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指南:捷克、波兰、匈牙利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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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

(一)概述

1.适用的税项

在捷克,适用以下税项:

(1)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3)消费税(对烃基燃料、酒精类、烟草、啤酒和葡萄酒征收);

(4)道路税(对商用车辆征收);

(5)环境税;

(6)不动产转让税;

(7)不动产税。

目前,捷克并无印花税(登记税)或增资(出资)税。环境税[对其他燃料(煤炭、天然气、电)征收的消费税],于2008年1月1日引入。

2.税务机关和税务裁决

税务事务由区内的“财政办公室”管理,而“财政办公室”向“财政局”汇报工作。税务机关的决定可由行政法院审查。区域行政法院的裁决可由最高行政法院审查。

捷克的税务机关不发布任何对个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税务裁决(有少数例外)。此外,税务机关亦未对某个税法颁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导原则。财政局会颁布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对税法的某些规定加以解释。财政局发布的这些指导原则对税务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对纳税人并无约束力,虽然实际上纳税人亦会遵守该等指导原则。

3.税务审计

税务机关可在纳税申报到期之日起3年内进行税务审计并重新核定税款。税务审计结束后前文提到的税务审计期限将自动延长3年。如果在过去12个月内,纳税人进行了额外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的决定或审核决定已交付给纳税人,或者发生其他特定情形,则该期限还将自动延长1年;不过,在纳税申报到期之日满10年之后,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重新核定税款,法院终局裁定存在税务犯罪的情况是唯一的例外。发生税务亏损的纳税人则适用特殊期限。

4.税务罚款

·在法定截止日期到期后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每天按实际应纳税额的0.05%缴纳罚款(最高为实际应纳税额的5%,但不得超过30万捷克克朗)。

·如果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中提高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减少其免减税额,纳税人则应就差额缴纳应纳税款20%的罚款。

·如果税务机关减少纳税人的税务亏损额,则纳税人应缴纳应纳税款1%的罚款。

·逾期税款的滞纳金按捷克国家银行的回购利率(目前约为每年0.05%)加上14%的比例缴纳。最多可核算五年的滞纳金。

·此外,纳税人未履行行政义务还可被处以如下金额的罚款:

(1)未履行登记或其他申报义务的,最高可处50万捷克克朗的罚款;

(2)纳税人未满足某些电子申报的提交要求时,将被处以2000捷克克朗的罚款。情节严重时,最高将被处以5万捷克克朗的罚款。

(二)企业所得税

1.征税范围

对于捷克的法律实体以及其管理场所位于捷克境内的外国实体(“捷克居民纳税人”)而言,应税所得一般为全球总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减去税前可扣除费用、非应税收入及允许的扣减项目。

2.合伙

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就捷克税务目的而言,二者属于部分或完全“透明”的公司)适用特殊的税务制度。一般合伙的收入在合伙人这一级征税,而有限合伙的收入则在公司一级征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分配股息征收预提税。

3.常设机构

从税收目的而言,外国实体的分支机构在捷克通常被视为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如果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分支机构在捷克的经营活动实际产生的利润,则可将类似规模实体的利润推定为该分支机构的利润。税务机关还可对“非贸易型”分支机构使用特别征税方式。

常设机构概念在捷克《所得税法》和捷克达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定义比较宽泛。但是,除了外国企业据以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标准外,如果某一企业在任意12个月期间内有超过6个月的期间(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该期间作了修改)在捷克境内提供服务,则亦视为存在常设机构。

4.税率

法律实体在自2011年及其后开始的纳税期产生的所得须按19%的公司税率纳税。而某些投资、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的收入则适用特别的5%税率。法律实体的资本利得被作为普通收入对待,按19%的标准税率征税,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享有参股收入免税待遇。

5.收入来源

捷克居民纳税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均须缴纳捷克所得税。捷克非居民纳税人则仅须就其源于捷克的收入缴纳捷克所得税,下述各项均被视为来源于捷克的收入,无论其由何人支付,但(5)项除外:

(1)常设机构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2)在捷克提供的服务产生的收入(但建设组装项目除外),包括来自商业、技术或其他咨询服务、管理或中介服务及类似种类服务的收入;

(3)出售位于捷克境内的房地产及其相关权利产生的收入;

(4)使用位于捷克境内的房地产或其部分,包括公寓或其部分产生的收入;

