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区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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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国两制方针的内涵

内涵是对某一类事物特有属性的反映,有时又称作内容。通常而言,构成事物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便是关于这个事物的内涵[12]。一国两制的内涵是指一国两制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的科学构想和基本方针,其所包含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要正确理解一国两制的内涵,首先必须准确把握一国两制这个概念的含义。

(一)关于一国两制的定义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从目前学术理论界已经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一国两制的定义表述多样化。国家领导人也在有关的公开场合不断对一国两制进行阐述。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邓小平本人以及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是如何阐述一国两制的呢?

1.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阐述

在内地,虽然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一国两制的方针来源于毛泽东、周恩来提出的和平解放台湾方针,但一国两制这一构想的主要创立者公认是邓小平。正是邓小平在以毛泽东、周恩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关于解放台湾问题思想的基础上,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新构想[13]

关于邓小平对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方针加以全面概括,并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来表述的最早时间,一般认为是在1982年1月11日的一次谈话中。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说:“九条方针[14]是以叶副主席[15]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们那个制度。不只是台湾问题,还有香港问题,大体也是这几条。”[16]在此后的时间里,邓小平在会见外国客人、港澳同胞及在其他场合所发表的讲话中,又多次对一国两制的构想及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作了精辟的论述。其中对一国两制的构想作出高度概括的是1984年6月22~23日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等的谈话。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10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还指出:“我们对香港的政策长期不变,影响不了大陆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此外,邓小平在这次谈话中进一步指出:“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这个信心。香港过去的繁荣主要是以中国人为主体的香港人干出来的”;“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17]。1984年10月3日,邓小平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时又谈到:“我们在协议中说50年不变,就是50年不变。我们这一代不会变,下一代也不会变。到了50年以后,大陆发展起来了,那时还会小里小气地处理这些问题吗?”[18]“实际上,50年只是一个形象讲法,50年后也不会变。前50年是不能变,50年之后是不需要变。”[19]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这些谈话内容,既有对一国两制的高度概括,又有相关的具体说明,它既是我们正确理解一国两制构想内容的重要基础,也是我们完整掌握一国两制思想体系的权威依据。

2.江泽民关于一国两制的阐述

江泽民作为国家第三代领导人,亲自主持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和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庄重典礼,他对邓小平创立的一国两制构想也有不少重要的论述。1997年7月1日,江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庆典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在国家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20]2000年12月20日,江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一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对一国两制作出重要阐述,他指出:“‘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讲‘一国’,有两层意思,一是澳门是祖国一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二是祖国内地始终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坚强后盾。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澳门都离不开祖国内地的支持。讲‘两制’,就是国家的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澳门继续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生活方式不变。中央政府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这个原则要始终坚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则要切实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国家的利益,决不允许极少数人在澳门进行针对中央政府和分裂国家的活动,这个原则也要始终坚持。”[21]江泽民的上述重要论述,都是发生在香港和澳门顺利回归祖国,并实现平稳过渡后,它对于正确理解一国两制,认真贯彻实施一国两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胡锦涛关于一国两制的阐述

2007年7月1日,胡锦涛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提出:“‘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含义,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国家的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回归祖国后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2009年12月20日,胡锦涛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十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对一国两制同样有过非常重要的阐述。他指出:“‘一国两制’事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祖国内地共同发展繁荣的事业,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说:“必须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一国’和‘两制’紧密相连。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关键是要把爱国和爱澳有机统一起来。既要维护澳门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又要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安全,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既要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充分保障澳门同胞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又要尊重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权力,坚决反对任何外部势力干预澳门事务。”[22]胡锦涛的上述重要阐述是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成功实践一国两制10年后作出的,它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深化对一国两制的理解,把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不断推向前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

