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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实施?

案例背景

某村的村民高某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保护区内修建了一座院墙,该县路政管理大队根据规定对高某作出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拆,将由路政大队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到期之后,县路政管理大队去该村督促执行情况,发现违章建筑依旧没有拆除,且当事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于是县路政大队委托了乡政府用铲车将该违章建筑推倒。

学法有疑

县路政管理大队委托乡政府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讲堂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本案中县路政大队对高某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正是要求当事人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由于高某是在公路建筑保护区内修建的院墙,考虑到当事人迟迟不履行拆除义务可能会危及交通安全,所以此时县路政大队委托乡政府代履行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一句话说法

行政强制权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于行政强制权的委托,我国法律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行政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委托,而行政强制执行在符合代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委托。这两个方面的权力要注意区分,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