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指南:俄罗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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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是否可以对抵押贷款以外的资产进行证券化

2013年12月13日,国家杜马通过了第379号联邦法律(以下简称《证券化法律》),该法旨在为在俄罗斯市场上对范围广泛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提供法律依据。《证券化法律》对多部法律作出了修改,其中包括《民法典》《证券法》《税法典》《银行法》《破产法》以及若干其他法律。《证券化法律》于2014年7月1日生效,预计会使俄罗斯证券化交易的数量和类型得以增加。

《证券化法律》设想设立一种新的国内法人实体——特殊金融公司,该公司有权发行以质押证券、不动产以及根据俄罗斯法律可以转让的各种应收账款(包括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的方式予以担保的债券。

特殊金融公司的结构在许多方面与抵押贷款代理人类似。因此,特殊金融公司不得签订任何雇用协议,其管理和会计方面的运作必须分别外包给外部管理公司和会计公司。愿意管理特殊金融公司的公司必须列入由俄罗斯银行保有的一份特别名单中。

根据《证券化法律》,保留20%风险的风险保留规则将适用于发起人。俄罗斯中央银行已经制定了有关附属法律,用以规范该等风险的保留形式。

《证券化法律》规定了几种新型账户。其中一种是名义银行账户,用于运作不属于账户持有人(客户)的资金。使用名义银行账户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某些证券化交易中的混合风险。

另一种专用账户是担保品(质押)账户。在出质时,可以质押担保品账户中现有和未来的所有资金,或者按照某一固定金额予以质押。担保品账户允许出质人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但在使用时可能会受制于双方约定的某些限制性规定。担保品账户有望在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时得到广泛应用。根据《证券化法律》,来自证券化应收账款的所有收款额均应贷记到担保品账户中,而且仅可用于满足债券持有人的债权,或者用于债券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