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别行政区制度以一个中国、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
特别行政区制度就其结构内容来看,总体上可分为两个部分,即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内部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制度。其中,特别行政区享有并行使的高度自治权并非其本身所固有,而是来源于中央的授权。具体来说,就是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的形式授予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并允许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又是以一个中国、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就否认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是在我国宪法框架内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是以一个中国、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的。只要这个前提在,国家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不会影响更不会改变国家主体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至于国家的性质当然是由国家主体所实行的社会制度来决定的,国家个别地区所实行的社会制度并不会影响和改变国家的性质。因为一国两制下的“两制”虽然并存,但它们之间并不是等量齐观、平起平坐的,而是有着明显的主次之分。对此,邓小平有过精辟的阐述,他说:“一国两制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另一方面也要确定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4]邓小平的上述阐述,显然表明了两种制度必须有主次之分,而且,社会主义是主体。尤其重要的是,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便能从根本上决定并保证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如果中国的主体不实行社会主义或者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那两种制度也不会并存,这是不言而喻的[5]。
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制度下,除一个中国的原则外,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另一个重要前提,也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根本。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分别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10周年的座谈会上明确指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是以坚持一个中国、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的。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也是基本法的根本。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坚实基础,没有了社会主义,也就不会有一国两制了。我们绝不能因为在国家的个别地区,而且是小范围的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不去坚持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甚至去改变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否则的话,便完全是本末倒置,根本没有了解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宗旨及其核心内容。
正是因为“两制”有主次之分,国家的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既不会也不可能决定或改变国家的根本性质。一方面,两种制度的主次之位是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形成,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另一方面,诚如上文已提到的,香港和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正是以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为前提条件的,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去谈保留香港和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去谈两种制度并存就丧失了基础。因此,要正确贯彻执行一国两制的方针,把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实施好,就必须首先要把握好“一国”与“两制”之间的辩证关系,把坚持一国原则与尊重两制差异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能有任何的偏废,更不能把二者完全割裂甚至对立起来。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的问题是要处理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主体与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的国家主体与资本主义的特别行政区之间必须保持一种和谐稳定的正常关系。国家在主权范围内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从而为正确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奠定基础。基于一国的原则,中央对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完全的主权。根据高度自治的原则,中央除保留体现国家主权的必要权力外,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不干预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是,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时,必须要尊重并服从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宪制性权力,特别行政区不能变相成为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更不能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内地社会主义制度的基地。两种制度之间要相互尊重,求“一国”之大同,存“两制”之大异。这也是内地和特别行政区长期和谐相处之道[6]。
特别行政区制度以一个中国、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充分表明特别行政区制度不仅旨在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同时也为祖国内地和港澳地区的共同繁荣创造了一种独特的有利条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一制度创新兼顾了中国的国情和港澳地区的区情,也适当照顾了世界有关国家在这些地区的正当利益,并且符合当今世界和平发展的趋势。正是通过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一载体,一国两制方针实现了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战略机遇期。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创立,非常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实现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它理所当然地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