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与人文价值:中国牧区人类学研究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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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草原生态与社会、文化

草原在“不落的太阳”之下:内蒙古牧区土地关系的变迁[1]

那顺巴依尔[2]

一 引言

无论什么样的生活方式都会与土地发生某种关系,因而在所有社会中,土地作为生产方式和生计方式的重要因素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每一社会或文化,由于其独特的历史传统、文化观念以及生存环境,采用适合自身的土地关系(制度),以保障其生活方式在该社会和生态环境中的适应和延续,从而形成它特有的模式。

游牧归根到底是基于轮流放牧的方式利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土地所形成的生产方式。游牧文化产生、传播的地域一般都难以耕种,该地域具有土壤相对贫瘠、降雨量偏少和无霜期较短等特点。游牧民族在面积广阔的土地上,随季节的变化而游牧,以“将人类无法直接消化、利用的植物资源,转换为人们的肉类、乳类等食物以及生活其他所需”。所以,土地面积的相对广阔是游牧这一特定生产方式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

土地(草场)对于游牧生活方式来说,不仅是生产或物质生活的一项基本生产资料,它还是游牧民族精神生活的主要来源。

在游牧文化的宇宙观中,天、地的属性具有共同点。大(土)地属于女性,往往以母亲的形象出现;上苍属于男性,被人格化为父亲。在游牧社会,尽管牧民可以在一定的范围里自由迁徙和放牧,土地(草场)是被牧民爱护并共同使用的集体所有的空间(领域),牧民必须严格遵循其规律。牧民从整体观念理解他们所生活的土地。在蒙古族民歌、史诗等民间叙述中,土地以nutag(故土)、gajar us(水土)、gulumt gajar(灶火-地)、gajar oron(地区)等概念被表述,并与母亲(eh)一词组成eh nutag/eh oron(故土/乡、祖国)等衍生词。

在内蒙古,从清朝后期开始,随着移民、开垦和商业资本的不断注入等现象的增多,内蒙古一些地区的土地使用方式和土地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更,但直到新中国成立时,牧区的土地关系和土地观念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新中国成立后,因乌兰夫实施“三不两利”政策,内蒙古牧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但从实施合作化运动开始,内蒙古牧区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政治运动,土地关系一次又一次地脱离持续几十个世纪的原有经营模式,牧民的土地观念逐步具备精确化、功利化的“现代”色彩。

本文基于一个嘎查的案例,对新中国成立以后内蒙古牧区的土地关系和土地概念的变迁进行初步的梳理和阐述。在这里,土地关系是指土地占有和利用过程中各社会团体(阶级、民族、国家等)和个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系列的关系。首先包含土地所有权即土地归谁所有的形式,它是一切社会中土地关系的基础;其次还包含受制于土地所有制形式上的土地管理形式,即反映国家意志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和行政关系中出现的土地管理措施的体系。

20世纪50年代,内蒙古音乐家创作了著名的歌曲《草原上升起了不落的太阳》,太阳象征共产党和新的制度。今天我们可以观察在“不落的太阳”升起[3]之后草原上的一些变化,包括土地关系变化。

二 蒙古土地关系的历史沿革

蒙古高原历来被认为是“地域辽阔,人烟稀少”,从而显得人均使用土地面积很大,以至于给外界一种“他们像任意呼吸空气那样任意利用土地,他们均可使用想用的土地”[4]的错觉。实际上,在蒙古社会中,土地虽然看似广阔,但始终是“稀有”资源。蒙古人把自己游牧的具体地盘称为“nutag”。一般意义上讲,蒙古游牧生活方式并非毫无边界地、毫无目的地“逐水草而居”,而是在可利用范围的“nutag”之内,随季节的变更而循环放牧。游牧者只在战争、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情况下,跨越自己的“nutag”,迁徙到更远的地方,以定牧于新的“nutag”。

早在13世纪之前,蒙古社会的“nutag”就与氏族或部族首领有“统辖”关系。当然,牧户作为个体并没有独自占有或利用特定范围草场的权利。人们以“ail”(以亲属关系组成的社会团体,由几户组成)和“huriyan”(几十甚至几百帐幕集体扎营游牧)的形式,进行游牧生产。[5]在蒙古帝国时期,大汗把土地及附带生活于其中的百姓一同划分给了诸弟、诸子、千户长、功臣作为他们的财产,并为他们所有。这种土地的封分,被学界称作封建性的领有关系。[6]

