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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大福不再:逃汇难逃国家监察之网

案例2-4-5 郑某:竹篮打水一场空,功败垂成被判刑

在郑某、陈某某非法经营一案[12]中,郑某、陈某某等地下钱庄团伙成员,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福清市地区采取“对敲”方式,非法从事对美洲等地区的地下跨境汇兑业务,该团伙在国内向客户收支人民币,在境外向客户收支等额的外币,跨境汇兑的地区涉及美国、阿根廷、中国香港地区、英国等地,交易金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手续费收取比例为汇兑金额的1% ~3%不等。最终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郑某金额达970多万美元、被告人陈某某金额达76多万美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2-4-6 潘某某:水底捞月引争议,徒劳无功终败诉

在潘某某与郭某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3]中,原告潘某某就案涉《合作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交易模式而言,因其涉及所谓“市场汇率”及官方汇率间的倒买倒卖,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经常项目或者资本项目所认可的真实合法的交易,很显然不可能获得外汇管理部门正常的审批备案手续。因此,潘某某根本不可能通过正常审批途径将《合作协议》项下的巨额资金转移至境外,如《合作协议》实际履行,则潘某某势必要通过“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至境外”,以“私自买卖外汇”等违法手段,实现其境内资产非法转移的目的。根据潘某某提供的证据,潘某某在《合作协议》项下的操作方式是,在境内收取被告郭某某人民币2000多万元的投资款,采取直接使用潘某某在委内瑞拉的等值的外币作为投资。此等操作模式与“地下钱庄”的操作模式如出一辙,潘某某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在资金不发生跨境流动的情况下,在境外账户以所谓的市场汇率的外币予以冲抵,以“对敲”方式完成跨境汇兑,变相实现资金跨境流入流出,实际上达到非法转移境内资金的目的,此等行为严重扰乱国家外汇体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外汇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本案最终未追究原告潘某某逃汇罪,但也因为采用“对敲”的方式致使其合伙协议无效,从而只能承担败诉结局。

【点评】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通过“对敲”的地下钱庄方式进行逃汇,对敲也称相对委托或合谋,是指行为人意图逃离国家监管,与他人通谋,双方分别扮演卖方和买方角色,各自按照约定的交易价格、数量,在国内向一方收支人民币,在境外向一方支付标的或者在境外向一方收取外币,在境内向一方支付标的行为。往往双方当事人会通过“对敲”达到非法交易、非法转移境内资金的目的。如“客户”想把境内的钱打到境外账户,便将钱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境内操作者则通知境外合伙人按照汇率将相应数额的外币打入“客户”的境外银行账户。而如需将境外账户的钱打到境内账户,操作过程则相反。“境内、境外是分割的,资金各自循环,表面上境内人民币没有流出去,境外外币没有进来,实际上交易早已通过‘对敲’完成[14]。”目前,为了惩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相关企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非法资金结算、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解释》,已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的地下钱庄,则是重点打击对象。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非法转移外汇的单位,往往还会构成逃汇罪。什么是逃汇罪呢?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但往往对于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数额大小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逃汇。当然,这种认识并不需要行为人了解关于逃汇的具体法规,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即可。

【总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法治建设的高速发展期,企业家触犯刑法问题已经是国家经济发展领域频发的问题,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阻碍,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家因违法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不对企业家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最后伤害的绝不仅是企业家与企业本身,更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命脉。

(一)暴利诱惑与负面企业文化

企业设立的根本目的是营利,因此,企业从设立之初即面临着追逐暴利的诱惑。而部分行业又存在通过违规甚至是犯罪行为获取暴利的可能性,于是在暴利的诱惑下,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其目的,便成为企业家走上犯罪道路的最原始的动机。追逐利润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为了追逐利润而不择手段,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树立正面的企业文化,有助于抑制企业家在暴利的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企业文化是指一个企业所创造的,具有独特性的适宜本企业经营管理的哲学、价值观念及与此相适应的精神风貌和一系列活动。非常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家在暴利的诱惑下,从一开始就营造了一种不健康甚至是负面的企业文化,最终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融资困难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之所以成为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重灾区,是因为民间中小企业确实存在着融资难题。以吴英案为例,吴英之所以触犯集资诈骗罪,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吴英通过合法手段难以获得融资,二是民间存在着大量游资无处投资。但我国投资渠道匮乏,将资金存于银行难以获得增值。于是,大量民间游资急需新的投资渠道以获得收益。吴英案集中反映了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融资难和我国金融体制不健全的现状。同时,这类案件也说明了民营企业在以合法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获得资金的过程中,存在着触犯刑法的极大风险。

(三)常见企业家触犯刑法的原因

1.在财务管理方面,一些企业家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淆,没有很好地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财务管理随意,财务账目混乱,用企业的钱办自己的私事,结果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更为严重者为了获取更多的政府资源,拿企业资金对外行贿。在人员管理方面,视员工为自己的“私人财产”,滥用职权,利用工作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2.在纳税方面,很多企业为了少缴或不缴税,打法律的“擦边球”,有的甚至触犯刑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为民营企业家常犯罪名之一。

3.在融资方面,由于资金缺口大,融资渠道不多,很多企业融资较困难,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这样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此类案件近几年多发,值得我们深思。


[1]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2017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2]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2017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3]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2017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4] 北京时间财经:《“7宗罪”共涉金额12亿最高刑期15年 魏银仓战董明珠完败终结?》,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2726959900915809&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3日。

[5] 新浪财经:《原雷士照明董事长吴长江获刑14年,被控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罪》,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12-22/doc-ifxyxqsk636954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3日。

[6] 参见消息网:《香港法院下令冻结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资产》,http://www.cankaoxiaoxi.com/finance/20150320/71181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26日。

[7] 数据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2017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8] 搜狐网:《某影星陷“偷税门”某影星微博已经沦陷!》,https://www.sohu.com/a/2341 33328_786049,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4日。

[9] 中国法院网:《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之七:“e租宝”非法集资案》,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1/id/314842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4日。

[10] 搜狐网:《罚款20亿以上,111人入狱,e租宝案情终结!!》,http://www.sohu.com/a/ 250337595_100224846,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4日。

[11]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2017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12]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1764号,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5cff244-5df4-4a45-bdf8-a895009d36eb&KeyWord=。

[1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42号,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04173c6-9697-4f4b-a669-a8510096044f&KeyWord=,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5日。

[14] 环球网:《非法资金“借道”地下钱庄通过“对敲”帮助客户周转资金》,https://finance.huanqiu.com/article/9CaKrnJXeA7,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