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财富管理中的遗产税风险
韩国LG集团在2018年11月2日的公告中称,40岁的集团会长具光谟继承了其父亲,也就是已故前会长具本茂持有的LG股权11.3%中的8.8%。然而这位新晋掌门人若想继承这笔巨额财产,首先需要支付近6.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4亿元)的遗产税。这将是韩国历史上金额最高的一笔遗产税。[17]
这一新闻也在国内引发热议,近年来,国内将要立法征收遗产税的消息不绝于耳,许多高净值人士都十分关注。与遗产税相伴而行的房地产税入法已经提上日程,遗产税虽未有官方定音,但依旧不得不谨慎考虑。
5.4.1 遗产税的概念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缴的税种,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留下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
征收遗产税可以调节消费、投资与储蓄之间的平衡。高额的遗产税使得上一代不敢储蓄,因为储蓄的财富越多,子女们承担的税负也越重,并导致家族财富严重缩水,因此这项税收可以促使人们消费或投资、抑制储蓄,减少发生继承时的遗产总额。此外,遗产税还能够鼓励人们参与慈善事业。征收遗产税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其税制都允许对慈善捐赠的财产免收遗产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慈善捐赠,减少自己应纳税的财产量,降低其遗产税负担,同时有利于推进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美国国税局的数据显示,1998年总遗产超过2000万美元的应纳税遗产中,慈善捐赠平均1320万美元。[18]
5.4.2 遗产税的历史
遗产税制度在古埃及时期就已存在,但到中世纪时期,因为经济凋残,欧洲只剩少数国家仍在适用。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欧洲政治、经济全面复苏,遗产税也迎来了第二春。1598年,荷兰通过立法开启了近代遗产税的大门。随后,英、法、德、日、美等国加入其中,引领遗产税走向复兴的道路。起初,遗产税的收缴是出于军费融资的目的,但随后经济的发展使得各阶层民众收入悬殊,削弱贫富不均逐渐成为该税存在的主要追求[19]。在我国北洋政府时期拟定的《遗产税征收条例》标志着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开始,但事实上该条例从未实施。遗产税的正式开征始于1939年12月公布,1940年7月实行的《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可因为经济落后、政治腐败,穷人无钱纳税,富人千方百计逃税,该条例形同虚设。[20]
新中国成立后,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研究开征遗产税。在1994年实行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遗产税被重新设立[21]。随后,遗产税立法目标被写进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九五”立法工作计划,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曾指出要开征遗产税。2004年,《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公布,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远景目标纲要再次提出开征遗产税问题。前后30年里,遗产税的征缴问题一直被提起,但因多方因素始终没能得出确定结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是否征收遗产税都较为关注,并对此有许多探讨和研究。在这样热度的讨论下,虽遗产税是否会开征仍无定论,但不排除有开征的可能,高净值人士宜早早关注,充分准备。
5.4.3 世界各国(地区)的遗产税立法
(一)美国
美国遗产税自1797年首次开征以来便时征时停,税率也起起落落,经过多次税法演变和调整,遗产税的最大缴纳比例也在不断下滑:1981年,美国遗产税最大缴纳比例是70%,到2000年时便只剩55%,如今更是降到40%。[22]2018年美国将遗产税的免税额度由549万美元增加至1180万美元,超过该数额的部分依然按40%征税。[23]现在,美国遗产税采用累进计算,税率从18%到40%不等。
同时,美国也是个全球征税的国家,对公民和永久居民在全球的资产进行遗产税征收。当然,1180万美元的遗产税免征标准不适用于外国人和非美国居民,外国非居民只有6万美元的免征额度,超过部分均要交40%的遗产税。对于非居民,美国只对其在美国的财产征税,不进行全球征税。
(二)日本
日本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者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征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而言,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三)意大利
意大利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
意大利将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另一类是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其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四)加拿大
加拿大与其他国家不同,没有遗产税,但人去世后,在财产转交过程中,需要交资本增值税。这项税是以资本利得的概念来征税,也就是说,只有当这些财产的赠与或遗产出现了资本收益的时候,才需要纳税。
关于资产转交,在加拿大还有另一项有特色的收费——遗嘱认证费。立遗嘱的人一旦过世,若要其遗嘱对处理资产拥有法律效力,遗嘱人需要向省政府缴纳该笔认证费,进行认证与公证。一般来说,遗产在2.5万加元以上才收遗嘱认证费,2.5万~5万加元的部分,每1000加元收取6加元认证费;5万加元以上资产部分,每1000加元收取14加元认证费。100万加元需要交1.4万加元认证费,200万加元需要交2.8万加元认证费。
