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指导文件(Related Law,Regulation and Guidance of 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一、法律(Law)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美国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是由美国国会批准、总统签署、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强制执行的一系列法律。
法律的特点是所有要求均写入国家法与地方法;所有要求均为强制执行;不遵守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立法(legislation)是指由立法机关或政府监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律通过后则成为国会法令(act of parliament)。政府的司法部门对立法有正式的解释权;政府行政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则有执行权。目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每年要监管价值约1万亿美元的产品。它要通过执行一系列法律来确保所有食品(肉类、禽类和某些蛋类产品除外)的安全,确保所有药品、生物制品(包括血液、疫苗及移植组织)、医疗器械、动物用药和饲料安全有效,保证化妆品、医疗用品和有辐射的消费产品对人体无害。
(一)美国食品与药品法律史上的重要事件(Milestones in Food and Drug Law History in the US)
在美国,对食品的监管可以追溯到早期殖民时代。联邦对药品供应的管制与对进口药品的检验始于1848年。下面的年表是美国历史上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方面的大事记(本文略有增删)。
1820年
11位医生在首都华盛顿会晤,建立了美国的第一部标准药典。
1848年
国会通过了《药品进口法》(Drug Importation Act)。该法要求美国海关对进口药品进行检查,以阻止来自海外的掺假药品进入美国。
1862年
林肯总统任命化学家查尔斯·韦瑟里尔(Charles M.Wetherill)组建农业部新的部门——化学局。化学局即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前身。
1880年
美国农业部首席化学家彼得·科利尔(Peter Collier)通过亲自对食品掺假情况进行调查,建议通过国家食品和药品法。该议案被否决,但在接下来的25年中,国会收到了100多个食品和药品议案。
1883年
哈维·威利博士(Dr.Harvey W.Wiley)成为化学局的首席化学家,他进一步扩大了对食品掺假的调查。威利博士一直为建立一部联邦的食品和药品法奔走呼号,因此,Wiley被称为“十字军化学家”和“食品和药品法之父”。威利博士1912年从政府部门退休,1930年去世。
1897年
通过了《茶叶进口法》(Tea Importation Act)。此法为美国海关对进入美国港口的所有茶叶进行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1898年
农业化学家协会(现AOAC)建立了以威利博士(Dr.Wiley)为首的食品标准委员会。各州开始将这些标准纳入其食品法规。
1902年
美国通过了《生物制品管理法》(Biologics Control Act)。此法律确保了血清、疫苗及其他用于预防或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的纯度和安全性。
国会拨款5 000美元用于化学局研究化学防腐剂和色素对消化系统及健康的影响。威利博士(Dr.Wiley)的研究引起公众对食品掺假问题的普遍关注。公众对于联邦政府的支持度因通过一部食品和药品法而大大增加。
1906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食品和药品法》(Food and Drugs Act),并由罗斯福总统(President Theodore Roosevelt)签署生效。此法禁止说明书内容与实质不符以及掺假的食品、饮品和药品在各州之间的贸易。
《联邦肉类检查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也在同一天通过。肉类加工厂不卫生的生产条件、有毒防腐剂和染料在食品中的使用,以及市场上宣传包治百病而实际上无益且危险的专利药品等令人震惊的问题的披露促进了这些法律的制定。
1907年
首部色素规章要求制造商和色素使用者对加入食品中的7种色素需逐一列出。应制造商和用户的要求,第一部许可色素法规列出了7种适用于食品的色素。
1911年
最高法院裁定1906年出台的《食品和药品法》没有禁止虚假疗效的宣传而只是禁止药物成分或药物本身掺假或误导。
1912年
美国国会颁布和实施了《谢利修订案》(Sherley Amendment)。此法令禁止药品说明书宣传虚假的疗效有意欺骗购药人。
1913年
《古尔德修订案》(Gould Amendment)要求食品包装说明简单明了,要在包装的外部明白显著地标注产品的重量、尺寸及数字计量。
1914年
最高法院对食品添加剂问题进行了第一次裁决。法院裁定,含有亚硝酸盐残留的漂白面粉不能用于食物中,政府必须说明化学添加剂和人体危害之间的关系。
《哈里森麻醉法》(Harrison Narcotic Act)规定,超出允许剂量的镇静、麻醉产品要有处方。医生和药师在分发麻醉品时的记录必须妥善保存。
1924年
在“美国对95桶苹果酒声称为醋的诉讼案”(US v.95 Barrels Alleged Apple Cider Vinegar)中,最高法院裁定,《食品和药品法》谴责在产品说明书中的陈述、设计或图像中的每项可能产生的误导或欺骗行为。
1927年
化学局重组为两个独立的实体。监管职能归于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Food,Drug,and Insecticide Administration),而非监管性研究则归于化学及国土局(Bureau of Chemistry and Soils)。
1930年
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更名为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麦克纳里-梅普斯修正案》(McNary-Mapes Amendment)批准了FDA制定的罐装食品的质量和填充标准(肉类和奶类制品除外)。
1933年
美国FDA建议对过时的1906年《食品和药品法》进行全面修改。这项议案首次引入参议院,导致了一场历时5年的立法之争。
1937年
磺胺酏剂(elixir sulfanilamide)中所含的有毒溶剂二甘醇造成107人死亡,其中包括多名儿童。这个事件证明,急需建立上市前的药品安全审查制度并使之成为法律。
1938年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The 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FDC)Act of 1938]在国会通过,它包含的新规定主要有:
● 监管范围扩展到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 要求新药上市前必须证明药品的安全性:启动一个新的药品监管系统。
● 对(药品中)不可避免的有毒物质要提供安全阈值。
● 批准食品容器的特性、质量和填充标准。
● 授权对工厂进行检查,等等。
1939年
第一部食品标准发布(主要针对罐装番茄、番茄酱)。
1940年