4.吴邦国关于一国两制的阐述

2009年12月4日,吴邦国在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是以坚持一个中国、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的。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也是基本法的根本。坚持一个中国,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义不容辞的责任。”[23]在讲话中,吴邦国还特别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中央赋予其高度自治权,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其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行政与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这套政治体制既保留了澳门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适应了澳门回归祖国后的现实需要,是实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吴邦国的上述重要论述,同样是我们正确理解并认真贯彻一国两制的重要依据。

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吴邦国还在其他一系列重要的讲话或文稿中,反复地作过很多关于一国两制的论述,内容极其丰富,其中尤以邓小平的论述最为全面和系统,使一国两制这一构想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1987年,邓小平更进一步提出把一国两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从而把这一构想提高到一个崭新的理论高度。他们对于一国两制的基本概念,作了简明而非常确切的说明,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一国两制及其主要内容的问题。他们的讲话内容虽然在时间上相隔20多年之久,但他们的思想一脉相通,基本观点完全一致。这不仅体现了一国两制构想的创造性和科学性,而且表明国家对待一国两制方针的态度是坚决的、持续的[24]。这些讲话内容无疑是理解一国两制的概念及其内涵的基础和依据。结合这些讲话内容和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的成功实践,以及用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台湾回归中国问题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前景来看,我们现在所讲的一国两制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指:在坚持一个中国、国家的主体即拥有10多亿人口的大陆地区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台湾、香港和澳门这三个特殊的局部地区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变,并由当地人自己治理,实行高度自治,以实现国家和平统一。

(二)关于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内容

一国两制对于台湾问题的解决而言,现在还只是一种构想,不过对香港和澳门而言,则随着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便不再仅仅是构想了,它已经被正确地付诸实践,并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实践中日益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日益显示出无比的正确性和高度的可行性、可操作性[25]。在论述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内容时,必须特别注意并充分反映上述这种现实状况,切不可仅从构想或实践的单一角度进行思考,而应结合构想与实践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具体分析,准确、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一国两制。结合前面就一国两制所作的定义,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6个要素:

1.坚持一个中国

“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一个中国”,那就无所谓“两制”了。从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过程来看,它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而提出来的。如果没有祖国和平统一这个大目标,就不会有两制的存在。之所以实行两制,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并不是为两制而两制。这个和平统一的国家就是一个中国。离开这个大的背景和环境再去谈两制,谈保留台湾、香港和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好比要在空中建楼阁一样,丧失了基础,是根本不可能的事。这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所言,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是以坚持一个中国、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的,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也是基本法的根本。坚持一个中国,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上述内容虽是针对澳门而言,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样适用,将来,一国两制的构想应用于台湾问题的解决时,同样适用。因此,无论什么场合,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提及一国两制,必然离不开“一个中国”的原则。只有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上去理解一国两制,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作为一国两制前提和基础的“一个中国”原则,并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原则而已,它是有其特定内容的。在一国两制构想从提出到定型成为国家处理台港澳问题的基本方针这一语境下,其中的“一个中国”就是指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必须完整,不容分割,台湾、香港和澳门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代表。无论对于大陆还是台、港、澳地区来讲,都只有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台、港、澳地区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它们既不拥有国家主权,也不能成为任何政治实体,它们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26]

一国两制构想的初衷,首先是因解决台湾问题而引发的,但是,历史的发展却使香港和澳门先于台湾进入了一国两制的轨道。如今,香港和澳门早已实现平稳过渡,顺利回归祖国,并成功实践一国两制10余年。作为一国两制法律化体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也都十分突出地体现并维护着“一个中国”的原则,而且“一个中国”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主要体现在:①都在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香港和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②都在各自的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③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悬挂和使用;④都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在其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除外);⑤在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章中,都首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此外,两部基本法都分别规定了中央对两个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以体现并维护“一个中国”的原则。这些主要权力包括: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等。除上述规定外,两部基本法的其他规定也都无不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如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订的法律的备案审查制度、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制度等。