(五)英国
英国居民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都要付遗产税,而非英籍人士只有在英国国内拥有的资产才需要支付遗产税。目前的遗产税率是40%。
(六)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遗产及赠与税法”修正草案,确定未来遗产税与赠与税将由单一的税率10%改为10%、15%及20%的三级累进税率。而我国香港地区已于2006年废除了遗产税。[24]
以上只罗列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实际上据统计,全球共有114个国家开征遗产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中,更是有91%的国家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离我国并不遥远,尽早规划以应对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案例2-5-2 国外高额房产税和遗产税的困境
王君(化名)是国内某国有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家中独子,现年36岁。王君初中时便赴美求学,2011年回国,但一直没有稳定职业。王君之父是民营企业主,母亲是全职太太。2009年开始,其父先后在美国购置别墅等房产20套,并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2012年,王君父亲的企业破产倒闭。由于欠下债务,王家在国内的房产和存款均被查封抵债,仅剩下母亲多年积攒下的少量资金用于日常生活。屋漏偏遭连夜雨,王君的父亲激愤之下又因病去世。
国内资产化为乌有,王君便想到去美国继承父亲的20套房产,意想不到的是,其海外资产的继承也并不是那么顺利。
近几年,伴随着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中国境内高净值人士开始将自己的资产分散投资到海外,海外房地产就是重要的一项投资项目。王父在美购置的这些房屋正是出于投资目的,一直空置,也无人打理。
当年王君父亲一共在美国买了20套别墅:加利福尼亚州10套;夏威夷州6套外加一个豪华游艇;纽约州2套;马萨诸塞州2套。当王君到了美国,发现这些空置已久的房屋中,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的房子里面已经被别人住上了。原来,王君的父亲持有上述房屋多年,却没有过来居住,也没有安排当地中介负责照看经营,结果拖欠了多年房产税。房产因为欠缴房产税被政府拍卖了,里面早已被别的家庭居住。
在美国,房产税的征收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建国初期房产税的征收就被写到了各州的法律条文上,住房交房产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美国的土地和房产都是私有的,而且是永久产权。对于房产税怎么征收,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按季度交,有的按月交。美国每个州政府都有专门的交地税网站,在全球都可以方便缴纳。不少初到美国的购房者,由于不清楚或不重视房产税的缴纳,在现金付清房款之后就以为可以一劳永逸安心居住了,却不知税是跟着房子的,世世代代居住,世世代代交税。
因父亲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的房子最多,王君马不停蹄,横跨东西两岸,飞到了加利福尼亚州。在加利福尼亚州,王君找到了当地房地产领域有名的律师。然而着手办理继承手续时,又面临一个问题:在美国继承遗产需支付高额的遗产税。
父亲去世后,留下的美国房产视为其的美国遗产,面临美国的高额遗产税。因为王君父亲是中国国籍,没有美国绿卡,而且常年生活在中国大陆,根据美国的联邦税法规定,美国人的遗产税免税额度在2016年高达545万美元/人。然而王君父亲不是美国人,遗产税免税额度只有可怜的6万美元/人。且美国的联邦遗产税率高达40%,面对如此巨额的税金,王君陷入了困境。[25]
【点评】
运用财富管理工具成功防范了遗产税风险的高净值人士并不在少数。
比尔·盖茨就以慈善捐款的形式完美化解了遗产税风险。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高净值人士要把遗产留给子女,联邦政府会从遗产中抽走过半的遗产税。同时,美国政府又规定从事慈善事业可以抵免遗产税。比尔·盖茨夫妇名下的资产超过400亿美元,迄今为止已经捐出逾250亿美元。比尔·盖茨在遗嘱中计划将遗产的98%捐给自己创办的、以他和妻子名字命名的比尔和梅林达基金会,用于研究艾滋病和疟疾的疫苗。通过慈善的方式来化解遗产税风险,既以慈善基金会的形式将财富传承给了后代,又为全人类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不失为一项明智之选。
我国台湾地区前首富蔡万霖先生则通过大额保单和多层投资公司将原预计700多亿新台币的遗产税“奇迹”般地变为5亿新台币。据《福布斯》报道,蔡万霖逝世时的财产高达46亿美元,约合1564亿新台币,按照台湾地区现行50%的遗产税率来算,蔡家后人本应缴纳的遗产税为782亿新台币。然而经税务部门核实,因为蔡万霖先生生前结合保险、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离岸架构等工具对财产做了筹划,最终需缴纳的遗产税“仅有”5亿新台币。[26]
王君家族的传承事故显然是由于缺少税务筹划导致的。虽然我国国内尚未开征房产税和遗产税,但就目前税收政策及相关信息技术的逐步完善,遗产税及房产税的开征或离我们并不遥远。这对于尚无税收筹划的高净值人士而言是不小的风险。就目前已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而言,遗产税的开征很可能存在“追溯”机制。我国尚未施行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这一草案虽未施行,却给了我们一个重要提示,税务筹划一定是在先准备、系统考量的结果,等到传承“关头”再去赠与则很可能是无效筹划。
另外不少高净值家庭都配置海外资产或部分家庭成员尤其是海外留学的子女可能取得外籍身份,这就需要考虑当地税收政策,综合筹划,从而合理降低税收成本,在传承中更好地保护财富,实现高效率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