北元时期,千户制度被土绵、鄂托克制度所替代。各土绵、鄂托克的地域也有了相应的变动。到俺达汗时期还出现了小范围的农耕现象,但此时蒙古社会的土地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清朝对蒙古实行盟旗制度,“赐给”各旗扎萨克(首领)一定的牧地,将蒙古人“固定”在其旗内并严禁各旗之间的随意流动。由此可见,直到清朝,蒙古社会的土地所有形式是“集体”型的(communial system),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但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特定范围的牧场没有形成“占有观念”。[7]

到清朝晚期,蒙古土地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由于蒙古王公私自租赁(永租)土地、清廷“借地养民”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内蒙古各旗除原有的公有土地(草场或耕地)关系之外,内部也出现了范围比较明晰的私有地(内仓地、大牌地、庙地、外仓地等),出现了向外来农民租借较大范围土地的现象,包括租赁“永租地”(长期租赁地)给汉族农民、卖给汉族农民倒兑地(实际上出卖所有权的耕地)等。[8]如此大的变化,由以下两个因素造成:一是王公贵族基于自身的更多的现金需求或消费要求而出售或典卖辖区土地;二是自1900年开始清朝政府推行新政,不但取消了限制开垦蒙古土地的政策,还强制其进行放垦,这使得更大面积的蒙旗土地被官办的府、厅、州、县所控制。至民国初期,这一趋势因为军阀集团变本加厉的土地政策而越发凸显。

19世纪末,由于蒙古土地关系的变更,换言之,随着官办机构或大批外来移民占据土地数量的增多,原先在公有草场上过着游牧生活的普通牧民或是失去了游动的草场空间或是彻底失去了所有的草场,被迫举家北移、迁徙到北部更偏僻的旗地,或与草原外来移民展开土地争夺战。1929年内蒙古东部爆发的嘎达梅林起义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民歌中唱到的“要说起义的嘎达梅林哪,是为了蒙古人民的土地”,充分表达了当时失去土地的蒙古人的集体意愿。民国时期所开垦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完全变更,名义上,蒙旗还是拥有所开垦土地的管辖权(所有权),并且通过“蒙租征收局”收取一半的开垦地租金,另一半由“国家”收取。

伪满洲国时期(1932~1945),内蒙古东部通过了所谓的“蒙地整理”政策,让蒙旗“自愿”“奉上”“满洲国”,并取缔了蒙旗及其王公对所放垦的蒙地的“管辖治理权”“上级所有权”,将其转换为“国有”土地,这为日后蒙地实际占有者获取土地所有权铺平了道路。此后又将“蒙租”改为国税,废除了“蒙租征收局”,彻底断绝了蒙旗对其开放地(包括官方指令下开放地和蒙旗王公自行放垦地)实际上的和名义上的管辖或所有关系。[9]伪“满洲国”时期,蒙旗只留有对未开放地(也称“未开垦地”,包括各旗内草场)的各种权利。

1945年后,共产党在内蒙古大部分地区取得胜利的同时,也在该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内蒙古党委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了《内蒙古土地制度改革法令》,明确提出,“废除内蒙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内蒙古境内一切土地为蒙古民族所公有”。这一政策被认为是“还原了内蒙古的大地为蒙古民族所公有的历史面貌,是蒙古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获得至尊民族的平等地位,真正当家做主的根本体现”。[10]此《法令》中用了“公有权”、“所有权”和“自由”等术语,以示不同的权利之区别,如使用权和所有权。此《法令》第9条中规定,“内蒙古畜牧区内实行放牧自由,按照盟旗行政区域的划分,在该区域内的草原、牧场一切牧人均有放牧自由”;第12条中规定:“一切乡村中的蒙、汉及其他民族人民分得同等土地,均有土地所有权,并保留蒙古民族的土地公有权。在土地改革后,其他民族所有土地,一律不纳蒙租。”[11]

