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国”与“两制”的关系
一国两制方针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因而也是港澳地区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政策依据,两部基本法的任务实际上也就是具体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在这个意义上说,港澳地区实行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制度载体,其实施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这既是正确理解和把握一国两制方针的基础,更是避免和消除对一国两制方针形形色色的误解和扭曲的关键。
首先,“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是“一国”中的“两制”,并不是其他语境下的“两制”。“一国两制”这一表述的本身就已充分表明“两制”的并存是以“一国”作为前提和基础的。离开这个前提,去谈所谓的“两制”,犹如空中楼阁,失去了基础。不仅如此,作为“两制”前提和基础的“一国”,是有特定内涵的。“一国”指的就是“一个中国”,即国家主体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且得到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根本体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联邦制国家,而是统一的单一制形式的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只有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至于香港和澳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自古以来即是中国的领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两部基本法,其名称全称中都直接标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且均在各自的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至于两部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则无不体现出鲜明的“一个中国”原则。
对于“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这一判断,应该是不容置疑的,对此,人们耳熟能详,也经常脱口而出。然而,熟知非真知,人们对于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经常接触到且较为熟悉的事物,有时并非真正了解、真正知道。从不知到熟知,固然是一种进步,但从熟知到真知,却有一个深入其里的过程。只有掌握了这一事物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了解其方方面面及其内在的必然联系,即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律,才能说真正知道了这一事物。因此,对于事物的了解,绝不能以熟知为满足,浅尝辄止,不求甚解[2]。对于一国两制的理解便是如此,尤其是认识“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这一基本判断时,更是如此。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人自觉或不自觉地片面甚至错误理解“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例如,香港地区有人在讲“一国”时,仅将其理解为经济层面的“一国”,排除政治层面的“一国”,只想从“一国”中得到经济好处,不愿相应地负担起政治层面对国家的义务,动辄就抵制《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实施,以及不分青红皂白地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进行释法,将香港人与中国人的身份对立起来等,如此实用主义地理解“一国”的原则,其结果是导致“一国”完整性的损害[3]。一国两制中的“一国”是一个整体,对于“两制”而言,既是经济上的,也是政治上的。“一国”既是国家可以提供统一的经济市场,同时国家也有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固有要求。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权机关的地位和主权机关的职权应该得到尊重,特别行政区要服从国家主权机关的管辖,绝不能以“两制”的不同而挑战国家的主权和宪政制度。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片面化甚至错误化的理解,关键还是没有真正掌握一国两制的精神实质,没有真正认识“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这一基本判断。
由于一国两制在不同的地区仍处于不同的状态,对于香港和澳门而言,一国两制已形成了制度形态,它已经跨越了构想和制定政策阶段,通过两部基本法的制定,上升到国家对香港、澳门实施管理的制度,但对台湾而言,一国两制仍是一种政策主张形态,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30多年来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和追求的目标。目前,虽然两岸对于“一个中国”的内涵在认识上有不同,但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的事实是谁也改变不了的。对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而言,“一个中国”原则中的“中国”,非常具体,也非常特定,指的就是目前在国际上代表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来,如果台湾当局能与大陆开展谈话,实现和平统一,也离不开一国两制的模式,“一个中国”的原则仍必将得到坚持,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仍属地方政府,至于“一个中国”的具体内涵则可通过协商讨论去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两制”是实现“一国”和平统一的最好制度安排。我国在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实现国家的统一时,面临的方式无非是和平和武力这两种情形。“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解决,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4]。而以和平方式解决时,邓小平曾有过如下精辟的论述:“用和平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总要各方都能接受,香港问题就要中国和英国,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什么方案各方都能接受呢?就香港来说,用社会主义去改变香港,就不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所以要提出‘一国两制’”。[5]这一论述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用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既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做不到三方面都能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因此,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澳门问题的解决同样如此,将来台湾问题的解决也会如此。
“一国”下的“两制”安排,要求“两制”和而不同,其中的“和”就是要共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在这一前提下,两地的制度可以不同,差异可以存在,而且这种不同和差异应当在“一国”的前提下予以维持。对此,两部基本法都在其序言部分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港澳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中,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就是“一国”原则的直接要求和体现。至于有利于港澳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虽是“两制”安排所要达至的目标,但其终极目标还是要实现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因此,“两制”并不是单纯为“两制”而作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还是指向“一国”,在于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
最后,“一国”与“两制”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一国两制这一完整的整体。一国两制作为我国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方针,其本身是一个整体。我们就“一国”与“两制”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目的不在于要把二者割裂开来,恰恰相反,是要通过对二者关系的分析进而把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唯有如此,才能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如果我们在理解一国两制时,只看到或强调“两制”,而淡化甚至排斥“一国”的话,这便丧失了前提和根本,“两制”也终将不复存在;如果只看到或注重“一国”,而弱化甚至放弃“两制”的话,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便会丧失保障,最终“一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也会受到不利影响。上述两种倾向,既不正确,也十分危险。“一国”与“两制”作为一国两制这一完整整体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任何一方。“一国”与“两制”间的这种休戚相关的关系,正好说明了二者必须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整体。
一国两制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其内核与精神实质,既要维护香港和澳门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又要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安全,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既要维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充分保障香港和澳门同胞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又要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坚决反对任何外部势力干预香港和澳门事务。要把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发展作为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实施中的最高判断标准,尤其是在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遇有冲突的时候,必须要作出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和发展的选择。在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践中,国家主权从来就不是一个虚的概念,它讲的就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包括自主地选择国家的发展道路、管理模式、政治体制等,自主地制定对内对外政策等方面的权力。维护国家主权也不是一个虚的概念,就是要维护国家的上述自主权力,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国家政治体制和发展道路。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发展同样不是一个虚的概念,最根本的就是要客观地分析和认识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所处的环境和条件,运用基本法赋予的高度自治权,选择适合香港、澳门实际情况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善用“一国”与“两制”的优势,并将这两种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把香港和澳门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从而保障香港、澳门的长治久安。实践已充分证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什么时候正确处理好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施就会畅顺,社会的稳定进步和经济的繁荣发展就有保障,反之,就会出现波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