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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上的歧视与偏见
社会歧视是指社会中的某一群体或某类人所共有的对其他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否定性、排斥性行为;而社会偏见是指先入为主的主观态度,多指向否定性、排斥性态度。偏见是歧视的心理根源,而歧视是偏见的外在表现。[2]移民在安置区除了受到语言表述上的歧视外,更常见的是遭受行为上的歧视与偏见。这种行为上的歧视与偏见指的是以动作、行为等方式表现出的歧视与偏见。其本身也是一种生产和再生产社会歧视与偏见的过程。
刚开始的时候东西种出来后卖不掉,只能便宜卖。我们出去讲话一讲出来,[3]他们就说,你们是移民哦!在他们眼中,我们移民是落后的、穷的。(WXC,SM蔬菜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我们移民到附近的工厂找活干,人家一听我们是移民就说不要了。他们宁愿要外地来打工的,也不要我们这些移民,嫌我们移民难照顾、要求高。这明显就是对我们有看法啊!我们移民也不是每个都懒的。(Z某,鹿城区YX社区移民)
在第一个案例中,移民创业者种植的农产品在市场上受到冷遇,移民被贴上“贫穷”、“落后”的标签。这是一种行为上的歧视与偏见,隐含着对移民群体的歧视。在第二个案例中,安置区当地人创办的工厂拒绝使用移民劳动力,这种行为体现出对移民的歧视与偏见。而这种行为的背后,则暗含着对移民群体“懒惰”、“技能差”、“难管理”等歧视与偏见。当然,移民们对行为上的歧视与偏见已经习以为常,大多选择无奈地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