在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双双获得圆满解决之后,台湾问题的解决便无可避免地要突出摆上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与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一样,台湾的回归同样是中华民族实现国家统一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与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相比,台湾问题又有其特殊性。香港和澳门问题,其实质是外国列强利用明清政府腐败无能,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或强行占领的方式,从而使香港和澳门脱离中国管治。台湾问题的出现,则是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反人民内战的结果,其本质是中国的内政问题。台湾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且迄今尚未解决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美国等西方反华势力插手台湾问题,干涉中国内政,阻碍中国统一。因此,台湾问题的最后解决要求我们比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付出更多的政治智慧。这其中便体现在对“一个中国”原则的理解上。

谁能真正代表当代中国,这本是一个非常清楚的问题。在处理对台关系上,从一开始就提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之后两岸谈判的开展,特别是1993年汪辜会谈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个说法对争取台湾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困难。鉴此,对上述说法进行了调整。1998年元月,钱其琛副总理在纪念“江八点”[27]三周年时,把表述“一个中国”原则的上述三句话中的最后一句话改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淡化了谁代表中国这个提法。这一提法改变的实质就是对“一个中国”的内涵可先搁置起来,即认为“一个中国”的内涵是可以讨论的。这一提法有利于争取台湾民众支持。2000年,陈水扁上台不久,中央决定选择泛蓝作为团结争取的对象,因为他们赞同“一个中国”原则。1991年,台湾通过的“国统纲领”,第一句话就是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大陆也是中国的一部分。2000年5月4日,台湾亲民党发表了第一份政治声明,该声明第二条也强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没有违反“一个中国”的原则,与中央的政策有了切合点。为了争取团结更多的台湾民众,对台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调整,2000年8月,钱其琛副总理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表态,就体现了中央政策的变化。8月24日,钱其琛副总理在会见台湾联合报系访问团时,对“一个中国”原则第一次做了这样的表述:“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把上述关于“一个中国”的“新三句”写进党代会的文件,成为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规范性表述,这对于团结台湾的国民党和亲民党是非常有积极意义的。从那以后,在台湾,反“独”遏“独”的力量就初步建立起来了。需要特别提出并强调的是,在讲“一个中国”的原则时,“新三句”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在大陆与台湾的两岸关系上,而且是在台湾民进党拒不承认“一个中国”的情况下[28]。在香港、澳门与中央的关系中,“一个中国”原则中的中国,非常具体,也非常特定,指的就是目前在国际上代表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来,如果台湾当局能与大陆开展谈话,实现和平统一,也离不开一国两制的模式,“一个中国”的原则仍必将得到坚持,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仍属地方政府,至于“一个中国”的具体内涵则可通过协商讨论获得妥善解决。

2.坚持两种制度并存

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要求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同时必须坚持“两种制度”并存。具体来说,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台湾、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后,国家的主体即拥有10多亿人口的大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前提,同时允许台湾、香港和澳门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共同发展。

台湾与祖国大陆分离后实行的是与大陆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香港和澳门脱离中国的管治后同样实行与大陆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和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以往的意识形态上,这是两种完全对立的社会制度。台湾、香港和澳门要回归祖国的话,如何处理这两种制度间的关系,这是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时必须要面临和回答的问题。对此,邓小平在坚持一个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台、港、澳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同时也出于妥善照顾国际上一些有关国家在这里的投资和其他利益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突破了以往意识形态上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完全对立起来的一面倒的片面认识,敏锐地从两种制度的对立关系中,看到了两种制度存在着“互相依赖”“互相渗透”“互相合作”等的统一关系,实事求是地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在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允许台湾、香港和澳门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将两种对立的社会制度并存于一个国家之内,找到了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又切实可行的方案。