(5)来自捷克居民纳税人及捷克非居民纳税人的在捷克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收入系下述类型的收入:

①为他人的无形工业(知识)产权、软件、生产与技术诀窍、其他具有经济利用价值的诀窍的使用或使用权支付的款项;

②为著作权或其类似权利的使用或使用权支付的款项;

③支付给隐名合伙人的商业实体(包括合作社)的利润分成、和解款项分成、清算所得分成、其他资本收入和税后利润的比例份额。利润分成还指关联人交易中约定价格与正常公平交易价格之间不当差额产生的收入,以及因低资本规则被视为非税前扣除项目的利息费用;

④信贷、贷款、存款和证券的利息和其他收益;

⑤在捷克使用动产或其部分产生的收入;

⑥出售下述各项取得的收入:常设机构业务财产中包含的动产、注册办公场所在捷克的纳税人发行的证券、在捷克登记的财产权、注册地在捷克的商业实体的所有权权益或股份;

⑦商业实体股东因注册资本减资取得的收入;

⑧通过转让取得的应收款项结清所取得的收入;

⑨违约金;

⑩无偿取得的收入。

(6)出售捷克居民商业公司的参股权益所获得的收入。

上述关于来源于捷克的收入须缴纳捷克所得税的规定,可由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修改。

6.税基

税基以经济效益为基础,按照捷克法定会计标准计算,并按照非税前可扣除费用和非应税收入加以调整。某些税基减免项目(如慈善捐赠)可从税基中扣除。而按最终税基计算得出的纳税责任,可减去某些税收减免项目(如残疾员工税收减免)。

7.税前可扣除费用

一般而言,任何费用如果系为产生、维持和取得应税所得而发生,且纳税人能够证明费用已发生,则就税务目的而言,该等费用即可扣除。该一般性定义同时附有明确规定为税前可扣除项目的费用的不完全目录。税前可扣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各项:

·有形资产的税收折旧与无形固定资产的税收摊销(对于无形固定资产,适用各种法律规定,具体取决于资产取得年份);

·有形与无形资产通过出售或变现方式处置时的税收账面净值;

·雇主缴纳的法定医疗与社会保障费(前提是其缴纳时间不晚于纳税期结束后一个月);

·经营场所租赁的租金(但当租赁资产为承租人购买时则适用某些限制);

·融资租赁分期付款(适用若干法定限额)和普通租赁分期付款;

·某些已缴税项(包括房地产税、房地产转让税和所得税);

·银行与其他专项费用(如证券交易经纪费用、雇主设立费用),但不包括公司行会费用(如商会入会费);

·业务差旅费用(如住宿费用、交通费用和餐费补贴,但有一定的法定限额);

·因任何内部公司规章、与任何相关工会达成的集体协商协议、雇用或其他协议产生的雇员福利(如因雇主一方原因造成的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付的离职赔偿金),除非税法对某些种类的福利另有规定;在雇用协议项下,仅为已履行的工作提供雇员福利。

8.非税前扣除费用

某些非税前扣除费用同样被明确规定。下述非税前扣除费用目录为不完全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各项:

·应收账款出售损失(减去所设立的法定坏账准备金);

·持有子公司股份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

·代表另一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9.税收折旧

有形固定资产通常按购买价值折旧。

如果价格超过4万捷克克朗且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则按年折旧(仅有少数例外)。最低税收折旧期限因具体的有形资产被划归的折旧类型而各不相同。目前,捷克税法将有形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折旧期限从3年到50年不等。

一般可采用两种税收折旧方法: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选择何种方法,必须按资产逐个选择,一旦选定则不可更改。某些资产(如自然资源、土地)不可折旧。

同样,无形固定资产,如果价格超过6万捷克克朗且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则按月折旧(仅有少数例外)。折旧期限从18个月到72个月不等。

如果为固定资产技术改进作出的超过一定限额的支出,提高了相关资产的购买价值或残值,必须与被改进的资产一并折旧;对于承租人融资租赁的资产作出的任何改进,如果该等改进能够由承租人按单独固定资产折旧,则适用特别折旧机制。

10.税损利用

以往年度的税损可从税基中减去,税损不得移前抵免,但可最多推后5年进行抵免。此外,利用以往纳税期结转的税损的可能性通常受到限制,其前提条件是,公司经历所有权变更或发生法律形式转变,使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税损发生的纳税期相比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对于具体情形中可否利用税损,可从捷克税务机关取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