1947年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时所公布的《施政纲领》指出,“保护蒙古民族土地总有权之完整”“保护牧场,保护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之土地现有权利”。

三 1947年以后的土地关系变迁:伊敏嘎查的案例

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内蒙古社会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就像那首著名的歌曲中所唱到的那样,“草原上升起了不落的太阳”。那么在不落的太阳下的草原,牧区土地关系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让我们从一个嘎查的实例中寻找答案吧。

伊敏嘎查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南部,是纯牧业嘎查,属伊敏苏木,与占用该嘎查大部分土地而建立起来的伊敏煤矿与火力电厂毗邻。该嘎查共有89户[12]居民,340人。嘎查牧民由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等构成,日常交流多使用蒙语和汉语。

1947年以后,该地区土地关系或使用形式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在1948~1952年间,进行了民主改革,实行新的苏鲁克制度,即以工资形式支付牧工为牧主所做的量化劳动,而不是原来的以承担整个畜群得到报酬的形式,该项制度提高了被雇牧工的收入。二是在1953~1958年间,推行社会主义改造,组织牧民成立“互助合作”组,最终将牧民的家畜归为合作社所有。三是在1959~1982年间,作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以集体形式经营草场和畜群。尽管自20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生产方式有所变化,但土地关系依然为集体所有[13],延续了传统的以季节轮牧于不同草场的方式。当然,人民公社时期的一个变化是组织牧民利用了更远的草场。[14]四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土地使用方式随着草畜双承包制的实施以及该嘎查土地上出现的伊敏煤矿(当地人管伊敏煤矿叫大矿)而发生了根本变化。对于移民嘎查来说,后者的影响远远超过前者。

伊敏河煤矿矿区[15]位于伊敏嘎查东北十几公里处,依伊敏河而建。伊敏煤矿是征用伊敏嘎查、维特根嘎查以及永丰嘎查的土地而兴建的。1976~1981年间开始建设,1984年正式开采。伊敏煤矿先后征地面积达209km2,伴随煤矿而形成的伊敏镇所占土地约100km2。伊敏嘎查草场因矿区开发面积缩减了一半,再加上后期矿区的开发及2009年国家风能项目的开发,牧民手里的草场每年都会因铁路、公路、变电站、塔基而逐渐减少。矿区占用了牧民离水源近的最好的夏营地,现在的伊敏嘎查牧民则居住在他们原先的冬储打草场上。嘎查现有土地总面积为173.33km2(26万亩),其中草场面积100km2(15万亩)。

伊敏嘎查分别于1976年、1983年和1990年因现今的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而搬迁。目前,伊敏嘎查定居区已形成村落状。按当地牧民的划分方式,嘎查定居点分为:东二十户、中二十户、十五户、新二十户、五户、两户六块。

伊敏嘎查草场分为两类,一种是放牧场(平时放牧),另一种是打草场(冬储草)。嘎查整体搬迁时正值国家进行土地承包到户的改革时期,牧民搬至新址后按国家政策划分现有的草场,牧民手中便有了30年牧场承包使用证书。该嘎查牧户平均草场面积大约1.124km2(0.169万亩)。从理论上说,牧民应该按照所得亩数拉围网、圈草场,但在伊敏嘎查,牧民各自围起来的只是打草场,放牧场并没有围网。这样,私人名下的放牧场变成了共同使用的公共牧场。