关于两种制度的并存,邓小平有过比较精辟的论述,他说:“我们考虑用何种方式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的立足点是,解决香港问题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利益,还要符合英国和香港的利益;解决澳门问题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利益,还要符合葡萄牙和澳门的利益;而解决台湾问题,则既要符合大陆的利益,也要符合台湾的利益。”[29]对于如何解决香港问题,邓小平曾经专门作过精彩的分析:“用和平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总要各方都能接受,香港问题就是中国和英国,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什么方案各方都能接受呢?就香港来说,用社会主义去改变香港,就不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所以要提出‘一国两制’。”[30]他又说:“采用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就做不到三方面都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即使不发生武力冲突,香港也将成为一个萧条的香港,后遗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香港。所以,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31]对于台湾问题的解决,邓小平也曾经作过重要论述。他说:“如果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不仅解决了中国的统一,美国的利益也不致受损害。”[32]采用一国两制方式,也符合台湾的利益。两岸统一后,“台湾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会改变,台湾人民没有损失”[33]。“用‘一国两制’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美国应该是能够接受的,台湾也应该是能够接受的。”[34]不仅解决香港、台湾问题时要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保持两种制度的并存,解决澳门问题同样如此,既要符合中葡两国的利益,也要符合广大澳门居民的利益。

邓小平关于用和平统一方式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保持两种制度并存的论述,充分说明要使台湾、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继续发展,允许它们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有益而有利的。如果硬要用社会主义制度去替代这些地区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只会引起混乱、动荡,破坏这些地区的繁荣稳定。而且,这些地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能够实现繁荣稳定,说明这些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还能够容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空间,还具有生命力。从这个角度看,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也是适当的。总之,以一国两制的方式解决中国的统一,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允许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继续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既能体现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有高度的灵活性,有利于保持港澳台地区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居民安居乐业,也有利于保持和发展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关系,是中国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最佳模式。

作为一国两制法律化体现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在十分突出地体现并维护“一个中国”原则的同时,也坚定地维护并坚持两种制度并存的原则。两部基本法都在序言部分明确宣称,国家在恢复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同时,两部基本法都在其正文部分的第5条再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并进一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由于法律制度是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的载体和保障,一国两制中的“两制”,主要体现在以法律所规范的制度中,因此,一国两制中的“两制”长期并存,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两种法律制度”长期共存。我们说保持台湾、香港和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理所当然地包括了保留台湾、香港和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当然,台湾、香港和澳门原有法律制度中与“一个中国”原则不符的,或者与台湾、香港和澳门回归后的地位不符的法律或者有关条款,当然不在保留之列。对此,已经顺利回归10多年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也有明确规定。《香港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门基本法》第8条也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鉴此,在表述法律制度的并存时,一般称之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3.两种制度有主次之分,国家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

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在一个统一的中国内,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但是,这两种制度并不是等量齐观、平起平坐,它们之间有着严格和明显的主次之分。具体来说,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国家主体——祖国大陆地区必须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前提下,允许国家的个别地区——台湾、香港和澳门继续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除一个中国的原则外,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另一个重要前提,也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根本。对此,邓小平有过精辟的阐述。他指出一国两制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体,10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地区有10亿人口,台湾有近2000万人口,香港有550万人口,这就有10亿同2000万、550万的关系问题。主体是个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10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35]。从邓小平上述阐述中所列明的对比关系看,显然表明了两种制度必须有主次之分,而且,社会主义是主体。尤其重要的是,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便能从根本上决定并保证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如果中国的主体不实行社会主义或者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则其后果将会不堪设想,从而两种制度也不会并存,这是不言而喻的[36]

一国两制之所以要强调国家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是因为:

第一,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实行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中国人民经过几代人浴血奋斗后做出的选择。历史已经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也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使世代贫穷的中国人民逐步富裕起来。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10多亿中国人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这与中国的国家性质——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密切相关的,改变了这一点就是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10多亿中国人民的意愿。