11.资本利得与损失

固定资产与金融资产出售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按19%的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共同基金、投资基金和养老基金则为5%)纳税。捷克非居民纳税人向捷克居民纳税人(或捷克非居民纳税人在捷克的常设机构)出售其在捷克公司的股份或所有权权益实现的资本利得,构成该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捷克的收入,须缴纳捷克所得税。但这一资本税项通常被相关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取消(但有某些例外)。

处置有形和无形资产产生的资本损失,通常被认为是税前可扣除项目(但土地出售损失除外)。证券、非按市场价值估价的股份(子公司股份)、本票和其他项目(如应收款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权益)方面的损失,为非税前可扣除项目,且不得结转。

12.参股收入豁免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捷克新税收法律的规定,股息和母公司出售其在子公司的股份和参股权益时实现的资本利得,如满足一定的条件,则有资格免缴公司所得税。

一般来说,这些条件可分为两类:即适用于所有子公司的条件和因子公司所在地而有所区别的条件。两类条件简述如下:

(1)公司所得税豁免的总体条件为:

①资本利得由在捷克设立或实际管理的母公司或另一欧盟成员国、挪威或冰岛的居民纳税人实现;

②母公司具有捷克商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这样的法律形式,或具有1990年7月23日欧共体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属不同成员国时适用的共同税收制度的第90/435/EEC号理事会指令附件提及的法律形式;

③母公司为资本利得的实益所有权人;

④在至少12个月的期间,母公司保有子公司至少10%的注册资本;

⑤子公司不在清算过程中;

⑥被出售的股份或参股权益并非在业务或部分业务转让过程中取得的。

(2)公司所得税豁免的特别条件为:

·子公司—如为捷克实体

①该子公司在捷克设立或实际管理;

②该子公司具有捷克商法规定的捷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这样的法律形式。

·子公司—如为位于欧盟、挪威和冰岛的外国实体

①该子公司为欧盟成员国、挪威或冰岛的居民纳税人;

②该子公司具有1990年7月23日欧共体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属不同成员国时适用的共同税收制度的第90/435/EEC号理事会指令附件提及的法律形式;

(3)该子公司须缴纳1990年7月23日欧共体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属不同成员国时适用的共同税收制度的第90/435/EEC号理事会指令附件提及的税项;

(4)该子公司未被豁免缴纳公司所得税,没有豁免选择权,也不享受公司所得税(或类似税项)零税率待遇。

子公司——如为位于欧盟、挪威和冰岛之外的外国实体,认定标准为:

①该子公司为与捷克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居民纳税人;

②该子公司具有类似于捷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的法律形式;

③该子公司须缴纳与捷克公司所得税类似的税项且税率至少为12%。必须在转让所在纳税期及上一个纳税期内满足这一标准,这是最低要求。

要享受公司所得税豁免,则必须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不满足任何一项条件,则股份转让的资本利得将缴纳19%的公司所得税。被转让股份的初始购买价格及某些其他相关费用可用作税前扣除项目(但有某些例外)。

13.转移定价

以资本或其他方式相关联的人员之间约定的转让价格,应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即有权按认定的差额调整纳税人的税基。

当转让双方中有一方来自与捷克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则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交易价格时,需要遵循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转移定价指南。

以资本相关联的人员指一家公司在另一家公司资本或表决权中的直接或间接参股权益超过25%时所涉及的双方人员。而通过其他方式相关联的人员指具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或控制的人员之间的关系的人员或为减少税基或增加税损目的达成法律关系的人员。

14.集团纳税和税务合并

集团纳税尚未在捷克引入,因此,每一纳税人必须提交自己的纳税申报单,而从捷克所得税的角度看,任何集团内交易无法被合并。此外,财务统一体的概念尚未引入,因此无法抵销集团内亏损与利润(但合伙适用某些例外)。

15.纳税期

会计与纳税期采用日历年度或经济年度来计算。经济年度指一月之外任一月份首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会计与纳税期从日历年度改为经济年度或相反变更,均须在计划改变前至少3个月通知主管税务局。

新设公司如欲采用经济年度计算,则须在设立后30天内作出决定。该决定必须在公司设立后30天内通知税务机关。

16.所得税申报表和缴纳

最迟须在年度纳税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届时还必须结清相关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应缴税款。

