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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案例背景

张某经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店。一日,工商所接到举报称张某的店内贩卖淫秽书刊。经过调查,工商所决定对张某处以1000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张某不服,称自己并没有贩卖淫秽书刊,就向工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张某向工商局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称如果继续执行的话会极大地影响自己店铺的声誉。

学法有疑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法律讲堂

行政机关行使着国家职权,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威信,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不会被停止执行的。但是也存在特殊的情况,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本案中张某申请停止执行,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即工商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句话说法

行政复议期间,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其要求是否合理,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权衡好行政行为的威信力和相对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再作出是否停止执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