现今,在内蒙古牧区草场承包、划分、围网并不是罕见的现象。将小块草场的使用权划归个人所有,这种行为就是农耕思维中“耕者有其田”的最好体现。在牧区,对于那些未卷入开发车轮下的、仍占据“辽阔土地”的少数几个区域,开发所带来的除资金、技术、公路、铁路外,还有滚滚而来的外来人口。在制度滞后的现代社会,一个偏僻的嘎查不断涌入积极进取、努力工作但并不理解当地文化的外来人群,他们在不懈的坚持中获得了草场的使用权,这一点似乎并不难理解。但正是这种并不去理解当地族群文化,只是为了获得小块土地主人认可就可使用土地的现实破坏了游牧社会千百年来维持平衡的集体使用土地集体认可的草场利用逻辑。在调查中发现,因煤矿的介入,伊敏嘎查牧民与土地的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形式。下面是在这一嘎查发生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牧民M(男,46岁):M随父母搬至伊敏嘎查现址时,还未成家,虽然他家有兄弟姊妹五人,但其大姐和大哥当时已经结婚另立门户,因此划分草场时他们已不在父母名下。现M父母已经去世,父母名下的放牧场1262亩和打草场1000亩归M使用,二哥因残疾未成家跟随大哥家过日子。2003年M不顾亲友反对,将其与嘎查牧民共同使用的1200亩放牧场以25年为期转租给了矿区工人Z某。M最小的妹妹E已出嫁,但户口并没有迁出嘎查,其丈夫为外地人,夫妻二人也在伊敏嘎查居住。2008年E以自己没有明确的草场、生活困难为由到旗政府上访,政府的答复是她应当使用父母名下的部分草场。实际上,E虽没有明确归她名下的草场,却一直在使用公用放牧场养殖高产奶牛维持生计。采访时E抱怨说:“大队不管事,大矿不停占用我们的草场,牲畜没有办法放养了。我们女孩子结婚(与非本嘎查的人结婚)什么也都得不到,没有草场,即使大队分补偿款我们都没有份。队里收取费用倒是能想起我们。”

分析此例,在M父母名下的两千多亩草场虽然在M一家名下,但事实上草场归M、E、Z三家使用。虽然在采访中笔者并未搞清M父母当时经营的牲畜的头数,但现在清楚的是M有十几头牛、E有25头牛、Z有近40头牛(之前还有羊,因效益不好已出售),可见三家牛数加起来也近100头。两千亩地从维持四口之家的生活开支升级到维持三户近10人的生活开支。采访中牧民常提起没有“大矿”之前他们的水草有多丰美,现在有多糟糕之类的话题。租M家草场的外来户Z也回忆说,他1976年刚来这里时,“草很高,伊敏河的水非常深,可以打鱼。现在都不行了”。按牧民的分析,他们认为,草场退化引起的生态问题主要是因为草场缩小后不能轮牧引起的,水位下降的主要原因也不是这两年的干旱,而是“大矿”在采煤时用了太多的河水。

概括现今伊敏嘎查牧户的草场使用情况,有以下几种形式。

(1)近一半的牧户拥有“正常”使用土地的条件,即他们基本能够使用在他们名下承包的放牧场和打草场,他们往往有比较明确的放牧场边界,并且用网围栏围护。关于如何经营土地,牧民心里都有一本自己的账本。

(2)有一些牧户的草场间没有明确的放牧场界线,几户牧户共同利用一块较大面积的草场。他们都有草场使用本,拥有一定面积的草场,但没有所得草场的明确边界线。他们以特有的人际来往或习惯成自然的方式使用合在一起的牧场,并分割所得利益。

(3)伊敏嘎查也有未能把握“时机”、明确围起自己放牧场的牧户。他们当时或因不习惯突然的草场分割,或因过分自信当时已经习惯的草场利用方式,也或因当时没有足够的钱和人力投入铁丝网围网“工程”等,但这些最终促成了一种私有名义下“公共”草场的形成,也使不同身份的非本地人有了趁机无偿使用嘎查草场并因此获得巨额利润的可能。

(4)也有几户牧户定居草场承包之后,因自己离所分配到的草场远,基本失去了自己利用自己草场的条件,因而与邻近自己草场居住的牧户(如果他们的草场与该户邻近的话)交换使用草场,但这样的巧合实在少有。

(5)也有一些自家牲畜少的牧户秋天将自己的打草场租给外地人、没有草场的或牲畜多的本地人,一般一亩草场的租金根据草势不同,价格为30~50元,草场租金成了他们一年一度的重要收入来源。

(6)如上述案例所述,也有几户牧户擅自将土地典给外来人员,私下签合同进行交易。非本嘎查户口的家庭居住到该嘎查土地上,并利用嘎查“公用”土地生活。

(7)与此相反,草场小或没有草场的牧户到其他嘎查租地放牧。在伊敏嘎查,一个可使用草场面积有限的“小地方”,80年代出生的现已近而立之年的年轻人虽然成家立业却没有自己名下的草场,草场的重新分配需要等到“30年”后。这些人只能与其兄弟姊妹共同使用父母名下的草场。按常理推算,若父母(60岁左右)健在的情况下,已成家的两个子女(30岁左右)在嘎查居住的话,现在同样面积的草场上需承载三个家庭所需,因此他们租用草场或在“公用”草场上放牧,或者自动放弃草场所有权外出寻找务工机会。

