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是指某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属性。一国两制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所提出的,用和平统一的方式来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的伟大构想,当然具有其基本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鲜明的中国特色性
从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过程和基本内容来看,我们可以明显地体会到:一国两制构想本身就是实事求是的产物,它是中国共产党在纵观国际形势,根据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用和平的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一项基本国策。它产生于中国,实践于中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正如邓小平指出:“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才制定‘一国两制’的政策,才可以允许两种制度并存。”[51]“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52]
1.一国两制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
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两制构想理所当然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它既产生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一国两制构想完全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而提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新政府便要面对历史遗留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也对解决台湾问题作过努力,并对港、澳地区采取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但由于客观条件及意识形态的原因,当时还不可能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切从实际出发,并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国两制的构想这才有了产生的思想基础。一国两制首先是针对台湾问题的解决而考虑的,它正是邓小平从台湾海峡两岸的实际以及国际形势的实际出发而提出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实现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尊重台湾人民当家做主的强烈愿望,充分维护台湾同胞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正是基于这样的实际考虑,邓小平明确提出台湾统一祖国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这一构想同样适用于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解决。
另一方面,一国两制构想又更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于中国内地来讲,随着一国两制的构想逐步变成现实,祖国统一的最后完成,国内和平的完全实现,将为内地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和平稳定的环境,同时将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有利于内地借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先进的管理经验。这一历史进程也显示了并将进一步显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丰富多彩的内容以及这一伟大事业无比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凝聚力。不仅如此,用一国两制的方式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台湾、香港和澳门都将获得极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及其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将来,如果台湾当局也能接受并实践一国两制的构想,那么,由于祖国统一的最后完成和国内和平的完全实现,中华民族的整体实力必将得到很大增强。那时候,中华民族必将以新的面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2.一国两制方针突显并维护了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国家统一
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非常丰富,但其核心是国家统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演变,充分证明了国家的统一对于历经苦难的中华民族是多么的重要。对此,邓小平发出的“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呼声,道出了历史必然性,也说出了中华儿女的心声。国家统一之所以如此重要,并成为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因为:
(1)民族根本利益之所系。
19世纪中叶后,清政府腐败无能,导致领土被割让,国家主权惨遭蹂躏。从百年屈辱和灾难中,中国人民懂得了一个刻骨铭心的道理: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没有国格就没有人格。主权在民族和国家的利益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为了争主权、争独立,中国人民进行了前赴后继的浴血奋战,牺牲了无数人的生命之后迎来了独立自主的新中国。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是旧中国遗留给新中国的历史问题,一天没有得到解决,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就不完整。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核心就是统一。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必然选择。因此,台湾、香港和澳门必须统一于中国,是一个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的问题。邓小平在思考和探求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时所坚持的基本方针、所贯彻的就是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2)民族感情之所系。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共同的民族感情和爱国传统,有着共同的生活习惯、语言文字、文化传统和思维方式。这种血浓于水的骨肉亲情是任何力量都不能分离的,它突出地表现为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强烈愿望。这种愿望又变成强大的政治凝聚力,使各民族在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中能够休戚与共,患难与共。在中国历史上,能够实现统一的政权往往能够得到人民的广泛拥护,而分裂政权终将被人民所抛弃。到了近代,面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对中国的瓜分,许多思想家、革命家怀着救国救民的爱国情感,奔走呼号,反对分裂,主张国家统一。对于中华民族的统一愿望,邓小平有着深切的体会。1986年9月2日,他在回答美国记者华莱士有关“台湾为什么要同大陆统一”的问题时指出:“这首先是个民族问题,民族的感情问题。凡是中华民族子孙,都希望中国统一,分裂状况是违背民族意志的。”[53]中国政府之所以要坚定地推进国家统一大业,并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构想,就是因为这是民心所向、人心所往。
(3)民族伟大复兴之所系。
纵观世界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凡强盛的民族都是统一的。统一则兴,分裂则败。中国的历史发展也莫不如此。每次结束分裂、实现大统一之后,中华民族的社会和经济文化必会出现大繁荣、大发展,并创造出光辉灿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人称道的西汉“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清代“康乾盛世”,无不是在高度统一基础上实现的。今天的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在重新走向民族复兴之路,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神圣领土台湾、香港和澳门,在20世纪80年代仍未回归祖国。尽快结束这种分裂局面,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和领土完整,是中国人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共同诉求,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基础。只有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才能彻底消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安全隐患;只有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才能把中华民族真正凝聚成一个整体,共创民族辉煌;只有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才能真正维护国家的独立,彻底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中华民族也才能彻底洗雪百年耻辱,自豪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自始至终都表现出国家统一的原则。已经顺利回归的香港和澳门,其各自的基本法都在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香港、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国家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3.一国两制方针是中国政府通过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国策
