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与港澳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在其序言部分都明确规定,国家在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在香港、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也都在第5条进一步具体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作为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制度载体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必然要面对的是如何处理“两制”之间的关系,即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
首先,“两制”要长期并存。这是由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内涵所决定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是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而提出来的,它要求我们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同时必须坚持两种制度并存。具体来说,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台湾、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后,国家的主体即拥有10多亿人口的大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允许台湾、香港和澳门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如果两种制度不能并存,而实行同一种制度的话,一国两制也就不复存在。一国两制中的“两制”,指的就是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两种制度的并存。而且在一国两制的语境下,“两制”指的就是国家主体——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两种制度的并存,并非泛泛地指任何两种社会制度。其中,香港和澳门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也非泛泛地指资本主义制度,而是特指原在香港和澳门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也是两部基本法都规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缘由。
在“一个国家”下,“两制”长期并存,既体现了实现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了香港和澳门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同时也出于妥善照顾国际上一些有关国家在这里的投资和其他利益的需要。它突破了以往意识形态上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对立起来的一面倒的片面认识,从两种制度的对立关系中,看到了两种制度存在着“互相借鉴”“互相合作”“互相发展”等的一面,将两种对立的社会制度并存于一个国家之内,这无疑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史无前例的制度创新。
在“一个国家”下,“两制”长期并存,强调的是“两制”之间的和平共处,而不是“两制”之间你吃掉我或我吃掉你;不是要消除“两制”之间的区别,而是允许“两制”之间差异的存在,并利用“两制”各自的优势,来发展自己和国家整体。“两制”都发展了,国家整体也就发展了。如果“两制”之间的差异不存在了,那“两制”也就名不副实,甚至不复存在了。
其次,“两制”有主次之分。在特别行政区制度下,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特别行政区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但在一个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虽然并存,但这两种制度并不是等量齐观、平起平坐,它们之间有着严格和明显的主次之分。具体来说,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国家主体——内地必须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前提下,允许国家的个别地区——香港和澳门继续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正是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
对于“两制”的主次之分,邓小平有过精辟的阐述,他说:“一国两制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10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6]邓小平的上述阐述,显然表明了两种制度必须有主次之分,而且,社会主义是主体。尤其重要的是,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便能从根本上决定并保证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如果中国的主体不实行社会主义或者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则其后果将会不堪设想,从而两种制度也不会并存,这是不言而喻的[7]。
“爱国”与“爱澳”的有机统一关系,实际上正是“一国”与“两制”之间辩证关系在民族理念领域的折射和缩影,也是国家意识在特别行政区制度中的充分体现和反映,它对于保障“澳人治澳”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最后,“两制”应共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关系,在认识上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较长时期内,内地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一直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可以立即代替资本主义而推行于全世界,因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仅不可以在一个国家中共存,而且在整个世界上也不可以长期共存。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使内地意识到尽管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优越,但社会主义最终代替资本主义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可以预见到的将来,这两种制度应该和平共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社会制度的不同和意识形成的差异,不应该成为影响国家统一的借口,一个统一的中国完全可以包容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正是在解放思想的条件下,一国两制的构想才得以产生并形成,并成为我国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这其中就包含了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实现两种制度的共同发展。
在国家主体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允许小范围内的个别地区存在和发展资本主义,其实根本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相反,它还能弥补内地经济建设中的资金不足,引进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正如邓小平所指出:“我们对香港的政策长期不变,影响不了大陆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大陆开放一些城市,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8]不仅如此,国家主体地区的发展壮大,也不会影响港澳地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它只会给港澳地区的长期繁荣和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并提供最坚实和有力的保障。
因此,在一国两制下,“两制”不仅要长期并存,而且要共同发展。这就要求内地与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港澳地区之间加强经济贸易以及科技、文化、体育等全方位的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将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并达至共同发展的目标。国家在编制“十二五”规划时,将香港和澳门的发展也纳入进来,有人认为是“被规划”,认为这不符合一国两制,认为香港、澳门应独立规划,这种观点实际上根本没有注意到两制应共同发展的一面。香港、澳门作为国家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其自身的发展不可能离开国家的发展,国家编制“十二五”发展规划将香港、澳门考虑进来,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重视和关怀。而且,即使这样,香港和澳门自身的发展规划丝毫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相反,香港和澳门的自身发展规划可充分利用国家发展规划给香港和澳门带来的难得机遇,同时更好地为国家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说到底,之所以会出现上述观点,还是没有正确理解“两制”既和平并存又共同发展的丰富内涵,没有准确领会“一国”与“两制”关系的深刻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