(8)牧户可以抵押草场。如牧民不按期还贷,银行或银行所指定的代理人可强行占用牧户的草场,直到该草场的产出收入抵销债务为止。牧户虽极少数,但这种情况屡屡出现。

伴随以上土地关系的形成,社会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现象和新问题。例如,该嘎查女子会尽量嫁到外地,没有地的年青一代会外出务工等。总之,面对生计之困境,牧民在草场利用上做出了多种选择:出租草场、租草场、购草、开垦青储田以及放弃所有权等。

煤矿对该嘎查土地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当地牧民又对煤矿所带来的影响持怎样的态度呢?公路、铁路、通电还有矿区医院和学校,这些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几乎都是因“大矿”而入住这片草原的。据采访,嘎查牧民对此并不持完全肯定的态度。关于路,它为人们带来交通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对草场的破坏、提高了牲畜的死伤率;关于电,牧民的机井离不开它的存在,但牧民用的电比矿区的贵一倍,“如果没有‘大矿’,我们不用机井就可以让牲畜饮水,是‘大矿’占据了我们的有水源的地方”;关于医院,“他们矿里的人和牧民看病价钱不一样、矿医院对二者的态度都不一样”,“我们舍近求远去南屯的医院,那里还能用上我们的医保……除非是特别急的病,不然我们是不会去那里的(矿医院)”;关于学校,“大矿刚来时承诺给我们建学校,现在学校倒是有了,因为国家政策上学也不收学费了,但没有蒙古语授课班级,我们想在离家近的地方送孩子上学就只能放弃母语”,“南屯(旗所在地)的蒙语授课学校离家远,这样相应的费用就高了,现在草场又少了,家庭经济收入有限,孩子和大人都遭罪”。嘎查牧民的抱怨在持续,但“大矿”不以为然,因为“大矿”根本不知道存在这样的抱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矿区早已有了自己的电视台,但牧民收看不到他们的电视节目。牧民的牛因进矿区被扣留,矿里把消息插播到电视上,牧民寻牛大费周折,到矿里打听,给钱、赎牛。“他们扣留我们的牛,不给水草,奶牛因为长时间没有给挤奶因此生病,一头高产奶牛价值万元,我们买牛的贷款还没有还清呢……”在牧民的言论中,“大矿”和它们不停冒烟的大烟囱一样怪诞、冷漠,在牧民看来,煤矿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他们的生活,“大矿”吞噬了他们可利用的、赖以生存的、繁衍的辽阔草场,而给予牧民的却是他们认为好的、适合“大矿”自身的种种“好处”。

因为草场的紧张,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当地牧户大都以饲养高产奶牛为生。我们在访谈中得知,就在几年前,伊敏嘎查仍有很多牧民蓄养本地牛。这种牛虽然奶产量低,但很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用牧民的话说它们“皮实、容易饲养、不费事,可以放养”。但面对国家禁牧圈养、生态恢复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以及现实的生活困境,在奶价回升的大好形势下,牧民开始选择饲养良种高产奶牛。在我们调查的52户牧民中80%以上的牧户都淘汰了本地牛、转而饲养高产奶牛。与本地牛相比,高产奶牛更适合饲料喂养和圈养。采访时牧民说:“高产奶牛不能放养,活动量太大容易引起各种牛乳腺疾病。”因此随着高产奶牛的增多,牢固的砖瓦结构的牛圈也在不断地增加。至此,牧民给“大矿”腾出牧场后却彻底改变了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不仅需要面对减少了的、逐渐退化的草场,还要面对陌生的、已改变了颜色的牛群。他们和大型乳制品企业所设立的奶站朝夕相处,已离不开奶站的存在,仿佛他们是那个遥远的“传说”中的企业老板的没有三险一金的挤奶员工。

