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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政处罚权能否转委托?

案例背景

某地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法定程序将纺织品的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了本地区的纤维检验局行使。纤维检验局在某次的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A服装制造公司存在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纤维检验局又委托了该市的一个工商所,以纤维检验局的名义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学法有疑

该纤维检验局是否可以将行政处罚权转委托给工商所呢?该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哪些违法情形?

法律讲堂

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此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监督的行政处罚权部分委托给纤维检验局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受委托的纤维检验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即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进行,并且纤维检验局不得再将自己的行政处罚权转委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一句话说法

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组织来行使,不能委托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更不能委托给个人行使。而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在受委托的范围内进行,且不能再次转委托,否则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