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父母离婚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如何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维权要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典型案例
陈某(男,15岁)刚刚2岁时,父母就离婚了。之后母亲再嫁。法院判决陈某由父亲抚养,但实际上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陈某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从不来看他。11岁时,爷爷去世,陈某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还将其赶出家门,不管不问。陈某无家可归,四处流浪,沾染了许多恶习,最终因盗窃被送到某工读学校学习。陈某没有生活来源,其父母一次没有来看过他,更不要说给其生活费了。2002年4月,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陈某将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婚姻法》第36条第1款、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在本案中,陈某的父母离异后,陈某随父亲生活,但他的父亲却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经常打骂他并将其赶出家门,致使他离家出走在外流浪,并染上一些不良习惯。陈某的母亲也没有对他履行过相应的监护责任,既没有给过生活费也没有关心过他的生活和学习情况。陈某之所以沾染了许多不良行为,其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们能够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和教育职责,陈某就不会在外流浪,更不会染上许多不良习气,其生理、心理都将健康正常地发展。本案中,未成年人陈某所在地的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帮助他把不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的父母告上法庭是十分正确的。陈某父母应当支付陈某各项生活费用,直至其长大成人。
发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