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哪些情况下,交通警察会检查驾驶人的酒精含量?
案例背景
2020年10月21日晚,李某在参加了朋友聚会之后开车回家。因为其在聚会时喝了很多酒,头脑有些不清醒,在开车时就总是摇摇晃晃,不走直线,后来撞到了护栏上。正在执勤的交警吴某看到之后,马上赶过来,觉得该车的司机很可能是酒后驾车。李某刚将车窗打开,吴某就闻到一股酒味。等到李某走下车,经过检测之后发现李某果然是酒后驾车,而且他的酒精含量非常高。其后,交警对李某的酒后驾车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一次性扣除12分。
学法有疑
请问在何种情况之下,交通警察会检查驾驶人的酒精含量?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由此可知,一般情形下,交警是不会对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的检验的。但是,如果驾驶员涉嫌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则很可能被进行检验。此外,如果驾驶人拒绝检验,交通警察可以使用警械强制其检验。
法律条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句话说法
为了保证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减少损害,在驾驶人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等情况之下,交通警察会对驾驶人强制进行酒精检验。如果驾驶人不予配合,交警有权使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