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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1.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采用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