如果纳税人根据授权委托书委任税务顾问或代理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则提交日期可再延长3个月;对于财务报表依法须审计的纳税人而言,该等延期自动适用。

17.预提税

15%的预提税适用于经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在某些情况下)捷克税法修正的股息。15%的税率适用于捷克债务人向境外支付的经相关税收协定修正的利息。15%的税率还适用于捷克被许可人向境外支付的经相关税收协定修正的特许权使用费。

自2013年1月1日起,引入35%的预提税税率。该税率适用于下述收入者的收入:

(1)其并非另一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居民;

(2)其并非与捷克订立有效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税收相关信息交流协定的国家的居民。

如果源自捷克的收入向境外支付,且不适用于预提税时,则在捷克的付款人可被要求按1%到10%的税率预提税款(但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如收款人为另一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居民纳税人)。

18.欧盟母、子公司指令

该指令纳入捷克税法实施,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批准的股息分配。在下述条件下,分配的股息免税:

(1)股息的收取方为在捷克设立或实际管理的母公司或另一欧盟成员国、挪威、冰岛或瑞士的居民纳税人;

(2)该母公司具有捷克商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这样的法律形式或具有1990年7月23日欧共体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属不同成员国时适用的共同税收制度的第90/435/EEC号理事会指令附件提及的法律形式;

(3)该母公司系股息的实益所有权人;

(4)该母公司至少在12个月的期间内(不论是在此之前还是之后)保有该子公司注册资本的至少10%;

(5)捷克子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stock exchange company)或合作社这样的法律形式;

(6)捷克子公司未在清算过程中。

19.欧盟合并指令

合并(以及拆分、注资和换股)通常被视为税收中性行为,对于合并产生的未实现收入不征税。合并过程中不适用节税的往上分摊(step-up)法。

在某些条件下,存续公司可利用被清算公司(最早在2004年开始的纳税期间核定的)的节税准备金、备抵和损失;但是,如果合并是在税务目的驱动下进行的,则不得结转税损,也就是说,如要利用税损,则存续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存续公司保留。

20.欧盟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指令

捷克公司向其在另一欧盟成员国设立的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免缴捷克预提税。从2011年1月1日起特许权使用费适用同样的免税待遇。收款方必须收到捷克税务机关就免税适用作出的特别决定。

21.欧盟私人储蓄指令

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境内的个人的私人存款利息的免税待遇已开始实施。这些规定在指令生效(2005年6月1日)后即立即有效。

(三)个人所得税

1.应税所得与税率

在捷克拥有永久居所或在某一日历年度内在捷克实际居留超过183天的个人,即被视为捷克居民纳税人,并须就其全球收入纳税(但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能享有税收优惠,如减免税)。个人的税收地位或住所可能受到适用税收协定的避免双重居民身份规定的影响。

其他无捷克居民纳税人地位的个人则就其源于捷克的收入纳税。这尤其包括在捷克境内从事的非独立活动产生的收入。相关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可能为捷克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提供了捷克税收优惠。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但这一税率可增加7%的所谓“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调节附加”,该附加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

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调节附加税尤其适用于下述收入差额:

(1)非独立活动总收入与独立活动总税基之和;

(2)平均工资金额乘以48(例如2018年的总额为1438992捷克克朗)。

2.非独立活动收入

这包括因个人必须遵守雇主指令开展活动取得的工资、薪水、奖金和其他报酬(无论这些收入的性质和名称)。此收入还包括支付给公司董事、法定机构成员、就其履行的工作支付给有限责任公司高管及合伙人的费用,即使他们没有义务遵从另一人的命令。

计算非独立活动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包括:(1)雇员的总收入,包括雇员缴纳的法定社会与医疗保险缴款;(2)雇主缴纳的法定社会与医疗保险缴款。

可在相关应税期结束后按实际金额要求获得税务减免(如住房储蓄贷款和抵押贷款利息)。而须提交书面凭证的税务抵免(如年度个人税务抵免、残疾配偶税务抵免、受抚养子女税务抵免等)可按年度减免额1/12的金额按月主张。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工资管理的规定,雇主有义务从按上述规定经税收减免调整的税基中,按15%的比例预提税款。

支付给捷克法律实体法定机构的非捷克成员的费用,须按源头缴纳15%的最终预提税。

3.业务活动收入

个人来自业务活动和专业服务的税基包括:

·来自于商贸和其他独立业务活动的收入;