古今中外的历史上,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一种带有规律性的现象,由此而产生矛盾和纷争也是司空见惯的。但在人类社会文明尚未高度发展时,战争往往成为解决争端的主要途径。即使是在现代社会,由于人类文明的高度发展,人们普遍意识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应该是和平和法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以和平与法律的途径解决争端仍然存在各种困难,特别是在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和争端或国家统一问题时,武力仍是被采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当今世界上许多热点问题,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北爱尔兰问题等,就是这样。有些国家,例如德国的统一,虽然并不是以战争的方式解决统一问题,但实质是通过西德吃掉东德而实现的。
与上述各国情况不同,一国两制构想是在中国主体地区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台、港、澳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和平共处基础上解决中国统一问题的,根本不存在谁吃掉谁的问题。这一构想的实施对包括台、港、澳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都没有丝毫的损害。不仅如此,国家还将这一和平统一构想确定为基本国策,并为它的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这在当今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一国两制作为基本国策,意味着一国两制不是权宜之计,当然不会朝令夕改、瞬息即逝的。港澳回归后,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都写进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如前所述,“50年不变”只是一个通俗形象的说法,其用意在于说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也是我们的基本国策。“50年不变”意味着长期不变。这个不变绝不是偶尔突发奇想,而是基于对中国具体情况的正确分析,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二)理论创新性
一国两制构想是一个创造性的杰作。在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资本主义制度的存在,并保证长期不变,这种构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没有说过,此前的人类历史上也没有出现过。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结果,它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是一个伟大的理论创新。
1.一国两制方针突破了传统国家理论的“一国一制”模式,在一个国家之内允许两种制度相互并存
自民族国家形成以来,传统的国家形态都是“一国一制”,即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实行一种类型的社会制度,并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无论采取单一制的结构形式,还是复合制的结构形式,一个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一般都采取同一种社会制度,尤其是人类社会步入20世纪后,因意识形态而导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对立的情形下,很多国家的社会制度更是只会在这两种制度之中选择一种来作为该国统一的制度,并以宪法来保护这种社会制度,以及按这种社会制度来组成政权组织。因此,“一国一制”是传统的国家形态。
但是,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却允许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长期并存,这是“史无前例的”[54],是对包括经典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内的传统国家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创新。虽然在马克思之后,列宁在探索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时,曾经提出要对外发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联系,对内允许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发展,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的“帮手”。但一国两制构想则把“利用资本主义”扩展到在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存在几个资本主义地区并长期不变。社会主义国家既可以为作为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也允许和保护一定地区范围内存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是对马列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发展[55]。正如邓小平所言:“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国家包含不同的制度,马克思没有讲过这个问题,我们大胆地提了,如果不这样设想,绝对不可能统一。”[56]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无疑突破了传统国家学说中关于统一国家内部,一般只能允许存在一种社会制度的观点,是一种理论上的创新和发展。
2.一国两制方针丰富了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使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增加了一种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所谓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所采取的形式。从历史上看,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或邦联制)两种。在联邦制下,全国除有一部联邦宪法及设有联邦中央政府、联邦立法机关和联邦最高司法机关以外,各成员邦还有自己的宪法、政府、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联邦的权力来自于各成员邦(州)的让与,联邦和成员邦(州)的权力由宪法作出规定,没有规定的剩余权力归各成员邦(州)享有。而单一制下,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按行政区划设立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地方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而非其固有。中央授予其多少权,地方就享有多少权,不存在剩余权力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有学者根据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不同,将单一制分为简单单一制、复杂单一制和复合单一制[57]。所谓简单单一制是指在单一制的国家里,中央与地方只有一种法律关系,即所有的国家结构单位都是普通行政区域,它是针对全国情况普遍设立的,即普通国家结构单位,而没有特殊国家结构单位的设置,即国家针对某一种特殊情况而设置的国家结构单位;所谓复杂单一制是指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存在着普通国家结构单位和特殊国家结构单位的区别,中央与地方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法律关系;所谓复合单一制是指在单一制的国家里,部分出现与联邦制互相结合的国家结构形式,其特点在于其主体是单一制,但其个别地方实行联邦制。如乌克兰国内出现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希腊在其北部山区建立的阿索斯山区政体等。
中国属于复杂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没有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前,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就已经属于复杂单一制,在这种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的关系,即中央与各个省、直辖市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中央与特殊行政区域的关系,即中央与各自治区之间的关系。随着一国两制由构想到实践,香港和澳门顺利回归,并分别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样,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又多了一种法律关系,即中央与特别行政区这种特殊国家结构单位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既有别于中央与各省、直辖市这些普通国家结构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有别于中央与各自治区这些特殊国家结构单位之间的关系,它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全新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其内容集中体现为既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又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不变,并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为单独的关税地区,自行发行货币等。这些情况说明特别行政区不仅享有比内地一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大的权力,而且享有比一些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州更大的权力,这有利于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和发展。