第二,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制定的。对此,邓小平也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谁能够制定这样的政策?没有哪个人有这个胆识,哪一个党派都不行……没有一点胆略是不行的。这个胆略是要有基础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才制定‘一国两制’的政策,才可以允许两种制度存在。没有点勇气是不行的,这个勇气来自人民的拥护,人民拥护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37]从邓小平的论述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坚实基础,没有了社会主义,也就不会有一国两制了。我们绝不能因为在国家的个别地区,而且是小范围的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不去坚持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甚至去改变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否则的话,便完全是本末倒置,根本没有了解一国两制构想的宗旨及其核心内容。

第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长期繁荣稳定离不开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制度。以香港为例,今日的香港所取得的发展成就,固然与香港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实行自由港政策、香港同胞的勤奋等分不开,但是,多年来,社会主义祖国在粮食、水、农副产品等方面提供强有力支持,对香港采取的“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等方针政策,以及加强两地更紧密经贸联系等措施,不可否认也是香港经济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可以说,没有社会主义的祖国,就没有香港今天的繁荣和稳定。由此,我们也可以预见,没有社会主义的祖国,也不会有香港明天的繁荣和稳定。“改变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香港会是怎样?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也会吹的,要真正做到50年不变,50年以后也不会变,就要大陆这个社会主义制度不变。”[38]因此,在小范围、个别地区允许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情况下,更必须保证中国的主体地区是社会主义,否则,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便没有保障。澳门的情况也是这样。对于台湾来说,虽然过去它的经济发展并不十分依赖中国内地的支持,但两岸的经济具有非常明显的互补性,合作共赢的空间不可限量。目前,两岸的经贸合作正在向更深层次的方面推进。而且,在政治方面,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是台湾地位的可靠保障。正如邓小平所说:“台湾不实现同大陆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地位是没有保障的,不知道哪一天会被别人拿去。……一旦台湾同大陆统一了,哪怕它实行的制度等等一切都不变,但是形势就稳定了。”[39]

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在国家的主体地区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允许两种制度长期并存,有人担心这会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一方面,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有着明显的主次之分,即国家的主体地区实行社会主义,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这种主次之分不仅泾渭分明,一目了然,而且它不是任何人强行规定的,它是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形成,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从全国来看,社会主义是主体,并且是个很大的主体,而实行资本主义的地区相对所占的比重甚小,所以不会改变整个国家的性质。另一方面,诚如上文所提到,一国两制的其中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这不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的宣示,而是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作强有力的保障。台湾、香港和澳门这些个别地区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正是以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为前提条件的,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去谈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去谈两种制度并存就丧失了基础。因此,在国家主体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允许小范围内的个别地区存在和发展资本主义,根本不会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相反,它还能弥补大陆地区经济建设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引进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如邓小平指出:“我们对香港的政策长期不变,影响不了大陆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大陆开放一些城市,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比如,外资到上海去,当然不是整个上海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深圳也不是,还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40]

4.坚持由当地人自己治理

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如何才能保证两种制度各自独立存在?或者说如何保证台湾、香港和澳门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并继续保持繁荣和稳定?除了通过法律形式确认这些地区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外,还需要在这些地区实施其他相关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坚持由当地人治理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这既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内容,也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一国两制构想最先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其后也用于解决澳门问题,因此,香港和澳门在实践一国两制的过程中,由当地人自己治理这一原则,便分别具体体现为“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将来,用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的话,同样将实行由当地人自己治理的原则。“祖国统一后,……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41]

“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就是指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由香港和澳门当地人自己管理,中央政府不派人去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既是一国两制的逻辑要求和自然发展,也是充分发挥香港、澳门居民当家做主的热情和聪明才智的客观需要,有利于香港和澳门的进一步繁荣和稳定。在中英就香港前途问题谈判期间,英国曾经提出,香港只有在英国治理下才有繁荣稳定,中国人没有管治香港的能力,中国内地人治理香港和“港人治港”都不可行。对此,邓小平给予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要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国人有能力管好香港,这是老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思想状态。……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这个自信心。香港过去的繁荣,主要是以中国人为主体的香港人干出来的。……要相信我们中国人是能干得好的。所谓香港人没有信心,这不是香港人真正的意见。……我们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是决不会答应的。”[42]邓小平的上述论述,很好地驳斥了香港只有在英国的管治下才可以繁荣稳定的错误论调,是我们深入理解“港人治港”包括“澳人治澳”的重要精神食粮。