美国FDA由农业部转至联邦安全局,Walter G.Campbell被任命为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第一任专员。
1941年
《胰岛素修订案》(Insulin Amendment)要求FDA测试和认证能挽救生命、治疗糖尿病的药品的纯度和药效。
1943年
最高法院裁定公司负责人或公司本身可能会被检控违法行为。这不需要证明官员是否有此意图或明知故犯。
1944年
《公共健康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获得通过。此法涵盖了健康方面的许多问题,包括对生物制品的监管和传染病控制的规定。
1945年
《青霉素修订案》(Penicillin Amendment)要求FDA对所有青霉素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进行检测和认证。后来修订的这项规定延伸到所有的抗生素。此条例于1983年被废除。
1948年
《米勒修正案》(Miller Amendment)确认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适用于由机构监管的货物,通过州际运输到达消费者手中。
1949年
FDA首次出版了针对行业的指导文件。文件中的“食品中化学毒性鉴定程序”后来被称为“黑皮书”(black book)。
1950年
《人造黄油法》(Oleomargarine Act)要求有色人造黄油要有明显标示,以区别于其他黄油。
德莱尼委员会(Delaney Committee)开始对食品和化妆品中的化学成分的安全性进行国会调查,此举为1954年的《米勒农药修正案》(the 1954 Miller Pesticide Amendment)、1958年的《食品添加剂修正案》(the 1958 Food Additives Amendment)和1960年的《色素添加剂修正案》(the 1960 Color Additive Amendment)奠定了基础。
1951年
《达勒姆-汉弗莱修正案》(Durham-Humphrey Amendment)详细说明了哪些药物在没有医疗监督的情况下不能安全使用,并限制了此类处方药的销售。
1952年
FDA消费者顾问们(FDA consumer consultants)被委派到各个地区保持与消费者的沟通,并确保FDA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和问题。
1953年
联邦安全局(Federal Security Agency)改名为卫生教育及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Education,and Welfare,HEW)。
《工厂检查修正案》(Factory Inspection Amendment)重新阐明了以前的法律,并要求美国FDA提供给制造商关于视察期间所观察到的情况及工厂样品分析结果的书面报告。
1954年
《米勒农药修正案》(Miller Pesticide Amendment)阐明了原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安全限定的程序。
美国FDA接到了关于从日本进口的金枪鱼可能受到了在太平洋爆炸的原子弹的辐射的报告,于是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食品放射性检查(radiological examination of food)。FDA同时开始了全天候监测以应对紧急情况。
1955年
HEW的部长(HEW Secretary)Oveta Culp Hobby任命了由14名公民组成的委员会,评价美国FDA的设施和各项计划是否完善。该委员会建议对FDA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进行扩充,包括建立一个新的总部大楼,以及大量增加教育和信息宣传方面的项目。
在灭活的脊髓灰质炎疫苗被认为与260例脊髓灰质炎病例相关的事件发生后,生物制剂管理司(Division of Biologics Control)成为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内的独立实体。
1958年
《食品添加剂修正案》(Food Additives Amendment)颁布。此法令要求生产厂家必须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剂。德莱尼(Delaney)修正案的限制性条款中禁止批准任何可诱发人类或动物产生癌症的食品添加剂。
美国FDA发布在联邦注册中通常认为安全(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GRAS)的物质的首个清单。该列表包含了近200种物质。
1959年
美国FDA在产品测试中发现美国蔓越莓作物公司(US Cranberry Crop)生产的蔓越莓中残留氨基三唑(aminotriazole),这种除草剂可导致实验动物患上癌症。该公司在感恩节前3周召回所有的蔓越莓产品。
1960年
《色素添加剂修正案》(Color Additive Amendment)获得通过。此法要求制造商建立食品、药品和化妆品中色素添加剂的安全标准。德莱尼(Delaney)修正案的限制性条款中禁止批准任何可诱发人类或动物产生癌症的色素添加剂。
美国FDA通过执行《联邦危险物质标签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Labeling Act)要求厂家对危险的日用化工产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警告。
1962年
安眠药沙利度胺造成在西欧诞生的数以千计的婴儿出生缺陷。美国FDA的医务官员凯尔博士(Dr.Kelsey)坚持不让此药在美国上市。由此,加强药品监管引起公众的支持。
《凯法弗-哈里斯药品修正案》(Kefauver-Harris Drug Amendments)获得通过以确保药品疗效以及更重要的药品安全。该法案第一次要求药品生产商必须在产品上市前向FDA提供他们的产品有效的证明。
《消费者权利法案》(Consumer Bill of Rights)是由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向国会宣布的,其中包括了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并且消费者有权获得聆听。
1965年
《药品滥用管理修正案》(Drug Abuse Control Amendments)颁布。此法案将处理由镇静剂、兴奋剂和致幻剂滥用引起的问题。
1966年
美国FDA与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国家研究理事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协议,评估在1938—1962年仅以安全性为基础而批准上市的4 000个药物的有效性。
《儿童保护法》(Child Protection Act)扩大《联邦危险物质标签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Labeling Act)的管理范围,取缔危险玩具和其他危险的、不能写入警告标签的物品。
1968年
FDA药品滥用管制局(FDA Bureau of Drug Abuse Control)和财政部-禁毒局(Treasury Department Bureau of Narcotics)划归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组成了麻醉品和危险药品管理局(Bureau of Narcotics and Dangerous Drugs,BNDD),以巩固监管毒品交易、监管滥用药物的成果。
