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权益保障操作指引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3章 何为“外嫁女”?

第一节 “外嫁女”权益保障概述

“外嫁女”一词并非法律术语,该俗称最早来源于广东民间,也被称为“出嫁女”,其含义在学理上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予以解释。

广义上,“外嫁女”包括:一是与本村村民结婚、户籍保留在本村的“内嫁女”;二是与本村村民离婚或丧偶但户籍保留在本村的农村妇女;三是与外村村民(或外地居民)离婚或丧偶但户籍保留在本村的农村妇女;四是按照当地习俗招郎入赘且户籍保留在本村的农村妇女,以及享有本村户口的入赘女婿和“外嫁女”的子女等。

狭义上,“外嫁女”是指本村女子与外村村民(或外地居民)结婚,但是其户籍并未迁出本村或者迁出本村后又迁回的农村妇女。

从法律层面上,广东省关于“外嫁女”的规定如下:

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广东省对“外嫁女”的法律界定为:

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妇女;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妇女。

本书研究的“外嫁女”范围主要是广义上的“外嫁女”,并主要以实践中广东省对“外嫁女”的处理方式为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