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婚与昏: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2.1.1 夫妻陌路,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2-2-1 土豆网: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分财亲不认
曾经红极一时与优酷网并驾齐驱,却被官司牵连无奈被优酷并购杳无音信,寥寥几语却把土豆网的命运交代得一清二楚。荣获四轮融资,2009年土豆网创始人王微正预备着在事业上大展拳脚,但随着前妻杨蕾提交的一纸诉状,土豆网止步于纳斯达克敲钟前夜,至此一蹶不振直至被优酷并购。
王微和杨蕾相识于一场大学同学的聚会,一见钟情,拥有很多共同兴趣的他们并没有过多磨合,便于2007年8月举办婚礼。两个浪漫的人走到一起却开始了并不浪漫的生活,这场婚姻仅仅维持了1年零3个月。2008年8月,王微不顾杨蕾的挽留和他人的劝阻,毅然决然地提出离婚,并用10万元作为离婚费用。但他忽略了一个致命漏洞: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1],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土豆网成立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微在该公司中占股95%。这部分股份中,有76%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也就意味着杨蕾拥有38%的股权。
直到2010年11月,就在酝酿多年的王微准备带领土豆网赴美上市之际,杨蕾一纸诉状将王微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土豆网38%的股权。2010年11月10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杨蕾此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了行动,冻结了王微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其所持有的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
这令王微始料不及。因为就在前一天,土豆网刚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了上市申请,拟以红筹形式赴纳斯达克上市,最多融资1.2亿美元。而全土豆公司持有土豆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土豆控股旗下至关重要的内资公司。
土豆网的上市申请不得不推迟。这一迟,就是近半年。
美国当地时间2011年4月28日,土豆网重新向美国SEC提交招股说明书。但是其上市进程仍未摆脱王微的离婚诉讼影响。新的招股说明书中,在风险一项做出了详细说明,增加了对于王微婚姻纠纷的说明,称“法院目前已将王微持有股份中的38%进行了财产保全”。
直到2011年6月,离婚财产纠纷达成和解,王微退步,付出总计70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使杨蕾同意不再主张分割王微名下公司的股权,王微重新获得了全土豆公司多数股权的完全控制权。
等到王微解决家务、重启IPO的时候,美国资本市场却早已变冷,上市惨状与8个月之前优酷上市的热闹光景形成鲜明对比:土豆上市首日下跌12%,市值7.1亿美元;而优酷上市首日大涨161%,市值超过30亿美元。
不光流失了700万美元的现金,王微失去的还有宝贵的上市时机,被漫长的离婚诉讼耽搁,市场环境已经发生变化,海外中国概念股正遭遇诚信危机,土豆网早已错过了上市的最好时机。东山再起的佳话并不适用于每一个企业,2012年3月,土豆网被优酷并购,王微也从土豆网退任。
王微的失败婚姻也成为他自嘲的话题,他说“前有新浪结构,后有土豆条款”。[2]
【点评】