FDA设立药效研究执行项目(Drug Efficacy Study Implementation,DESI),以落实国家科学院对1938—1962年首次上市药品的有效性调查的建议。
《兽药修正案》(Animal Drug Amendments)将新兽药的监管置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第512条的章节下,使兽药和药物饲料的批准更有效。
1969年
美国FDA开始执行卫生方案以对牛奶、贝类等食物相关事宜和餐饮服务、州际交通设施和防止中毒及意外事故等进行管理。
白宫食物营养和健康会议建议按照FDA禁止人工甜味剂的标准,对通常被认为安全(GRAS)的物质进行系统审查。尼克松总统命令美国FDA审核GRAS物质目录。
1970年
FDA对患者药品包装说明书要求口服避孕药必须包含有关对患者特定的风险和效益(疗效)的信息。
《全面药品滥用预防与控制法》(Comprehensive Drug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建立并取代了以前此领域内的相关法律。
环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成立并接管了美国FDA有关设定农药容许量的项目。
1971年
辐射健康公共卫生局(PHS Bureau of Radiological Health)划归FDA。它的使命是保护和防止人类暴露于不必要的来自家庭、工业和康复(治疗)的电子产品辐射。
国立毒理学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Toxicological Research)于阿肯色州建立。它的任务是研究化学物质在环境中的生物效应,从动物实验的结果推断化学物质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在新的科学研究期间,原来包括在FDA的GRAS物质目录中的人工甜味剂糖精(saccharin)被删除。
1972年
非处方药物评审(over-the-counter drug review)开始加强对出售的非处方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当的药品说明书的管理。
生物制品包括血清、疫苗和血液制品的监管任务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转至FDA。
1973年
美国最高法院坚持1962年药品有效法律并支持FDA对各类产品的管理。这种管理是通过监管控制而不是仅仅依靠耗时的诉讼解决。
罐装食品香肠中毒事件暴发后,《低酸食品加工规章》(Low-acid Food Processing Regulations)颁布,以保证低酸包装食品经过适当的热处理后无害。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CPSC)由美国国会创建,接管美国FDA开启的项目包括《1927年腐蚀性有毒物品法》(1927 Caustic Poison Act)《1960年联邦危险物质标签法》(1960 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 Labeling Act)和《1966年儿童保护法》(1966 Child Protection Act),以及为安全的玩具、家电等所设置的公共安全预防事故活动,等等。
1976年
《医疗器械修正案》(Medical Device Amendments)获得通过以确保医疗设备,包括诊断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该修正案要求制造商在FDA登记注册,并遵循质量控制程序。有些产品必须在上市前得到美国FDA的批准,其他则必须符合上市前的性能标准。
1977年
国会通过了《糖精的研究和标签法》(Saccharin Study and Labeling Act)以终止FDA对化学甜味剂的禁令,但该法要求在说明书上标注糖精可导致实验动物产生癌症的警告。
生物研究监查项目(the Bioresearch Monitoring Program)的引进,保证了提交给FDA的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并通过临床前研究的动物实验、临床药物的调查性研究和审查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为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提供了保护。
1979年
1979年3月28日,在三哩岛(Three Mile Island)核应急的几小时内,FDA与在密苏里州、密歇根州和新泽西州的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和包装足够剂量的碘化钾以保护暴露在辐射范围之内受到甲状腺癌威胁的居民。分发给居民的近25万瓶药在72小时内送到了宾夕法尼亚州的哈里斯堡(Harrisburg,Pennsylvania)。
1980年
《婴儿配方法》(Infant Formula Act)建立。FDA将对婴儿配方进行监管以保证配方含必要的营养成分且安全。
1981年
FDA和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根据1979年《贝尔蒙特的报告》(Belmont Report)修订了《对(临床试验中)人类受试者的保护条例》(Regulations for Human Subject Protections)。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机构审查委员会应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条例还详细解释了知情同意书所应包括的内容。
1982年
FDA签发了《防篡改包装监管条例》(Tamper-resistant Packing Regulations)以防止氰化物放在酚麻美敏胶囊而中毒致死的案例再次发生。《联邦反篡改法》于1983年通过。篡改消费品的包装被视为犯罪。
美国FDA首次公布红皮书(接任1949年的“黑皮书”)。此文件被视为官方的、为食品添加剂做安全评价的毒理原则。
1983年
“孤儿”药品法案,即《罕见病药品法案》(Orphan Drug Act)获得通过,使FDA可以促进对罕见疾病所需药物的研究和上市。
1984年
1984和1987年的《罚款增强法》(Fines Enhancement Laws)修正了《美国法典》(US Code),大大增加了对犯有联邦罪行的个人和企业的罚款。每项罪名的个人罚款最高可达10万美元;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或引起死亡,个人罚款最高为25万美元。对企业而言,数额加倍。
《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允许美国FDA通过批准仿制药上市而不重复做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以加速成本较低的仿制药的供应。同时,原研药研制企业可以为其药品申请长达5年的额外专利保护,以补偿他们在药品研发和产品通过美国FDA批准的整个过程的时间损失。
1985年
美国FDA首次批准对艾滋病的血液检测(AIDS test for blood),以保护患者(在输血中)免受感染。
1986年
《儿童疫苗法》(Childhood Vaccine Act)要求接种疫苗的患者的信息要上报美国FDA。FDA有权召回生物制品并进行民事处罚。
1987年
对《研究性药品法规》(Investigational Drug Regulations)进行修订,为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疗法的患者增加了可用试验性药物的机会。
1988年
