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个国家的制度是一个大的系统,其内容包括了很多方面。从宏观上观察,系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认知)体系”[2],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从微观上观察,系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3],如福利制度、财政制度等。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显然,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体现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政策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当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政治制度范畴,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从基本内容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典型的政治制度
在当代中国,对于政治制度的理解和解释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认为政治制度是指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其组织形式的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4];有的则认为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政治统治而采取的统治方式和方法的总和,包括国家政权的阶级实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机关的体系和为保证国家机器运转而采取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5];还有的认为政治制度是指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项准则(或规范)[6];也有的认为政治制度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套规则体系[7];等等。不过,对于政治制度,通常从广义的范畴上进行理解,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制度,也包括了诸如行政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选举制度等在内各类具体制度,同时还包括了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等。
根据港澳两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容,较大部分就是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具体制度的规定。港澳两部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系统规定,其内容更是带有鲜明的政治制度的色彩,因为政治体制本身就是政治制度中最为直接和重要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制度其实还涉及了国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等内容。按照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要求,尽管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而保留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但这是以坚持一个中国、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的,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也是基本法的根本,更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根本。此外,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港澳两部基本法都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以上这些内容充分说明,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内地有别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并不意味着特别行政区制度与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脱离而独立存在。恰恰相反,特别行政区制度既以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和基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从功能作用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典型的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没有政治制度在其中发挥作用的话,那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对于政治制度的功能作用,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二是规范政治权力运作,保障公民权益不受侵犯;三是保障公民有序参与政治。
根据港澳两部基本法的规定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目的和宗旨充分体现和反映了政治制度的功能作用。首先,港澳两部基本法都在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有利于港澳稳定发展的立法宗旨,这实际上也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宗旨。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这一宗旨表明,它是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一项政治制度安排,也是保持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社会稳定和繁荣发展的政治制度安排。其次,港澳两部基本法就特别行政区本身的政治体制作出了符合港澳各自实际情况的规定,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确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独立。通过确立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规范各种政治权力的运行,进而保护港澳居民的权益。此外,港澳两部基本法都规定港澳居民享有政治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永久性居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中国籍居民享有依法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等。这些规定无疑为港澳居民参与各自所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事务提供了保障,也有助于港澳居民中的中国籍居民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事务。
总之,作为国家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政策具体化、制度化载体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毫无疑问,属于政治制度的范畴[8],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