考虑到土地关系的如此巨变,伊敏嘎查出现剩余劳动力也不足为怪。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剩余劳动力主要是二十几岁的青年。这些年轻人还保持着核心家庭形式,父母近五十岁,儿女刚过二十未成家立业。牧民S(女,47岁)在访谈中说:“我们大队的五十岁左右的人都有两个孩子,他们出去上学拿了文凭回来也没有合适的工作,现在都在待业,也有几个打零工的。希望矿里能给我们的孩子安排工作。现在的孩子都不喜欢养牛,我们也没有地方让他们养牛。”牧民C(男,50岁)说:“‘大矿’应该履行当初的承诺,给我们有文凭的孩子安排工作。他们总是招外地人,总说我们孩子的专业不对口,谁生下来就会开飞机呢!国家也有规定,企业应该给当地人就业机会。”人们对“大矿”还抱有一丝希望,这也许是最后一丝希望。

对于新的征地要求,他们再也不敢“憨厚”地接受对方所提出的条件。2010年在伊敏嘎查修公路问题上,部分嘎查牧民因占用草场面积问题与前来协调工作的旗工作队发生冲突。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冲突升级至牧民聚众堵路抗议。此时,旗工作队为解决眼前的问题做了三项工作:首先,从旗公安局带来警察对个别牧民进行逮捕和临时关押;其次,由这些牧民在旗或在其他级别政府机关任公职的亲属为这些群众做工作;最后,工作队找嘎查领导,对参加堵路的牧民做“具体了解”。经过此次事件,公路铺修得以继续,牧民与旗工作队的冲突以牧民抗议队伍的解体而告终。

四 结语

国家土地政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是显著的。首先是伊敏嘎查的土地被分块化,如同阳光强烈照射下的内陆河,河塘的水蒸发枯竭,进而地面龟裂出现裂痕,成为块状的所属物。伊敏煤矿所征用的土地和伊敏镇形成时所需的土地被整块地分离出去之后,所剩土地也由于分给牧户而被更加小规模地分块化了。当地牧民的语言、意识当中也反映出了土地在社会现实中的分块化,原来的地域名称被遗忘,为新的名称所代替。如呼吉尔图(煤矿所占据的地方)中曾有湖泊和碱的地方,现在被建筑和街道占据,年青一代人知道的只是街道和建筑的名称,不再留意游牧社会中“呼吉尔图”在人们生活生产中的重要性及与此关联的、这一地区生存所需的本土知识。年青一代人的忽略和健忘,可能就是现代化进程中牧区面临的问题,而这一切与国家工矿的开发以及与之相伴随的“进取精神”是紧密相连的。

进而,当地蒙古人对土地的欣赏心态也有了根本的变化,故乡的土地再也不是什么整体的景观场所,而是一个具体的、被分块化的空间。他们面对土地,首先是衡量土地的面积或产出(能收多少草)。人们对土地量化概念的掌握和经济衡量意识有了显著提高。

嘎查牧民的社会关系,也像土地的分块化一样,产生了隔阂,人与人的关系不再是传统牧业社会中的协作关系,而是充满了猜疑、嫉妒、抗争。亲属之间发生争执、打官司等现象屡见不鲜。

如果我们回到土地关系,具体来说,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上来看,在法律层面上,这两个权利的关系依然如故,草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16]由嘎查长为代表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具有处置嘎查管辖之内土地的权限;国家赋予牧民30年的使用权,牧民在这一时间段里享有经营所分到的土地的权利。但在伊敏嘎查的现实生活中,这两项权利所起的作用微不足道,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国家的划拨权,国家先后为煤矿、电厂、变电所、高压电输送线塔座、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划拨了大量土地,使该嘎查的总面积缩小了50%以上。

对牧民来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划拨权等权利的相互关系依然不是十分清楚,尽管划拨权一直起到关键的作用,但就像“不落的太阳”一样,无时不在地将整片草原碎片化。


[1]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转型时期民族政策法规及其实践的理论反思》(项目编号:07JJD850207)的成果之一,该项目田野工作还得到福特基金资助。

[2] 那顺巴依尔(1963~),男,蒙古族,内蒙古阿拉善盟人,内蒙古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族学、文化人类学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族认同、历史记忆、社会变迁及发展问题。

