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行政处罚有时效期间吗?
案例背景
2014年11月23日,某省中医药管理局接到了一通举报电话,举报称患者高某燕在某市中医医院安装心脏起搏器后,因为起搏器的参数设置不当,导致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死亡。同年12月,某省中医药管理局经过调查发现,某市中医医院在为患者高某燕实施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时,并没有取得实施该项诊疗技术的资格。但是该省中医药管理局只是要求该市中医医院与患者家属保持积极沟通并做出情况报告,并没有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月,当事人高某燕之女罗某以某省中医药管理局未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省中医药管理局在30日内对该案立案并依法处理。于是,2019年2月13日,某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某市中医医院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学法有疑
该省中医药管理局是否在任何时候均能对某市中医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呢?行政处罚是否有时效限制?
法律讲堂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期间,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本案中某市中医医院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11月,某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是2019年2月13日,虽然乍一看该行为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期间,但是应当注意某市中医医院的违法行为在2014年12月就已经被某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现。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发现了违法行为,因此,虽然某省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2月13日才对该中医医院作出行政处罚,但是该行政处罚仍旧是有效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句话说法
行政处罚存在时效期间,行政机关应当把握好这一时效期间,努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务必在处罚时效期间内制裁违法行为,从而达到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政府权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