国会正式通过《食品药品管理局法》(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ct)宣布食品药品管理局隶属于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了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commissioner)。该法广泛地阐述了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对研究、执法、教育和信息交流所负的责任。
《处方药销售法》(Prescription Drug Marketing Act)禁止处方药从合法的商业渠道转移。国会发现,这类药品的转售导致将错贴标签/说明书、掺假、药效降低和伪造的药品销售给公众。新法律规定,药品批发商必须拥有由各州颁发的许可证,并限制从其他国家的再进口;禁止销售、交易药品样品,以及运输或伪造可兑现的药品优惠券。
1989年
美国FDA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召回含有100mg或更多L-色氨酸(L-tryptophan)的所有非处方膳食补充剂。L-色氨酸片的摄取与嗜酸性粒细胞增多肌痛综合征(eosinophilia myalgia syndrome)的发作(患者出现疲劳、气短等症状)密切相关。1990年,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证实了有1 500多例嗜酸性粒细胞增多肌痛综合征患者与L-色氨酸片的摄取有关,其中包括38个死亡病例。
1990年
应对日益增多的非法贸易,国会通过了《合成代谢类固醇法》(Anabolic Steroid Act),将合成代谢类固醇确定为一类新药,其中24种物质将接受监管。
《营养品标签和教育法》(Nutrition Labeling and Education Act)要求所有食品包装必须有营养品标签并要按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定义的术语要求标明所有的食品组成成分。
《安全医疗器械法》(Safe Medical Devices Act)获得通过。此法案要求养老院、医院及其他使用医疗设备的单位将使用医疗设备可能造成或促成死亡、重症疾患或严重受伤的案例及时上报FDA。永久植入性医疗设备的故障可能会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制造商必须进行上市后的市场监督以对这些设备和使用的患者进行跟踪定位。该法案授权美国FDA可对设备产品召回或采取其他行动。
1991年
美国公布了加快对治疗威胁生命疾病的药品的审查条例(该法规的英文全名:Accelerate the Review of Drugs)。
1992年
《仿制药的强制执行法》(Generic Drug Enforcement Act)规定对涉及简化新药申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方药用户收费法》(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PDUFA)要求药品和生物制品制造商支付产品申请、补充以及其他服务的费用。该法案还要求FDA用这些资金雇用更多的评审专家以评估申请。
《乳腺X线摄像质量标准法案》(Mammography Quality Standards Act)要求在美国所有乳腺X线摄像机构必须得到联邦政府根据1994年10月1日会议质量标准的有效认证。经初步认证后,设施必须经过联邦或州的督察年检。
1993年
几个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合并为MedWatch。MedWatch为自愿报告系统。在美国FDA备案的医疗产品所出现的问题均可由医务人员上报。
1994年
《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规定了具体的标签要求并提供了一个管理框架。该法授权美国FDA颁布膳食补充剂GMP监管条例。法令明确了“膳食补充剂”和“膳食成分”的定义,并将它们归类为食物。该法还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以建议如何规范索赔。
FDA宣布考虑将香烟中的尼古丁作为一种药物加以管理以回应公民对“要吸烟还是要健康”的诉求。
《乌拉圭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将美国药品专利期从17年延长至20年。
《动物医疗药品使用说明法》(Animal Medicinal Drug Use Clarification Act)允许兽医根据动物病情的具体情况开药,药品的用途可以不受说明书的限制。此外,在一定条件下该法律允许有执照的兽医在动物身上使用人类的药物。
1995年
FDA宣布香烟是“输送药品的装置”,并限制香烟在市场上的销售以减少青少年吸烟。
1996年
《联邦茶叶品尝废除法令》(Federal Tea Tasters Repeal Act)废除了1897年的《茶叶进口法》,以终止美国FDA对检验所有进口茶叶所需的收费。茶叶本身仍然受美国FDA监管。
《动物药品供应法》(Animal Drug Availability Act)增加了动物药品审批过程中的灵活性,提供了说明书的灵活性及制造商和美国FDA之间更直接的沟通。
1997年
《食品药品管理局现代化法》(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重新授权1992年的《处方药用户收费法》并进行了自1938年以来的范围最广的改革。法案包括采取措施加快医疗器械的审查、监管药品和医疗器械未上市前的广告、监管食品卫生等。
1998年
美国FDA颁布了《儿童(用药)条例》(Pediatric Rule)。这个监管条例要求(选择性)新药、现存药品及生物制品制造商要进行研究来评估儿童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乳腺X线摄影质量标准再授权法》(Mammography Quality Standards Reauthorisation Act)将1992年法令延续到2002年。
1999年
临床试验网站(ClinicalTrials.gov)创建。其宗旨是为公众提供政府和私人(企业)赞助的临床研究的最新的进展信息,从而增加患者获得可靠治疗的机会。
最终法规要求所有非处方药的说明书必须具备标准格式的药品数据。说明书的设计应使患者易于找到药品成分信息,类似于食品说明书中的营养成分。
2002年
《儿童最佳制药法案》(Best Pharmaceuticals for Children Act,BPCA)签署。根据1997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现代化法》,《儿童最佳制药法案》延伸了儿科药品的专营权,药品的市场专利可延长6个月,以补偿药品制造企业进行的有关药品对儿童影响的研究所花费的时间。
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颁布了2002年的《公共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活动防范与应对法》(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旨在改善国家对防止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并要求FDA发布法规加强对进口和国产商品的监控。为了加强和更新生产流程以及对用于终端动物和人类的药品及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管,FDA宣布实施《现行标准生产规范》(Current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cGMP)。该规范的目标是集中关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公共健康的风险,确保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不妨碍创新。在FDA的管辖范围内,对这些问题施行统一标准。
