,使用药品时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护士长指定专人管理药物。
2.对基数药品进行定期数量、质量检查,做到勤查看、勤登记、勤补充。由专门护士负责,定期对近期药品实行重点检查,对近效期的基数药品可上报药剂科调换效期药品。在检查中要注意观察药品的外观及质量的变化,包括药品包装、标签、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如发现过期、浑浊、变色或标签模糊不清的药品,则禁止使用。
3.根据剂型、规格不同,注射剂、内服药及外用药品分区摆放,分柜陈列。标签纸颜色的区分:外用药为红色,内服药为蓝色,并注明药品名称、浓度和剂量。药名标签放置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易混淆药品应分开放置,避免同一排放置,并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的“警示标识”,且全院统一。
4.毒麻药、贵重药和高危药(如抗肿瘤药、高浓度电解质、肌肉松弛药等)必须专柜专用,统一贴上醒目标签,加锁管理。建立严格的领取制度和交接班的责任制度,由专人负责检查,必须做到班班清点记录,按医嘱用药。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
5.对比剂建立出入库登记本,做到账物相符。请领流程:清点库房,按使用情况填写请领计划单,护士长签字确认,送请领计划单到药房,药房将对比剂送入科室,影像科签收,入库。或由临床医师开处方,由患者自行到药房领取对比剂后使用。
6.根据药品说明书要求正确存放药物。对比剂放置要求:温度在30℃以下,避光,防X线,密闭保存,防止对比剂效能降低。
7.医用冰箱主要存放低温(2~10℃)保存的药物、血制品、生物制品、贵重药品等,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定期清理保持冰箱内整洁,检查药品质量,防止药品过期,并作记录;每季度对冰箱进行除霜一次(结霜厚度不超过1cm)。
8.冰箱放置温湿度计,温度控制在2~10℃,湿度控制在35%~75%。每天应查看冰箱温湿度并如实记录。
9.当治疗室温度超过20℃,20℃以下保存的药品需放置于冰箱内;当治疗室温度超过25℃,25℃以下保存的药品需放置于冰箱内。
10.抢救药品要做到“五定”:定人管理、定量供应、定位放置、定时查对、定期补充和消毒。
11.抢救用药要求快速、准确、及时。抢救患者时更是分秒必争,护士应熟悉常用药的剂量和用法、药理作用与用途、不良反应和配伍禁忌等,以利于抢救配合。
12.坚持查对制度。做到“三查”:取药时查、用药前查、用药后查。“八对”:核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用法、时间、有效期。如为口头医嘱,护士在执行前应复述一遍,得到认可后再用,每次核对须2人以上。
(二)放射性药物管理
1.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设置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医务人员应经过核医学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2.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3.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4.放射性药物的购买应取得环保部门购买批件,并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
5.接收放射性药物时,应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并严格核对数量,接收后应进行登记,严格保管,台账清晰;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以及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做细菌培养、致热原检查。
6.放射性药品必须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存储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贮存场所应符合每种放射性药品所规定的贮存条件,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批号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分开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防泄漏等措施,保证放射性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7.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购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并做永久性保存。
8.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对处方人员严格把关,医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放射性药物;使用者应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条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佩戴防护用品操作;给药时应严格执行核对姓名、放射性药物名称、剂量等信息,特别是在同一时间给几个患者服药时。
9.本院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10.放射性废物应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处置,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
11.使用科室和应用场所应定期进行外(内)照射检测和表面污染控制;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疗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12.发现可能发生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误用放射性药物、放射性药物丢失、被盗和污染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启动放射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调查处理并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