为了坚持由当地人自己治理的原则,保证“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得到有效贯彻执行,香港和澳门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在各自的第3条作了规定。两部基本法都以法律语言将“当地人”分别表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分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至于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具体组成,两部基本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也是香港和澳门同胞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的有力保障。当然,“港人”和“澳人”,除了香港永久性居民和澳门永久性居民外,还包括了非永久性的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他们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也属“港人”或“澳人”的范畴,依法享有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利。

值得指出的是,香港和澳门自古以来作为中国的领土,其居民中的95%以上都是中国同胞。考虑到历史和现实原因,香港和澳门两部基本法都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国籍、种族,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权参与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生活,甚至两部基本法还明确允许作为永久性居民的外国人参加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和行政机关。但无论如何,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的组成必须符合国家主权的性质,体现“一个中国”的原则,并符合香港、澳门居民的组成结构。因此,两部基本法在制定落实“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原则的具体规范中,区别不同情况,针对不同职务的重要程度和工作性质,对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的组成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条件和要求。以《澳门基本法》为例,这些条件和要求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特别行政区行政和立法机关必须由永久性居民组成,在特别行政区任职的公务人员除原在澳门任职的留用人员、葡籍和外籍顾问、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公务人员之外,皆必须是永久性居民;第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会委员、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和副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必须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第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和副主席、政府主要官员均需由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中国籍永久性居民担任,担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仅需符合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的居住年限,还需符合年满40岁的年龄条件;第四,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这些规定无疑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也体现了“澳人治澳”原则。

除此之外,“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并非泛泛所指,没有任何界线和标准。在谈到“港人治港”时,邓小平说:“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未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当然也要容纳别的人,还可以聘请外国人当顾问。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43]上述这些话也适用于“澳人治澳”。将来台湾与大陆实现和平统一的话,同样适用于台湾人自己治理台湾。

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都明确体现了由爱国者治理香港和澳门的指导思想。如《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特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澳门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些规定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它们非常清楚地表明:“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既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体现由香港、澳门当地人管理香港、澳门的原则的需要。我们必须确保爱国爱港以及爱国爱澳的力量在社会力量对比中的主体地位,确保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机关以爱国者为主体,广泛容纳各方面的人士,建立最为广泛的爱国爱港和爱国爱澳统一战线。只有这样,才能使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基本法的规定,切实对国家、对特别行政区以及特别行政区内的居民,担负起应尽的职责,保证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和稳定。

5.实行高度自治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实现统一后,既然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让香港当地人、澳门当地人自己治理香港、澳门,那就要信任他们能够治理好香港和澳门,就要充分放权,中央能不管的事情就不管,尽可能地让当地人决定当地的事情,这是“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逻辑发展的必然内在要求,否则,“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便会徒具形式,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而已。正是基于上述这种要求,中国政府决定在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并把它作为一国两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保障高度自治的方针能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都在各自的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根据两部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两部基本法将高度自治原则贯彻始终,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规范对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自治权不仅具有鲜明的高度性,而且具有明显的广泛性,同时,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得到有力且可靠的法律保障。

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自治权的高度性和广泛性,首先体现在它与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比较上:①在立法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则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即可,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就立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遵守并执行宪法和所有全国性法律的前提下,才能根据本地方的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于特别行政区而言,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虽然作为整体在特别行政区是有效的,但其中有关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同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因此,有关特别行政区社会、经济制度,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都可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根据基本法制定法律加以规定。②在行政管理方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比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享有的职权更为广泛,包括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如此,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可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这集中体现为特别行政区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方面的政策,尤其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需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以及可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等,表明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远比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范围广、程度高。③在司法方面。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不是自治机关,它们行使的职权与一般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的职权是一样的,没有任何特别之处。而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很显然,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司法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④在对外事务方面。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外汇留成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而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对外事务方面,不仅领域十分广泛,而且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不仅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还保持自由港的地位,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其外汇基金由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