[3] 其实“不落的太阳”这一比喻,在游牧文化的世界观里是极为不恰当的。草原需要太阳,但不需要不落的太阳,因为它意味着干旱。草原需要的是风调雨顺,既要有有升有落的太阳,也要有阴天和雨水。蒙古有一则神话:远古时期,天空出现了七个太阳,暴晒成灾,土地龟裂,江河干枯,草木枯萎,饿殍遍野,牲畜倒毙,生灵万物简直到了无法生存的境地。有一位名叫额日和莫日根的神箭手,大家都去哀求他,让他赶快把太阳射下来,不然就要全部毁灭。额日和莫日根发誓说:“我如果不能七支箭将七个太阳射下来,便割掉自己的拇指,变个不饮水、不吃宿草的动物,藏在洞里生活。”于是他便开始从东到西依次射,他很快用六支箭射落了六个太阳。当他弯弓正要射第七个太阳时,突然飞来一只燕子,射出去的箭只把燕子的尾巴穿开一个豁口,却没有射中太阳。这就是燕子的尾巴有两叉的缘故。那最后的太阳恐被射落,赶快落入西山躲藏起来。额日和莫日根十分气恨燕子作梗,骑上褐花马就要追杀燕子。马也向主人起誓:“从黄昏到拂晓,如果我追不上燕子,就把我的腿砍断,扔到旷野里去吧!我将不再做鞍马,甘愿到坑坑洼洼的地方去生活。”额日和莫日根骑马追到一个山坡上,差点将燕子捉住,可是天已黎明了。神箭手一气之下砍断了褐花马的两条腿,将其扔到草原上。从此,马就变成跳兔。这就是跳兔前腿短的由来。而燕子在天色黄昏时,绕着骑马人前前后后地闪躲飞旋,这是它在嘲笑骑马人:“谁能追上我?谁能追上我?”额日和莫日根恪守誓言,砍断了食指,变成旱獭躲进洞里去了。旱獭的脚只长四趾便由此而来。后来额日和莫日根忘记自己早已变成了旱獭,当日出和日落时还要从洞里爬出来,面向太阳东张西望,表示还想射太阳呢。旱獭是由额日和莫日根变成的,所以,人们忌讳吃旱獭肉。那唯一的太阳因为害怕额日和莫日根,总是往山那边躲藏,从此,世上便有了昼夜的交替轮换。荣苏赫等:《蒙古族文学史》(第一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0,第59页。

[4] 后藤十三雄:《蒙古游牧社会》,布林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2,第32页。

[5] Ь.Я.符拉基米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第59页。

[6] Ь.Я.符拉基米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第162页。

[7] 伊藤幸一:《蒙古社会经济考》,布林译,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经济史研究会,1993,第61页;周星、于慧芳:《中国见解——民间社会的组织主体与价值表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8] 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商务印书馆,1987,第185~191页;王玉海:《发展与变革:清代内蒙古东部由牧向农的转型》,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0,第31~59页;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修订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9] 金海:《日本占领时期内蒙古历史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第54页。

[10]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研究室:《内蒙古土地制度的改革》,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第13页。

[11]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内蒙古土地制度的改革》,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第171~172页。

[12] 当地人反映,实际居住在该嘎查的居民共有128户。

[13] 依据我国《宪法》和《土地法》,草原是农业用地,属于牧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嘎查长是法人代表),除了依法属于国家(全民)所有的以外。

[14] 吉田顺一:《近现代内蒙古畜牧社会研究》,早稻田大学文学部(汉译本为内蒙古大学内部资料),2001年。Caroline Humphrey & David Sneath,Culture and Environment in Inner Asia:Pastoral Economy and the Environment(Cambridge:The White Horse Press),1996.

[15] 1976年7月组建伊敏河矿区建设指挥部;1991年1月伊敏煤电公司成立;1995年8月16日经公司化改造成立伊敏华能东电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分别控股51%和49%的股份;1999年4月由于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49%的股权分解给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末,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伊敏华能东电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划归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管理;2004年改名为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16] 1984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草原法》(草案中)规定:“森林、草原、滩涂、荒地都是国家所有。”由于内蒙古代表提出历史上内蒙古草原属于民族公有,最后《草原法》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