3.一国两制方针创造性地运用了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是列宁根据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正确处理与帝国主义国家的关系而首先提出的,它主张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支持与赞同,其后更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它既是中国外交的指导原则,也是现代国际法的最基本原则。能否把这一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用于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先例可循。
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则开其先河,主张中国内地的社会主义和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在统一的国家内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从而发展了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理论。一国两制的构想既坚持了和平共处精神,又创造性地发挥和灵活运用了和平共处原则,把这一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拓展到处理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上,用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实行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地区之间的关系问题,以达致一国之内两种制度之间的“和平共处”。早在1984年,邓小平就提出一国两制也是一种和平共处,他说:“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在进一步考虑,和平共处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些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所以,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58]
一国两制方针是和平共处思想的创造性发挥和发展,为我们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相互关系,提供了一种崭新思路。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趋势,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两种社会制度却在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时代条件下,呈现出两制间并存竞争、联系制约、借鉴扬弃等态势。资本主义制度不仅创造了极为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仍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被社会主义所取代。引进部分外资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内,主体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小范围内允许资本主义的存在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这种对两制关系的富有前瞻性的认识,成为一国两制构想得以产生的逻辑起点和坚实的支点,使和平共处的理论在此基础上得到了相当的深化。
4.一国两制方针把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提高至新高度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重要法宝,更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关键法宝。统一战线的实质在于求同存异,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特定的战略和任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下,统一战线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都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增添了许多新内容。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联盟:一是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联盟,这是社会主义性质和力量的联盟;二是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联盟,这是爱国主义性质和力量的联盟。在这个统一战线中,只要拥护和赞成祖国统一的人,只要赞成中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不论海内外,不管党派、信仰都可以在“爱国一家”的旗帜下,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和富强而走在一起。这正如邓小平所指出:对于港、澳、台同胞,“只要站在民族的立场上,维护民族的大局,不管抱什么政治观点,包括骂共产党的人,都要大团结”,即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尊重自己的民族,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显然,一国两制构想适应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的这一变化,使统一战线的爱国主义性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使统一战线的范围和内容有了更高、更广和更大的包容性。
一国两制方针对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爱国者提出不同的要求,赋予了爱国主义以新的理论内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地方对每一个公民、每一个青年的爱国主义要求,当然要高于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港、澳、台地区的人们和海外华人。具体来说,就是前者必须“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牢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积极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而对后者来说,“不能要求他们都拥护社会主义,但是至少也不能反对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否则怎么叫爱祖国呢?”[59]以“港人治港”必须主要由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为例,邓小平对这些爱国者提出了科学的标准,认为只要他们具备“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60]
5.一国两制方针发展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只能有一种体现无产阶级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但是,在一国两制构想下,特别行政区将基本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这样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在中国便形成了内地以大陆法系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域、香港以英美法系为主要特征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域、澳门以大陆法系为主要特征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域并行存在的局面,将来台湾与祖国大陆实现统一的话,还将出现台湾以大陆法系为主要特征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域。因此,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将出现四种法域并行存在的情形,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突破和发展。在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间,由于制度和具体规定内容不同,相互之间会存在一些冲突,这都是很正常的。由于都是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因此,在性质上它属于区际法律冲突。这种冲突的存在,在一定条件下,又可能起到促进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的作用。
(三)制度创新性
一国两制方针的制度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一国之内两种制度的并存,这本身就是一项制度创新