2003年
《联邦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及现代化法》(Medicare Prescription Drug Improvement and Modernization Act)要求研究如何利用现有和新兴的技术给盲人和视力受损的患者提供处方药的主要信息。
为了帮助消费者选择有益于心脏健康的食品,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宣布,FDA将要求食品标签包括反式脂肪成分。这是自1993年以来食品营养成分表更换后的首次实质性改变。
由食品和药品专员组成的肥胖问题工作组成立。这个组织负责从美国FDA的角度制定一项行动计划应对全国的肥胖症流行。2004年3月,工作组发布了《卡路里计数:肥胖工作组报告书》(Calories Count:Report of the Obesity Working Group)。报告强调了与食品标签及肥胖疗法有关的问题、对科研的需求、教育普及的任务及其他议题。
受美国FDA和农业部的委托,美国国家科学院发布了《确保食品安全的科学标准》(Scientific Criteria to Ensure Safe Food)的报告。
根据《儿童研究公平法》(Pediatric Research Equity Act,PREA),FDA被明确授权,要求进行临床研究的主办人应为新药和生物制品的申请人。
2004年
《生物盾法》(Project BioShield Act)授权美国FDA加快对针对美国的化学、生物、核物质等恐怖袭击的治疗方法和对策的审查程序,使这些治疗方法和对策能迅速得到宣传。
《食物过敏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Food Allergy Labeling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通过。此法要求凡食物中有来自花生、大豆、牛奶、蛋、鱼、甲壳贝类、坚果、小麦这类食物的易致敏蛋白质,必须在标签中加以注明。
非处方类固醇前体禁令加强了对生产、销售或含有非法类固醇前体(药品)的惩罚,并在2004年《合成代谢类固醇管制法》(Anabolic Steroid Control Act)的框架下资助对儿童的预防性教育。
临床试验结果表明,COX-2选择性抑制剂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事件的风险,包括心脏病和脑卒中的发作。FDA发布了公共健康公告,要求医务人员要限制这些药物的使用。
基于日益增多的与生物碱类药物有关不良事件的增加,美国FDA禁止膳食补充剂内含有麻黄素生物碱(FDA bans dietary supplements containing ephedrine alkaloids)。
2005年
药品安全委员会(the Drug Safety Board)宣布成立。委员会由美国FDA的工作人员和国立卫生研究院及退伍军人管理局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就药物安全性问题以及与医疗专业人员、患者关于安全性信息的交流工作向美国FDA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主任提出建议。
2009年
总统奥巴马签署《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Family Smoking Prevention and Tobacco Control Act),使其成为法律。
FDA烟草产品控制中心成立。
FDA宣布禁止售卖带有水果、糖果及丁香口味的香烟。
2011年
FDA颁布《食品安全与现代化法》(Food Safety and Modernization Act,FSMA)。
FSMA向FDA提供了与食品安全标准有关的新执法权力,为FDA提供了使进口食品与国内食品具有相同标准的工具,并指示FDA与州和地方当局合作建立了一个综合的国家食品安全体系。
2012年
FDA颁布《食品药品管理局安全和革新法令》(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afety and Innovation Act,FDASIA)。其扩大了FDA主管部门收取行业用户费,以资助对创新药物、医疗设备、仿制药和生物类似生物产品的审查;促进创新,以加快患者使用安全有效的产品的速度;增加利益相关者对FDA流程的参与,并增强药品供应链的安全性。
《医疗设备使用费和现代化法》(Medical Device User Fee and Modernization Act,MDUFMA Ⅲ)作为FDASIA的一部分,重新授权行业中的用户费用以资助对医疗设备的审查,以换取FDA达到某些性能目标。
2012年,与受污染的复合药物产品相关的真菌性脑膜炎暴发导致64人丧生,并继发多种疾病。作为回应,国会颁布了2013年《药品质量和安全法》(Drug Quality and Security Act),以确保对生产复合药物的设施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2013年
FDA颁布《大流行和所有危害防范再授权法》(Pandemic and All-Hazards Preparedness Reauthorisation Act,PAHPRA)。
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建立并重新授权有关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所有危害的防范和应对的某些计划。
美国国会颁布《药品质量和安全法》(Drug Quality and Security Act)。
在2012年暴发了与复合类固醇有关的真菌性脑膜炎之后,国会通过了《药品质量安全与安保法》。除其他条款外,它还概述了电子可互操作系统在整个美国识别和追踪某些处方药的步骤。
2014年
FDA颁布了《妊娠与哺乳期说明书规则》[Pregnancy and Lactation Labeling(Drugs)Final Rule,PLLR](详见第九章)。
PLLR要求更改处方药说明中显示的医生标签规则(physician labeling rule,PLR)信息的内容和格式,以帮助医疗保健提供者评估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并为随后需要服药的孕妇和哺乳期母亲提供咨询,从而使她们能够为自己和孩子作出正确的决定。PLLR删除了妊娠字母类别A、B、C、D和X。PLLR还要求在信息过时时更新标签。
2016年
颁布《儿童尼古丁中毒预防法》(Child Nicotine Poisoning Prevention Act)。该法案要求任何在销售、供出售、制造销售、商业分销或进口到美国的,以液体尼古丁包装的任何尼古丁产品,其包装应符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CPSC)的标准和特殊包装测试程序,5岁以下儿童不能打开该包装或从中得到有害的内容物。根据《1970防止有毒物品包装法》,必须将该要求视为家庭用品的特殊包装的标准。
该法案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化学尼古丁,包括任何盐或复合物,不论该化学品是天然的还是合成衍生物。
如果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维持、执行、强制或继续实施液体尼古丁容器的任何包装要求,包括儿童防护包装要求,则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必须咨询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21世纪治愈法》(21st Century Cures Act)