不仅与国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相比,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具有非常明显的高度性和广泛性,即使与单一制资本主义国家地方政权的自治权以及联邦制资本主义国家州的权力相比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的自治权无论在内容、范围和程度上都表现出空前的高度性和广泛性,尤其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实行独立的财政和税收制度、自行制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政策,以及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远非其他国家的地方政权所能及,即使与联邦制资本主义国家的州的权力相比较,除个别方面如制定宪法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享有更为广泛、更为高度的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论其范围多广,程度多高,都是相对而言的,都是有限度的。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不能将高度自治理解为“完全自治”。对此,邓小平在论述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时就指出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他说“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44]上述内容虽针对台湾而提,但同样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如果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理解为“完全自治”的话,就意味着一切可以不受国家的管辖,一切可以实行自主,就等于可以独立,可以脱离国家而成为一个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这种理解完全背离了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应有之义,实际上已是“两国两制”了,因而应坚决予以纠正。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高度自治,也不是所谓的“最大限度的自治”,而是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规定下的自治,这种自治的性质仍然属于地方自治的范畴,其权力是由中央通过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授予的。在中、英两国就香港问题的谈判过程中,英方一再以“最大限度的自治”来修改中方主张的“高度自治”的内涵,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并要求中方承诺不在香港驻军,同时还要求在香港派驻性质不同于其他国家驻港总领事的“英国专员”代表机构,试图将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变成一个英联邦成员或准成员,等等。英方上述主张的实质是要把未来香港变成英国能够影响的某种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直接抵触中国的主权原则。中方对此理所当然地坚决反对,未予采纳[45]。因此,《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在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同时,也为高度自治设定了法律上的界限。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以基本法明确授权为限,基本法没有授予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特别行政区就没有这些权力。高度自治必须有《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上的依据,超出这些法定范围就不再属于高度自治的内容。

有种观点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除了外交和国防属中央管理外,“剩余权力”包括《香港基本法》没有规定的所有权力归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自治权的性质及其来源。从性质上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一种地方自治范围的权力,它不同于联邦制国家成员国(州)享有的权力。在联邦制国家,成员国(州)的权力是固有的,不是联邦授予的。相反,联邦的权力是成员国转让的,未转让的权力则由成员国(州)保留并享有,成员国(州)与联邦是分权的关系。因此,凡法律未作规定的剩余权力当然属于成员国(州)享有。而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是中央授予的,而不是香港所固有的,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的一个显著特点。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0条的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问题”。从这个角度看,《香港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授权与自治的关系,而不是分权与自治的关系。在理解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时,必须将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与保证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坚定的原则性,又运用适当的灵活性。《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是实践这一原则的典范,《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亦必须时刻恪守这一原则。上述分析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样适用。

将来台湾实现与大陆和平统一的话,实行高度自治的政策会否“更宽”一些?对此,邓小平作过精辟的论述:“最近,一个外国人问我,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是不是同对香港的一样?我说更宽。所谓更宽,就是除了解决香港问题的这些政策可以用于台湾以外,还允许台湾拥有自己的军队。”[46]“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6.长期稳定不变