马克思列宁主义有过很多关于社会主义的论述,但都没有提出过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在一些局部地区可以长期保留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勇敢地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以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他没有拘泥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只能有一种社会制度的观点,而是指出在局部的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不但不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而且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发展。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创新,同时更是制度上的创新。
长期以来,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中国一直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无产阶级最终要战胜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可以立即代替资本主义而推行于全世界,因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仅不可以在一个国家中共存,而且在整个世界上也不可以长期共存,而必须尽快用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因此,中国应该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实现国家的统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1949年后不能很快实现统一,意识形态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为中国各方面的事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中国认识到尽管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优越,但社会主义最终代替资本主义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不仅在国际上,而且在国内都是如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两种制度应该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社会制度的不同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不应该成为影响国家统一的借口。一个统一的中国完全可以包容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包容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因此,中国不再主张把社会主义推行到全国,不再主张必须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全国,当然也不能用“三民主义”或者资本主义来统一国家,而是主张在香港、澳门和台湾与中国的主体实现统一后,这三个地区完全可以保留各自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而中国大陆主体仍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既不用大陆的社会主义吃掉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同时港、澳、台的资本主义也不能吃掉大陆的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在一个中国共同存在,共同发展。这样的一种构想,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不仅国外历史上没有过,就是中国历史上也没有过。
一国两制构想下两种不同社会制度长期并存的这种制度创新性,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国际争端上,树立了良好的典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在国际形势虽然趋向缓和,没有发生大规模战争,但是很多国家仍存在着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边界争端、领土纠纷、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等仍层出不穷。不少国家的政府为解决这些问题可谓绞尽脑汁,但往往成效有限,有的甚至还将问题复杂化。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则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新的范例。邓小平多次谈到可用一国两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他说:“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也考虑到解决国际争端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因为世界上这里那里有很多疙瘩,很难解开。我认为有些国际争端用这种办法解决是可能的。我们就是要找出一个能为各方所接受的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他又说:“解决国际争端,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办法。‘一国两制’,是从我们自己的实际提出来的,但是这个思路可以延伸到某些国际问题的处理上。好多国际争端,解决不好会成为爆发点。我说是不是有些可以采取‘一国两制’的办法,有些还可以用‘共同开发’的办法。”“我很有信心,‘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能够行得通的。这件事情会在国际上引起很好的反应,而且为世界各国提供国家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正因为如此,一国两制构想提出后,受到世界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赞誉,被认为是解决当今世界难题的一个很好的选择。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国两制对于整个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价值和意义将会日益显现出来。
2.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实行的是崭新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和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时所实行的制度,既有别于内地的制度,也有别于香港和澳门回归前的制度。《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虽然都规定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但这绝不意味着特别行政区设立后所实行的制度只是原有制度的简单延续。相反,由于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使得在香港和澳门所实行的制度,直接由《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规定。其实,保持香港和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本身就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内容。香港和澳门很多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在回归后其内容被保留下来了,但它们同时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并成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如此,《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从中国国情以及香港、澳门的历史与现实出发,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规定了一套有特色的崭新制度和体制。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为例,这套制度中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条是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既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又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另一条是确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行政与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这套政治体制既保留了澳门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适应了澳门回归后的现实需要,是实现“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
作为一种崭新的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正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其制度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又根据中央授权享有高度自治权。