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下,公司大股东的婚姻不仅是个人私事,股东的婚变往往涉及大额资产,离婚注定伴随着一场财产分割的明争暗斗。若股东的婚姻问题处理不当,其风险不仅及于股东本身,还会波及公司、其他投资者,甚至员工的利益。很多婚后创业的企业家离婚时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名下一半的公司股权分割给另一方,这势必影响创始人在公司的股东地位,甚至导致其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如果夫妻持股比例相当,双方在决策上又互不妥协,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管理僵局。如果夫妻因财产分割对簿公堂,则可能面临公司财务状况审计、财产冻结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这对于多数中国民营企业而言是致命的打击。现实中,除前文提及的土豆网外,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三一重工袁金华和王海燕的A股史上最贵离婚案曾让资本市场大为惊诧[3];“中国巴菲特”赵丙贤的20亿元离婚案让上市公司沃华医药股价一落千丈[4];钢铁大亨杜双华离婚再审案涉及近500亿元财产纠葛因庭审未公开其中曲直无从知晓[5];国内“公关第一股”蓝色光标董事孙陶然协议离婚将持有股权近半分割给前妻[6];赶集网因总裁杨浩然离婚上市失败[7]。诸多现实中的案例让我们发现,企业主的婚姻如果不做规划,很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一大风险变数。
土豆网CEO王微的离婚官司不仅影响了公司上市的前景,还演变成企业风险研究的经典案例,很多风险投资机构在研究投资项目时,会把创始人的婚姻情况及夫妻关系当作考量的因素之一,并在投资协议中设立“土豆条款”。“土豆条款”内容主要是:投资者要求创业公司的CEO、主要创始人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进行。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主要股东的婚姻变动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法律实务界认为原“土豆条款”限制了创始人的婚姻自由,与婚姻法基本原则相悖,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因此实践中,我们为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做财富规划方案时,对涉及“股东婚姻风险防范”的方案设计不再是简单粗暴的某一条款,而是根据企业和家庭的实际情况,运用一系列的法律协议,并配合其他工具为其整体筹划,来合法有效地实现“土豆条款”的目的。
如果结婚前能事先规划好,避免日后利益的撕扯,即便离婚也可以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2.1.2 一方负债,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2-2 小马奔腾:好梦由来最易醒,一方负债配偶偿[8]
“现在我和女儿、妈妈一起租房子住。”面对媒体,小马奔腾老板娘金燕满面愁容。3年前的金燕或许不曾想过,如今会沦落到如此境地。金燕是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妻子,本来顺风顺水的老板娘生活,一夕之间全部成为泡影。随着丈夫的突然离世,金燕被要求为夫还债,高达数亿元的债务足以压垮她的生活。
一切还要从丈夫李明和小马奔腾开始说起。小马奔腾曾是业内炙手可热的高信誉影视文化公司,制作投资过《历史的天空》《甜蜜蜜》《我的兄弟叫顺溜》《武林外传》《建党伟业》《将爱情进行到底》《匆匆那年》《黄金大劫案》《无人区》等多部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一度被称为影视界的一匹“黑马”。
2011年3月,小马奔腾获得的融资高达7.5亿元,完成了在当时来说国内影视业最大的一笔融资。其中,建银文化通过入资4.5亿元成为小马奔腾第二大股东。
也正是在这一年,小马奔腾实际控制人李明等三兄妹与建银文化等投资人签下对赌协议,约定如2013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上市,李明等人将全额回购股份。谁知人有旦夕祸福,2014年1月2日,就在协议到期,“对赌”失败后的第二天,创始人李明因突发疾病离世。之后,小马奔腾因核心骨干纷纷离职等问题陷入混乱而引起业界关注。2016年3月,小马奔腾与建银文化股权纠纷案裁决结果出炉,小马奔腾的几位股东需以6.35亿元回购建银文化所持15%的股权。金燕尚未走出亡夫的悲痛,便即将遭受无妄之灾。因金燕是李明的妻子,投资人认为金燕也应承担原属于李明的债务。于是金燕也被建银文化告上法庭,要求承担2亿元债务。
一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金燕应连带承担支付2亿元股权回购款的义务。
金燕为此愤慨:“我对这份‘对赌协议’完全不知情,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没有小马奔腾的股份,也没参与公司的经营,为什么这一切要我来承担?”