(1)创新计划与国家对阿片类药物滥用的反应:
该法案提出为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的创新项目提供资金,其中包括精准医疗计划(Precision Medicine Initiative)。NIH必须向国会提交一份描述和证明项目合理性的工作计划。该法案为FDA进行该法案所要求的活动提供资金。FDA必须向国会提交一份描述和证明项目合理性的工作计划。该法案为各州提供资金,用于解决阿片类药物滥用危机的各州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拨款。
(2)发现:
其下包括7个副标题(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再授权;推进精准医疗;支持年轻的新兴科学家;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规划和管理;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和数据访问中心的进展;促进合作研究;促进儿科研究)。该法设立了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下一代研究人员倡议”(Next Generation of Researchers Initiative),以此促进、提供和改善新研究人员的机会和早期研究的独立性。该法修订了关于临床试验注册数据库的规定,以允许早期公布某些数据并对复合产品的临床试验进行分类。在开展儿科研究计划时,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必须支持国家儿科研究网络和支持儿科研究联盟的实体。
(3)发展:
下面包括10个副标题(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开发;推进新药治疗;现代试验设计与证据开发;患者获得治疗和信息;抗菌药物的创新和管理;医疗器械的创新;提高FDA的科学专业知识和推广;医疗对策创新;疫苗接种、确定性和创新;技术性修正)。该法案修订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要求FDA在批准新药申请后,发布关于作为申请一部分的任何患者经验数据或相关信息的简短陈述。针对罕见儿科疾病药物的优先审查凭证计划延长至2020财政年度末。FDA必须发布指导方针,以解决新药开发和评审中使用新型临床试验设计的问题。FDA必须评估和发布关于使用来源于临床试验以外的证据的指导,以支持批准药物用于新适应证。FDA必须就其用于恢复、隔离或递送再生高级疗法的医疗器械的评估发布指南。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必须鼓励国防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印第安卫生服务部的医疗机构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微生物对抗菌药物的耐药性以及抗菌药物管理计划。该法案修订了与医疗器械性能标准、医疗器械报告要求及医疗器械分类有关的条款。该法案修订了关于FDA批准未经批准的产品的紧急使用的规定,包括动物药物和兽医饲料指令药物。美国预防接种委员会必须做到:①考虑在每次定期会议上使用新许可的疫苗;②及时推荐可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破性治疗的疫苗。
(4)传播:
该法修订了《经济与临床健康信息技术法》,要求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制定目标、制定战略,并提出建议,以减少与使用电子健康记录(electronic health records,EHR)相关的监管或行政负担。国家健康信息技术协调办公室(Office of the National Coordinator for 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ONC)必须鼓励、保持或者认可用于医疗专业的卫生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IT)的认证。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必须采用认证标准支持儿科健康。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必须做到:①鼓励卫生信息交流和其他人之间的伙伴关系,为患者提供电子健康信息;②教育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健康信息交流;③发布关于最佳实践的健康信息交流的指导意见;④促进政策,以促进患者与供应商的沟通。该法案将健康IT政策委员会和健康IT标准委员会替换为健康IT咨询委员会。国家健康信息技术协调办公室必须定期召集卫生信息技术咨询委员会,报告卫生信息技术的优先使用情况以及支持电子卫生信息使用和交换的标准和实施规范。
(5)医疗储蓄:
该法增加了医疗保险改善基金可用于在2010—2021财年和之后提供的服务的资金。医疗补助计划向耐用医疗设备国家报销医疗保险支付率的生效日期从2019年1月1日改为2018年1月1日。除非医疗需要,该法取消了医疗补助计划下用于美容目的或头发生长的药物的联邦支付。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包括家庭输液治疗,包括培训和监测。
(二)风险评估与减低策略(Risk Evaluation and Mitigation Strategies,REMS)
2007年9月27日,美国第43任总统布什签署了2007年《FDA修正法案》(FDAAA),使之正式成为法律。该法要求制造商对上市后的部分产品要有风险评估与减低策略(REMS),以确保药品和生物制品对患者的效益高于风险。
1.风险评估与减低策略(REMS)的定义
风险评估与减低策略(REMS)是一种与具有已知或潜在风险的药品或生物制品有关的策略管理。如果FDA认为为了确保药品或生物制品的效益大于风险,REMS是必要的,FDA就会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提交风险评估与减低策略。此文件可以包括用药指导、药品包装内的药品说明书、与医务工作者和患者的信息交流计划,确保药品安全使用的基本要素,同时要有如何执行这些计划的方法措施,而且必须包括一个对REMS进行评估的时间表。
2.FDA在审核新药申请时决定申请人应提交REMS的时机
FDA在审批新药申请的过程中将决定药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提交REMS以确保药品或生物制品本身的效益大于风险。如果需要,FDA将要求申请厂家提交REMS。当药品或生物制品被批准上市,REMS会被同时批准。如果一个产品已经被批准上市,FDA了解到新的安全性信息,那么为了确保药品或生物制品的效益大于风险,FDA也有权要求生产厂家提交REMS。
3.确保安全使用的要素(elements to assure safe use,ETASU)
根据FDAAA的定义,确保安全使用的要素为:
(1)开处方的医生受过专门培训或资格认证。
(2)分发药品的药房、医生或医务人员持有执照。
(3)该药品发放只限于在某些医疗机构内,如医院等。
(4)使用药品的患者要有指征或安全使用的条件,如医院的化验结果。
(5)使用药品的每个患者要注册登记或是受到监测以便统一管理。
本书第五章对风险评估与减低策略有详细的介绍。
二、法规(Regulation)