一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都是地方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自治权也是地方自治权的性质。另一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是全新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它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都具有特色,不同于内地主要在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特色的经济特区,它是不同于内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二是它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外交和国防等属于中央管理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依照《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各项事务。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等。这种新的高度自治权,新就新在它比一般的地方自治权要高,比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要高,有的自治权甚至比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国的权力还大,如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发行澳门元、享有独立的终审权等。不过,这种高度自治权不是澳门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从这个角度讲,《澳门基本法》又是一部授权法,中央正是通过《澳门基本法》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正是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高度自治的,这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构想的制度创新性。
(2)特别行政区的成立,表明澳门在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同时,在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等领域将按照《澳门基本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进行一系列相应的调整与改变,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的地位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这种调整和改变也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它意味着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除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长期不变外,还会出现其他适用的先进制度。事实上,随着国家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全面生效实施,由《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新型特别行政区制度,自澳门回归那一天开始便已全面启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体现国家主权的防务和外交直接由中央政府掌握了,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均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还要向中央述职,这都不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特区享有史无前例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还享有国家各层面提供的特别优惠安排等,这也不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广大居民爱国爱澳的公民意识、国家认同、民族认同空前提升,这也不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等等。如果从制度上进行分析,人们不难得出基本判断:随着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澳门已进入其历史发展的崭新时代;随着基本法的正式生效实施,澳门正在实行的是具有一国两制特征并体现当代文明的新型特别行政区制度。这是一种新型的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即由《宪法》及基本法所规范并建立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个新型制度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扩大了包容性,令“中国特色”增加了积极有益的新鲜内容,令祖国大家庭增添了新的特殊成员。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10多年的发展历程,进一步证明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制度的双重创新价值,证明了两种制度也可以融合互补,资本主义合理部分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并为其服务。
(3)在保护居民基本权益制度方面,既突出对中国籍居民权益的双重保护,又强调对非中国籍居民权益的保护。
对中国籍居民的双重保护首先体现在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及永久性居民的资格条件上,充分照顾并维护中国籍澳门居民的权益。随着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生效并适用理所当然,这也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但由于澳门在回归前,不少中国公民持有葡萄牙的身份证件。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作出妥善处理。根据《解释》的规定,具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不得选择国籍,澳门居民只要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其他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这一处理原则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照顾到生活在澳门的中国居民的实际情况,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不仅如此,《解释》还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其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个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对澳门居民国籍的这种安排,无疑是一种制度创新,它既坚持了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采取灵活措施,尊重澳门居民的意愿,尽量维护他们的权益。
在一国两制下,不仅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处理显示出创新性,而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的资格条件上,基本法及有关解释规定也区分中国籍居民与非中国籍居民的情况,体现出制度的创新性。中国公民取得永久性居民的条件相对简单和宽松,只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且在其出生时父亲或母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居留权;以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7年以上;或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资格的中国公民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均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而非中国籍居民要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其中一个必备条件是要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而中国籍公民则没有这个条件要求。这种安排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
对中国籍居民的双重保护还体现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及有关人员的任命上。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海关主要负责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必须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之所以要如此规定,是为了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为了实现“澳人治澳”。
在突出保护中国籍居民的权益时,基本法也强调对非中国籍居民的权益保护。一方面,基本法列专章来规定澳门居民的权利与自由。在这一章里,澳门居民是不分国籍的,只要是澳门居民,便可依基本法的规定享有权利与自由。另一方面,基本法还特别强调,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此外,基本法还特别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基本法规定的澳门居民的权利与自由。
(4)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特点的行政长官制度。