无可奈何花落去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9](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对此前备受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正。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此时正处于“被负债”深渊的配偶而言无异于黎明曙光。金燕立刻在朋友圈发文称:“我,是不是解放了!”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2019年10月22日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金燕对于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明知的,且其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在李明去世后,金燕的一系列行为证实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经营公司,案涉债务属于二人经营所负共同债务。因而,二审维持原判,即终审判决金燕需为李明因对赌协议形成的2亿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按照金燕之前的说法,即自己并未参与公司运营且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场“遗孀负债案”对她而言,或许可以柳暗花明。
【点评】
不论是对创富主体,还是对其配偶来说,婚姻关系不但是两个人爱情的结合,也是双方财务的结合,一旦夫妻一方具有高负债的风险,配偶也很可能被牵涉其中,而在企业融资中,风险往往不请自来。带来的风险是什么呢?企业破产尚为小事,最为严重的是,无辜的配偶一方可能将承担巨额债务的连带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的债务,原则上是要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非配偶能够证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之间为分别财产制且债务人知晓。这时候举证责任是在配偶一方。
当时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防止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此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可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夫妻一方通过与他人串通伪造债务,从而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使得很多配偶因为婚姻而背负上无穷无尽的巨额负债。
针对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新司法解释,对备受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正。
新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同时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新司法解释认为企业家个人举债将不牵连配偶一方,即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不少企业家配偶以为自己的风险将大大减少。但实际上,企业在融资时企业主不得不签署担保协议,以个人及家庭资产为企业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应对该条文,银行及债权人为保障贷款的安全,也会进一步要求贷款人配偶签署知情同意函及连带担保相关协议,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高债务风险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一方经营企业的家庭,新司法解释并没有提供额外庇护,对于企业家配偶风险依然很大。所以,企业融资的资金需求仍然存在,作为配偶,往往不得不配合签字,将风险从一方引向夫妻双方。实际上,若无另外安排,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很多企业家的配偶来说仍是一座潜藏在水面下的冰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也将该解释正式纳入了民法典,确定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资本汹涌的时代,如何权衡融资与对赌、增长与负债、企业与家庭之间的利弊,如何防范风险,如何发展企业,如何保全家庭,是每一个企业家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企业家而言,在进行家庭财富规划的过程中,如何保全家庭资产显得尤为重要,资产保全的正确方法应该是建立家企债务的防火墙,同时建立家庭资产的安全池。家企防火墙的建立可以通过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合理控制企业发展速度、建立企业治理的法律风险体系、夫妻财产契约、财富的提前传承等一系列措施进行系统安排。而在家企防火墙的建立过程中,为防止企业存在的巨大债务危机连累家庭资产,提前设立家庭资产的安全池就变得尤为重要。家庭资产安全池的设立,可以通过家族信托和人寿保险进行提前安排,当然,具体在什么时机设立、用什么资产设立、具体架构如何设计才能起到隔离企业债务风险的作用,需要根据具体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统筹规划。