法规是“控制人或社会行为的规则或限制”,也是监管的手段之一。法规的特点是有一套必须遵守的规则;执行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授权;依法强制执行。不遵守法规可影响新药的批准申请,申请人还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美国联邦法规》是在联邦注册公布的行政部门和联邦政府机构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法规。它具有以下特点:联邦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执行法规;任何部门与个人对于法规的遵守是强制性的;任何违反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美国联邦法规》第21条“食品与药品”(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Title 21-Food and Drugs)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药品管制局(DEA)和国家毒品控制政策(ONDCP)办公室对美国境内的食品和药品进行监控所制定的条款,每年修订1次。其主体分为三章:①第一章为食品药品管理局;②第二章为药品管制局;③第三章为国家毒品管制政策办公室。
在此,仅谈与本书内容有关的第一章。第一章的条款是基于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而制定的。第一章授权美国FDA强制性地要求所有人执行这些法规,并可以对违反者处以重罚。此章内容涵盖广泛,包括如何在临床试验中保护受试者,临床研究中的财务公开,机构审查委员会对临床试验的监督以及责任和义务,非临床研究(动物实验)需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又称《实验室优化规则》),与食物有关的一系列法规,有关研发新药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IND application)和新药上市申请(NDA)的一系列法规,用于动物饲料和动物药品的规定;对包括疫苗、血液及血液成分等生物制品的规定;对医疗设备的规定;如何监督非医疗设备(如手机、微波炉)的辐射安全;如何控制对公众健康形成威胁的传染病;对牛奶进行消毒的规定;对跨境运输的非洲啮齿动物(可能携带猴痘)的规定;对运输工具(即飞机、船)的卫生要求;对以人体细胞、组织细胞、组织及以细胞和组织为基础的产品的要求等。《美国联邦法规》第21条的历史及最新修订版可通过美国FDA网站(https://www.fda.gov)查询。
《美国联邦法规》第21条(21CFR)按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类:
1.动物实验
条款58——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Part 58: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此条款要求研究人员要根据FDA的规范要求进行动物的体外和体内实验以评估药品的安全性。其规则包括研究团队的组成,对设备条件及工具的要求,运行模式,实验及对照的有关文献,实验的操作程序、记录和报告,不合格的检测设施等。
2.临床研究
条款50——保护受试者(知情同意书)[Part 50: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Informed Consent)]。临床试验必须在保护受试者的前提下进行。此条款包括对知情同意书的一般性要求,对其具体内容、文件的格式及例外情况进行了阐述。同时,此条款还阐述了如何保护儿童受试者以及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责任。
条款54——临床研究者的财务公开(Part 54:Financial Disclosure by Clinical Investigators)。在临床研究中,试验结果偏差的控制可以由于研究者和申办者之间有某种财务方面的关联(如研究者持有申办者的股票)而受到影响。因此,研究者必须要在财务公开的文件上签字,研究者和申办者的所有财务往来须严格记录在案。
3.审查机构
条款56——机构审查委员会(Part 56: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机构审查委员会(IRB)也称为独立伦理委员会(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IEC)或伦理审查委员会(Ethical Review Board,ERB),是批准、监督和审查临床研究,保护受试者权利和利益的委员会。在美国,FDA和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授权IRB可以批准、修改或不批准药物上市前的研究。IRB对保证受试者所参加研究的科学性、伦理性和合法性起重要的监督和监管作用。
条款56规定了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的人员组成、运作、职能及对研究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4.研发新药申请
条款312——研发新药申请(Part 312: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此条款主要规定了FDA对各个方面有关新药的研发过程中的安全性报告的要求,包括研发中新药的安全性报告。
(1)书面报告:
任何严重的、非预期的、与药物有关的不良反应和任何动物实验结果,其对人体可能存在风险必须在15天内上报。
(2)电话和传真报告:
与药物有关的死亡病例或严重威胁生命的不良反应病例必须在7天内上报FDA。
(3)年度报告:
每年向FDA报告研究进展。内容包括每个临床试验现状的总结;过去1年所有临床试验的总结。
(4)研发新药安全报告(IND safety reports):
要求主办方要迅速报告与研发中新药有关的任何不良反应。同时,要对研发中新药进行效益-风险分析,对威胁生命及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要进行效益-风险评估,其原则是药物对患者的效益要大于风险。
5.新药上市申请
条款314——递交FDA批准新药上市的申请(Part 314:Applications for FDA Approval to Market a New Drug)。此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上市后的不良反应报告(314.80):药物所致的不良反应、残疾、危及生命的不良反应、严重不良反应及非预期不良反应的定义。
建立上市后不良反应的审阅、报告系统,包括对不良反应的审阅评估的要求;不良反应的上报(15天上报、周期性报告、FDA提供的3500A/CIOMS Ⅰ表格、上市后的临床研究)的要求。
(2)其他上市后的报告(相关领域的警示报告、年度报告、说明书与广告)。
(3)新药批准的撤回:新药批准可以被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延缓或撤回。此举基于FDA的以下发现,包括资料显示此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是不安全的;有新的证据表明此药不安全;申请(新药)中含有不真实的陈述;说明书虚假或误导;动物实验没有按照《美国联邦法规》的要求(21CFR Part 58)进行。
所有这些条款都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科研人员、医务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三、指导文件(Guidance)