首先,《澳门基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6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第45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上述规定清楚表明,行政长官具有双重权力身份,既代表特区又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既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典型地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体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体现“一国”与“两制”、国家行使主权与地方高度自治的辩证关系。第二,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相对严格,必须“由年满四十周岁的中国公民担任”,且“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此外,还要向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行政长官由严密的产生办法加以规范,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1次。第三,行政长官的职权集中,共有18项之多,分别以他的双重身份来行使。执行基本法、签署法案、公布法律、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委任立法会议员、赦免罪犯等项属于特别行政区首长职权;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决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任免公职人员等项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职权。第四,对行政长官设有制衡与监督机制。行政长官的职权虽然很集中,但仍然要面对立法会和司法系统的制衡与监督,而且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建立集体决策机制,设立行政会协助行政长官决策。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第六,行政长官同原总督有本质上的区别[61]。原总督代表葡萄牙对澳门实施殖民统治,而行政长官则是澳门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产物,是澳门同胞当家做主的充分体现。
(5)拥有充分的单一立法权的特别行政区立法制度。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性质上是一个享有立法权的政权机构,其主要职权是制定、修改、暂停实施或废除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仅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且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唯一的立法机关,这与回归前的澳门立法会有很大不同。回归前,澳门立法会虽是立法机关,但它不是澳门唯一的立法机关,立法权由立法会和总督共同行使。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属于澳门立法会的专属权限,有些事项的立法权限专属于总督,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属于立法会和总督共同行使,由此构成了澳门立法体制中的“双轨制”。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便是澳门唯一的立法机关,行政长官不享有立法权,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区性法律,都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其立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唯一的立法机关,立法会还享有其他权力,如对财政预算的审核权,对税收的决定权,对政府施政报告的辩论权,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权等。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澳门唯一的立法机关,享有充分的立法权,体现出立法会是一个拥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立法机关。一方面,在立法范围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以制定自己的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商法等,不像内地地方立法机关虽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却不能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等;另一方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无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也只是不做修改地将有关法律发回,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进行修改或作其他处理。立法会所制定的法律成为有澳门特色、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的新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享有终审权的司法制度。
澳门和香港一样,回归祖国后,由于实行一国两制,他们都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司法机关由特别行政区法院与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组成。所谓独立的司法权,一是司法机关“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二是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三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与中央司法机关不构成从属关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法院,其地位与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相比,有着明显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拥有终审权。当事人对其作出的判决,不得再向国家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对其审判活动也不具有监督职能。一个国家赋予其地方法院以终审权,这在世界上也属首创。即使是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各州的最高法院虽享有很大程度的裁决权,但仍不能享有终审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仅有权直接审理案件,而且还有权审理不服各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所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不能不说是高度自治的一个创举。它不仅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的司法独立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而且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诚意及立法意图。
(7)行政主导型的政治体制。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一国两制原则下的政权形式,它既不同于西方的所谓“三权分立”,也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政权架构。一方面,澳门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它所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和立法权虽然相当之充分,但仍有一定的限制,澳门的三大权力架构尤其是行政与立法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模式,而非单纯制衡性质。另一方面,澳门作为一国两制下的一个特殊地区,其政治发展要有自身特色,其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发展要放在优先地位,保持稳定、发展、繁荣的大局是其历史性的使命,也是验证一国两制正确性的需要。上述两方面的因素决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一种新型的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它在吸收原有体制中的有效成分的基础上,继续采用行政主导制,同时又根据回归后的新情况,赋予它新的内容,那就是在实行高度自治时,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司法独立,在政治体制中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机构的关系上,既做到互相独立、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又要保障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权主导政治体制的运作。
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主导型的政治体制,既是参考世界宪政的实践经验,包括港、澳两地的经验,也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客观需要。首先,香港和澳门两部基本法都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要负责执行基本法,并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既然要行政长官全面负起实施基本法的责任,并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自然地就必须使行政长官真正具有实权,这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的核心所在。这正如原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陈佐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14周年座谈会上所指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必须以行政为主导,除了这种制度是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外,最重要的是,只有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才能做到《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无论是立法主导还是三权分立的制度,都无法做到这一点。”[62]其次,从“两制”原则来说,行政主导是政治体制发展的一种趋势,特别行政区也不可能例外,行政主导要比立法主导更能保持社会政局的稳定,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63]。
