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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区的聚合、团结力量在发生着快速变化
一是党政主导下的社区整合和社区动员仍然在发挥着强作用,但作用的方式、范畴等都在发生变化。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社区仍然是在城市—区—街道—社区的制度框架下运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唯一具有合法性的官方组织,城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许多都要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来实现。
二是民间社会自下而上的自组织、自我治理力量在增强。城市社区的兴趣团体、志愿群体、业主维权团体、生活爱好群体等在大量增加。农村社区的血缘、家族、宗族力量在某些地区开始复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城市社区的业主委员会,农村社区的红白理事会、合作社等组织,在近年发展很快,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区内生力量。
三是长期以来运行的某些制度仍然发生着有形无形的作用。“单位制”的内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单位员工对于单位的依赖程度大大下降,单位对于员工的控制和资源分配作用大大下降。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位制社区大量存在,单位对于社区的资源输入,特别是单位内部的员工互动和相对同质化,导致社区的团结性明显高于其他社区。另外,党组织对于社区事务的控制和合法化干预,户口制度和治安制度等,都强化着社区的整合和居民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