指导文件的特点是为遵法者提供帮助;为遵法者提供可行的建议;非正式指导但可代表当时业界对法律法规的最高理解;为良好的临床实践建立一般的原则和方法。指导文件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不必依法强制执行。一切应以法规或法令的要求为准。
2005年,美国FDA发表了3个有关风险评估的指导文件。3个指导文件的重点各不相同,每个指导文件着重风险管理的一个侧面。FDA强调了风险管理是一个反复的、贯穿于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过程(详见第五章),最终目的是使产品的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FDA同时强调在处理患者安全资料和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时,保护患者及他们的隐私至关重要。在风险评估和风险减低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有关受试者和患者隐私的法规。
(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上市前风险评估的指导(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 Pre-marketing Risk Assessment Guidance of March 2005)
在这篇指导文件中,FDA强调了风险评估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风险管理是一个反复进行的、旨在确保产品的效益大于风险的过程。对这种药品效益-风险的整体评估是什么?这是专家和监管部门提出的首要问题,也是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当前的试验结果时刻需要回答的问题。风险评估包括对产品的使用带来的风险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进行确定和特征化。风险评估贯穿于一个产品潜在风险和效益的早期识别、上市前的研发、批准上市到上市后的整个生命周期。上市前的风险评估是这一进程的第一步。产品上市前对其潜在风险和效益的充分评估结果,对FDA是否批准产品上市起关键作用。药品生产企业若想让产品得到批准,必须向FDA提供充分的临床试验数据以证明此产品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安全的。风险评估是否足够取决于数量(指参加临床研究患者的人数)和质量(执行适当的评估、适当和广泛的靶向人群研究,以及如何进行结果分析)。此文件提供了风险评估的一般性建议,其内容侧重于风险评估过程中临床试验的后期阶段,特别是第三阶段的研究。
该指导文件还着重涉及以下内容:
(1)临床试验中风险信息的产生:
包括上市前安全数据库的大小;建立安全数据库的考虑;在研发过程中比较安全数据。
(2)风险评估中的特殊考虑:
产品研发过程中的风险评估;评估和尽量减少用药错误的可能性;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强调产品安全。
(3)数据分析与陈述:
描述识别安全信号的不良事件;药物与不良事件暂时的或其他关联的分析;剂量效应对风险评估的影响分析;数据库在风险评估中的作用;数据库在风险评估中的使用;受试者退出临床试验原因的严格审查;长期随访;如何全面、简洁、准确、特征化地表达安全数据的重要性等。
(4)此种效益与风险的总评估:
与同类药物相比,此种药物的效益与风险是否相似?生产企业应保证其效益大于风险。
(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风险减低行动计划实施与发展的指导(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 Development and Use of Risk Minimization Action Plans Guidance of March 2005)
风险最小化的目标是在降低产品的风险的同时保留它的效益(好处)。FDA在这个文件中阐述了风险最小化和风险减低行动计划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在讨论产品的风险和效益的关系时,文件指出,FDA批准产品(上市)的法定标准是产品在其所标明的适应证和条件下使用是安全有效的。FDA确定一个产品是安全的,并不意味此产品不存在风险。例如,一个产品的临床效益大大超过它对人体可能的危害或不良影响,这个产品就是安全的。换言之,一个产品在靶向人群中的使用如果有一个适当的效益-风险平衡(效益大于风险),那么这个产品就被认为是安全的。效益和风险的信息不断出现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当效益与风险用于不同的个体时,衡量和评估的标准也不同,因此很难进行量化和比较。效益和风险也因人而异:疾病的严重程度、现有的治疗方法、不及时治疗的后果,以及个人对风险、效益和价值的理解等都会影响效益和风险。因此,评估和比较产品的效益和风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受到社会、医疗保健和患者个性化等多重因素的广泛影响。文件还详细介绍了风险减低行动计划的定义、建立、评估、具体方法以及如何与FDA沟通等,使药品生产企业有规可循。这个文件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2007年《FDA修正法案》(FDAAA)风险评估与减低策略(REMS)奠定了基础。
(三)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药物警戒管理规范和药物流行病学评估的指导(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 Good Pharmacovigilance Practice and Pharmacoepidemiologic Assessment Guidance of March 2005)
此文件是关于安全信号的识别及解释、药物流行病学评估和药物警戒计划制定的指导文件。它阐述了药物警戒和药物流行病学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在产品的研发过程中,风险评估应以严格的方式进行。然而,在临床试验中要确定所有的安全性问题是不可能的。一旦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用该产品的患者人数大量增加,其中包括许多患有其他病症、使用其他药物的患者。因此,基于观测数据上市后安全资料收集和风险评估对产品风险的评价及特征化,对制定产品风险的最小化决策至关重要。
此指导文件的重点在于药品上市后的药物警戒活动。“药物警戒”一词意指有关的检测、评估和认识不良事件的过程中的所有科学和数据收集活动,其中包括药物流行病学研究方法的使用。这些活动承担着确定不良事件和尽可能地了解不良事件的性质、发生频率及潜在危险因素的任务(详见第十一章)。药物警戒主要涉及安全信号的识别和评估。安全信号是指对已知的与产品使用有关的不良事件相比,涉及未知的不良事件的一种关注。信号可以产生于上市后数据或其他来源,如动物实验数据及与同类产品相关的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一个单一的、有据可查的病例报告也可以被认为是一个信号,特别是如果该报告描述了阳性的激发试验或此事件在没有用药的情况下极为罕见。信号一般表示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这种调查可能会得出产品与事件有关的结论。经过信号识别和进一步评估,可以确定这个信号是否代表一个潜在的安全风险以及是否应该采取其他行动。此外,文件还详细介绍了如何确认和描述安全信号的具体方法、如何解释安全信号、如何制定药物警戒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