创业固然艰辛,守业更需要智慧。
2.1.3 再婚后,复杂家庭财产如何分配?
案例2-2-3 齐先生再婚:新旧人貌合神离,再婚后家烦宅乱
1985年,齐先生青年创业建立了齐氏企业,主营农副食品,企业发展步伐稳健,在当地小有名气。同时齐先生在投资方面也很有商业嗅觉且颇具运气,除去食品相关产业投资,2001年,齐先生在北京投资置办了多套房产,随着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房价持续攀升。齐先生在事业上顺风顺水,却在婚姻家庭中遇到一些困惑。
家道顺遂后生强
1986年,齐氏企业成立之初,齐先生与青梅竹马的高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齐甲。1995年,高女士因车祸不幸离世,齐先生独自带着孩子经营公司,齐甲从小在齐氏企业长大,齐先生开会、谈生意的时候常常带着孩子旁听,齐甲天资聪颖传承了父亲的商业天赋,也深得企业中“老臣”的青睐。2014年齐甲硕士毕业后便来到齐氏企业历练并逐步任职副总经理,齐先生一直对齐甲寄予厚望。
新人迎来旧人恼
随着儿子离家读书,孤身一人的齐先生认识了第二任太太李女士,李女士温柔贤惠,独自抚养儿子李甲长大,李甲年龄比齐甲略小。齐先生深知其中的不易,相似的经历使两人格外珍惜这段感情,虽然儿子齐甲对李女士母子十分抵触,但齐先生仍然坚持。两人的第二段婚姻开始于2005年,重组家庭后,齐先生与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李女士专心照顾家庭做起了全职太太。
目前齐甲29岁,持齐氏企业28.5%股权并任职总经理,有稳定的女友,计划结婚;李甲23岁,刚刚大学毕业;小儿子齐乙13岁、小女儿齐丙10岁,两个孩子仍在读书。
新旧关系剪还乱
令齐先生担心的是,长子齐甲与现任妻子李女士及李甲相处并不融洽,在幼子和幼女出生后,更是多次出现冲突,虽然近几年长子逐渐成熟稳重,两方不再争吵,但关系依旧冷漠。如今,齐先生年近60岁,精力大不如前,面临企业交接班的重要时期,资产的安排问题也需尽早提上日程,可是家庭成员年龄差距大,关系有亲有疏,企业股权、不动产、现金等多种资产类型很难在家庭成员间合理分配。
齐先生私心希望企业由长子接班,又希望日后兄弟姐妹之间可以相互帮衬,于是在家庭会议中商量,会考虑将个人名下54.5%的股权中的23%留给齐甲(齐甲另有28.5%,共51.5%),另31.5%分别给李女士、李甲和弟弟齐乙、妹妹齐丙。至于房产及其他资产,会考虑平分。齐甲情绪激动地表示企业是爸爸妈妈一手打拼出来的,而李女士和李甲是外人,他不会同意他们进入齐氏,齐乙、齐丙一向和李女士、李甲亲近,也从未把齐甲当作兄长。而李女士认为齐先生太过偏心,自己辛苦照顾家庭14年,又为齐家生育2个子女,李甲虽是继子,但也一直尊敬齐先生,日后同样会赡养两人,李女士希望齐先生至少应该对几个子女“一碗水端平”。面对复杂的家庭关系,齐先生无从着手,更添了一头白发。
图1 齐氏家庭结构图
【点评】
齐家是很多家庭的一个缩影,在我们团队所处理的案例中非常典型。在财富面前,财产纠葛的背后是情感的博弈。按感情关系齐先生的家庭可以大致分成两个支系,高女士所生的长子齐甲为一支,李女士所生齐乙、齐丙、李甲为一支,两支系各有强势弱势。在复杂的家庭关系中,齐先生让四个孩子及妻子共同经营家族企业的传承愿望很难实现,首先,如果齐先生的股权分散至5人,公司小股东人数众多,大小股东之间关系不合,齐甲即便作为大股东,也可能面临决策上的阻碍。其次,齐太太作为全职主妇,对公司并无把控能力,幼子齐乙齐丙目前尚未成年,继子李甲刚刚毕业,即便再过数年也可以想见,依然会与长子齐甲能力差距悬殊,如果日后进入公司,可能发生冲突,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出现裂痕,对企业而言是很难长远的。
对于其他资产而言,两支家庭成员之间也很难达成共识,如果只是简单的分配而没有更好安排,日后恐怕会激化矛盾,目前表面平静的家庭或将分崩离析,这定是齐先生不愿看到的。
对于这个家族而言,对于财富传承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充分考虑齐先生的想法,另一方面也要综合家庭的基本情况,关于齐先生的案例,可以借鉴李嘉诚的分家智慧,从企业的传承角度来说,更多的是考虑企业交给谁经营对家族企业的发展最为有利,齐先生可以将企业的控制权集中在企业的传承人手中,以使家族企业更加兴旺,同时平衡各方利益;也可以考虑将家族企业的股权置于信托之中,让其他家庭成员享受信托的收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将其他的家庭资产更多分配给未经营企业一方,保障他们的权益。当然这只是方案之一,具体还需要根据家族企业的情况,家族人员的情况来具体处理。在设计传承方案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工具、金融工具及结构性工具并配合公司内部治理以及家族共同价值观统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