行政主导意味着特别行政区政治架构的运作要保持高效性、廉洁性、民主性和法治性,它有别于前澳葡政府的行政主导,也有别于某些国家的类似模式。当然,所谓行政主导不是指一切事情都由行政机关决定,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按照法治原则,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要依法施政,在处理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时,要由法律加以规范,行政、立法机关之间既要相互制衡,又要相互配合,同时要维护司法独立。这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局、厅、处的设置到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会负责”的规定,从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到立法会可以弹劾行政长官的规定,都可看出除司法机关相对独立外,行政与立法之间主要是合作配合、互相支持的关系,同时辅以合理制衡的关系[64]。
(8)新型公务员制度。
《澳门基本法》第9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同时,基本法又规定,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员中,属于“主要官员”级别的要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些人士必须是永久性居民外还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大多数公务员任职资格只以永久性居民为限。对于葡萄牙籍和其他外籍公务人员的聘用,基本法作了宽松的规定。对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晋升、晋级等制度要在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两点精神,一是基本不变精神,另一是逐步完善精神。前者旨在增强原澳门公务人员对澳门前途的信心,以利于促进平稳过渡;后者则反映了科学的求实态度,以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制度不断趋于合理和完善。
此外,《澳门基本法》还因应澳门回归的新情况,规定了宣誓效忠的内容。一是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宣誓拥护《澳门基本法》,且应当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二是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9)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方面的高度自治。
《澳门基本法》全面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私有财产保障、财政、税收、金融、货币、对外贸易等重要经济制度和政策,以及重要产业制度和政策,同时还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教育、卫生、科技、文艺、新闻出版、体育、文物保护、宗教、专业、社会福利等各项社会事务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作出规定,且基本上都是授权性条款,确认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条文中反复出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的政策”这一表述,以及基本法作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单独的关税地区”“澳门元为法定货币”等各项规定,无不体现出高度自治的精神。
(四)实践的长期性
一国两制方针的生命力正在于其实践性。一国两制构想不是单纯的构想,更不是为了构想而构想,它本身就是为了解决中国遗留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进而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产生的,不仅目标明确,也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国两制构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目标决定了其具有强烈的实践性。不仅如此,一国两制构想的实践还具有长期性。一国两制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一国两制构想不是停滞不前的,它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同时又会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而与时俱进。随着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一国两制从构想到实践,并成功地运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这期间,不仅中国内地,而且香港和澳门的社会和经济、文化等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相适应,一国两制本身也处于不断创新和发展之中。而且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并不是一国两制实践的结束,伟大构想的全面实现还有待于台湾与中国大陆最终完全统一,也有待于港澳以后的发展。香港和澳门回归后的实践表明,全面实现一国两制是一个长期实践的过程,而且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和发展完善的实践过程。
1.从时间上看,一国两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长期实行
邓小平在1987年就指出:“香港在1997年回到祖国以后50年政策不变”,“对澳门的政策也不变,对台湾的政策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50也不变,我们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政策也不变”。江泽民指出:“‘一国两制’是我们既定的国策,不是权宜之计。”这些讲话都深刻阐明了坚持一国两制方针长期不变的基本思想。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决定的,是实现国家统一和强盛的政治大计。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通过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正确分析国情,作出了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贯穿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主要矛盾。这个主要矛盾的解决,以基本实现现代化为主要标志,而现代化具有世界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种客观现实,不仅决定了我们要力争用一国两制这种和平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的统一,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以争取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来发展经济和社会文化各项事业,而且要求保证统一后的台湾、香港和澳门要继续保持繁荣稳定。而要做到后面这一点,就要求将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长期化。
为了保证一国两制方针的长期化有法律上的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制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成立特别行政区后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50年不变。50年不变正是根据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和发展目标提出来的。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目标,从1980年起的两个10年内,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达到小康水平,这时中国也不算富裕,还不是发达国家,还需要30年到50年的时间。如果说在20世纪内中国还需要实行开放政策,那么在21世纪的前50年内要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不能离开这个政策。所以,邓小平说:“我们讲50年,不是随随便便、感情冲动而讲的,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如果懂得了这点,知道我们的基本观点,知道我们为什么提出这个口号、制定这个政策,就会相信我们不会变。长期以来,在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有些人对一国两制的长期不变,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怀疑,认为这是中国的短期的、暂时的策略,这里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不理解‘50年不变’的根据和科学性”。
从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宣布一国两制政策50年不变,到两部基本法确认的50年不变的届满期共约70年,相当于正常情况下的三代人成长与开拓期。经法制化的这项政策指引亦属中外历史所罕见。可以预见的发展趋势是:一国两制现在不能变,以后是不需要变。其宗旨和目标就在于在科学地认定形势特点前提下,使一国两制这一体现当代文明成果的制度创新得以不受干扰地贯彻始终,并取得全面成功。
2.从空间上看,一国两制是要在港、澳、台地区相继全面实现
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形成的历史原因不同,三地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一国两制的实践中,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前提下,依据各自不同的情况,探索和采取不同的具体政策,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一国两制的具体实施。