一国两制是中国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保证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继续繁荣和稳定,加速中国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决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短期打算,而是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台湾、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为充分体现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长期不变,中国在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时,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既是对国家政策的确认,又为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这里,“50年不变”,既有效打消了港澳地区有些人担心回归后两地在经济上拉平,吃大锅饭,造成他们生活质量下降的顾虑,又充分表明了一国两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的长期性,消除了港澳地区部分人担心政策朝令夕改的忧虑。基本法作出“50年不变”的规定,绝不是偶尔的突发奇想,而是基于对中国具体情况的正确分析,并经过深思熟虑后确定的,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对此,邓小平在回答为什么“1997年以后还要保持香港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这个问题时所作的精彩表述给我们提供了答案。他说:“中国现在制定了一个宏伟的目标,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在两个十年内,即到本世纪末翻两番,达至小康水平。就是达到了这个目标,中国也不算富,还不是一个发达国家。所以这只能算是我们雄心壮志的第一个目标。中国要真正发达起来,接近而不是超过发达国家,那还需要30年到50年的时间。如果说在本世纪内我们需要实行开放政策,那么在下个世纪的前50年内中国要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不能离开这个政策,离开了这个政策不行。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是符合中国的切身利益的。所以我们讲‘50年’,不是随随便便、感情冲动而讲的,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同样地,到本世纪末和下一世纪前50年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台湾。”[47]

“50年不变”,核心是保持香港和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实行一国两制不变。在此,之所以要冠以“原有的”这三个字非常重要,因为当今世界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很多,但基于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的不同,具体实行的制度亦有差别。在香港和澳门,为了保证政权的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只能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而不另搞一套别的制度和模式。事实上,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除将剔除原有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中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东西外,依照基本法,将切实维持香港、澳门社会及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和法律不作大的变动,并将长期保持下去。

当然,“50年不变”,并不意味着暂停社会进步发展的步伐和空间,什么都不能改变。“50年不变”是指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这个大的方面和前提不能变,至于社会管理等方面一些具体的措施和政策,包括有些法律规定,则要因应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这其中就会有变的可能和必要。而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部基本法为香港和澳门的未来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这不仅体现于循序渐进推行香港和澳门民主政治的具体步骤安排上,更重要的是中央已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自主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项事务,这无疑为香港和澳门居民发挥聪明才智,努力创造特区的美好明天提供了崭新的平台。[48]

“50年不变”,那么50年以后呢?是不是一国两制只管50年,50年以后就要改变呢?这个问题不仅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不断有人提起,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成立10多年后,又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其实,基本法规定“50年不变”,是作为国家政策的一种形象性宣示,其主旨在于说明有关的方针政策不是一时一事上的权宜之计,而是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亦即基本国策,它将长期保持稳定,并将长期不作改变。这正如邓小平所讲:“实际上,50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50年后也不会变。前50年是不能变,50年之后是不需要变。所以,这不是信口开河。”[49]

对于邓小平所讲的“50年之后不需要变”,同样要用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待变与不变的关系。50年之后不需要变,是指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实施50年后,被证明是正确的和行得通的话,国家仍将在这些地区继续实施一国两制,这就是不需要变,至于香港和澳门所实施的制度的具体方面,则要因应社会的发展及时加以调整,这里面就有变的可能和必要。因此,不变是相对的,变是绝对的,关键是从什么角度看待变与不变,并非任何变就一定是坏事,任何不变就一定是好事。对此,邓小平也有过非常生动的论述:“我们在协议中说50年不变,就是50年不变。我们这一代不会变,下一代也不会变。到了50年以后,大陆发展起来了,那时还会小里小气地处理这些问题吗?所以不要担心变,变不了。再说变也并不都是坏事,有的变是好事,问题是变什么。中国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种变吗?所以不要笼统地说怕变。如果有什么要变,一定是变得更好,更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发展,而不会损害香港人的利益。这种变是值得大家欢迎的。如果有人说什么都不变,你们不要相信。我们总不能讲香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所有方式都是完美无缺的吧?即使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比较起来也各有优缺点。把香港引导到更健康的方面,不也是变吗?向这样的方面发展变化,香港人是会欢迎的,香港人自己会要求变,这是确定无疑的。”[50]邓小平的这些论述为我们正确理解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长期不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指针。

一国两制构想的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在谈及或论述一国两制的时候,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把握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不能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或弱化另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