随着香港1997年和澳门1999年顺利回归祖国,一国两制从构想走到实践。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10多年的实践,充分验证了一国两制的巨大生命力和科学性。两个特别行政区都是实践一国两制的成功范例,但这并非意味着一国两制实践的停止。相反,一国两制的实践是永无止境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都要继续创造自身发展史上的新高度。一方面,一国两制构想作为邓小平理论中最富中国特色的内容之一,本身就是实事求是的产物,是运用历史智慧进行开拓创新的典范,它自身也是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另一方面,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的实践,虽说总体上是成功的,但一国两制作为一种科学理论,从其提出到升华,都离不开对其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而实践经验是多样的,这其中便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不足的经验。历史上任何成功的经验是宝贵的财富,不足的经验也是宝贵财富。对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这些年来的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包括成功的经验和不足的经验,是国家和两个特区目前一项十分突出而迫切的重大课题。
香港和澳门虽已顺利回归,并成功实践一国两制,但国家的完全和平统一目前还并未实现,台湾问题仍未解决。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因此,一方面要继续在香港和澳门落实好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保持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只有这样,才能为台湾问题的解决树立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并力争以一国两制的方式来实现台湾与大陆的和平统一,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两岸关系,包括建立政治上的互信,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加强经贸、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加强两岸民众间的交往,增进了解,融合亲情;共同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坚持反对和遏制“台独”等。即使将来台湾当局接受一国两制的方式并与大陆实现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实践仍将面临新的挑战,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去丰富和完善一国两制的理论。
3.从目标上看,一国两制是与团结振兴中华民族紧密相连的
香港、澳门长期与祖国分离,是民族积贫积弱的结果;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祖国,是祖国日益强盛、民族日益兴旺的象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的崇高目标。要和平、盼统一、求发展,是全体炎黄子孙的迫切愿望。历史反复证明,战乱、分裂总是与衰败落后相伴,和平、统一总是与繁荣进步相随。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是中国21世纪繁荣发展的需要。
香港和澳门顺利回归祖国后,国家的统一大业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目前,只剩下台湾问题尚未解决。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历代领导人都十分重视台湾问题的解决,并最终确立了以一国两制这种和平统一的方式来解决台湾问题。随着国际形势和台湾岛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仍面临着很多挑战,且越来越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因素的介入。“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但解决的关键在于美国。从历史上看,台湾问题的产生是美国一手造成的;从现实看,两岸尚未统一的状态,美国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但美国能够影响和制约的只是两岸统一的时间和方式,而不是统一的必然趋势。”[65]因此,中国政府在尽最大努力和诚意力争用和平方式实现台湾与大陆的统一的同时,从未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这既是国家主权的性质所决定了的,同时也是一种战略考虑,它并非针对台湾同胞,这当中最大的考虑因素就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湾分裂势力搞“台湾独立”图谋的。正如邓小平所讲:“我们坚持谋求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但是始终没有放弃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我们不能作这样的承诺。如果台湾当局永远不同我们谈判,怎么办?难道我们能够放弃国家统一?”不过,无论用什么方式实现祖国统一,都必须要取得台湾人民的支持。今后在推进台湾统一的问题上,一切的工作,可归结为团结台湾人民,依靠台湾人民。而要取得台湾人民的信任,并让他们相信一国两制的可行性,我们一方面除了将香港和澳门的一国两制实践好,让香港和澳门继续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外,还必须在台湾问题的解决上不断创新一国两制的理念及内容。跨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为此一直在进行思索,具体表现为:把两岸关系概括成“共同家园”与“和平发展”的关系;把两岸现状定位于“尚未统一”,视两岸和平统一为过程而不是日程;把两岸统一的途径定位于和谈协商,“共议统一”;构建未来“一个中国”的方式是两岸同胞“共同缔造”;统一的目的是为了两岸人民的福祉,为了两岸共创双赢、共同繁荣;统一的意义在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台湾同胞与祖国人民一起赢得作为中国人的尊严和自豪,等等。可以预见,在祖国统一的大道上,将来还有很多艰巨的难题摆在我们面前。只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以坚忍无比的精神埋头耕耘,终将会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大团结,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这是任何力量都不能阻挡的历史潮流。
4.从形态上看,一国两制从构想到实践,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
一国两制构想突破了一个主权国家实行一种社会制度的传统理论和模式,形成了一个国家内两种社会制度同时存在、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一国两制还突破了传统的国家结构模式,使国家结构呈现出既不是简单的单一制,也不是联邦制,而是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设置特别行政区,授予其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行高度自治等,这一系列创举无疑是充满生命力的。然而,一国两制构想的这种创新性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停滞不前,相反,一国两制构想正因为其创新性而无先例可循,其在实践中要不断面对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并通过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来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
作为一国两制法律化体现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已经成功实施10多年。两部基本法的成功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这期间不断伴随着法律问题的争议,甚至还会遇到挑战。这其中在香港表现得更为明显。如,在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问题,回归10多年来仍未妥善解决;区际司法协助方面,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权及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仍未达成任何协议安排;关于基本法的解释方面,怎样判断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属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对基本法的解释是应当采用内地解释方法或规则,还是采用普通法的规则?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程序如何?在终审法院以下的其他法院作出终局判决的情形下,当应如何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终审法院提请时其程序和规则如何等;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否享有对特区法律违反基本法的审查权;特别行政区的政制发展如何体现循序渐进,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对一国两制构想内容科学性的否定,香港和澳门回归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已充分证明了一国两制构想的科学性。正是由于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史无前例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其在实践中遇到各种问题,是完全正常的。关键是要深刻领会一国两制的科学内涵和丰富精神,并将其运用于解决一国两制的实践中发生的争议。香港和澳门回归以来的实践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深化一国两制的研究,不断丰富一国两制的内涵,不断推进一国两制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