·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一般合伙人的收入;

·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特许使用费收入;

·财产(包括商业地产)租赁收入。

纳税人必须选择税基计算方式。下述方式可用于该目的:

·会计计算所得经济成果;

·基于税务凭证的收支差额;

·收入与收入一次性扣减30%到80%间的差额(但有限额)。

如经济成果用于税基计算,则收入可减去税前可扣除费用,对于所有法律实体均是如此。

4.资本收入

个人的资本收入尤其包括下述各项:

·利息收入;

·股息收入;

·有限合伙人收入;

·银行存款收入;

·单一存款所得。

股息和银行私人储蓄利息收入须缴纳15%的最终预提税。构成个人税基一部分的其他收入,则按正常所得税税率纳税。

5.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或公寓的出租收入以及动产租赁收入,但临时性租赁收入除外。

租金收入计入按正常所得税税率纳税的普通税基。计算税基时,为产生、取得或维持应税所得发生的费用,通常为可扣税项目。个人如果未表明所发生的可扣税费用的实际金额,则其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总额费用。该等一次性总额费用适用总收入30%的比例,可主张应税费用的最高金额为30万捷克克朗。

6.其他收入

该类收入包括增加纳税人的财产但未在其他收入类型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收入;例如,如果未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被免于纳税,则该类收入可包括某些股份出售收入、有限责任公司参股权益出售收入、房地产出售收入、无偿取得的收入(如赠与)。

7.税收减免

部分税基总额可减去下述税收减免项目:

·用于满足个人住房需求的住房储蓄贷款和抵押贷款利息(年最高额为30万捷克克朗)和同一户家庭的所有贷款的利息;

·合格寿险的寿险保费(每一纳税期最高额为24000捷克克朗,但须满足某些条件);

·养老金缴费中超过12000捷克克朗的部分(每一纳税期最高额为24000捷克克朗);

·工会会费(最高为个人雇用税基的1.5%,但不得超过3000捷克克朗);

·慈善捐赠(最高为个人税基的15%,但须满足某些条件)。

8.税务抵免

纳税责任可进一步减去下述税务抵免项目:

·24840捷克克朗的年度个人税务抵免额;

·首胎15204捷克克朗的税务抵免、二胎为19404捷克克朗、三胎及更多孩子为每个孩子24204捷克克朗;

·子女入学前机构(如幼儿园)费用所对应的年度税务抵免。可抵免的最高金额为12200捷克克朗。

9.纳税申报单

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必须提交年度纳税申报单,但下述收入除外:(1)须缴纳捷克工资税的雇用所得收入;(2)须缴纳最终预提税的收入;(3)非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纳税申报单须在下一年度的4月1日前提交;可为具体个人再延期3个月。应缴税款必须在同一纳税期结清。

10.法定社会与医疗保险缴费

非独立活动及从事独立商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须缴纳法定社会与医疗保险缴费,但前提是,个人须(义务性或自愿性)参加捷克社会保障体系。

在捷克就业的个人一般必须参加捷克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组成),并支付相关费用,这与劳动合同是受捷克法律还是外国法律管辖无关。但是,自2004年5月1日起,欧盟社会保障法律已开始在捷克适用,并修改了捷克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某些流动人员的适用。

表2 2018年适用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险缴费比率表

社会保险缴费计算的年度基准的上限为雇员月平均工资的48倍。平均月工资的计算采用特殊规则进行计算。2018年社会保险年度上限额为1438992捷克克朗。

医疗保险上限额的规定于2013年废止。

2013年1月1日,养老体系引入第二支柱。是否参与养老体系第二支柱,由个人自行选择。如果雇员决定参与养老体系第二支柱,则该雇员有义务将其参与决定通知雇主。养老体系第二支柱已于2016年1月1日取消。

如果雇员参与养老体系第二支柱,则与上文所述缴费比例略有不同。

表3 参与养老体系第二支柱缴费比例表

雇员的缴费必须由雇主从雇员报酬中扣除,并与雇主的缴费一起上交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险机构。

计算来自非独立活动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包括:(1)雇员的总收入,包括雇员缴纳的法定社会与医疗保险缴费;(2)雇主支付的法定社会与医疗保险缴费部分。

(四)增值税(VAT)

1.概述

捷克增值税法律与欧盟增值税法律相统一。捷克增值税征收对象为在捷克开展的下述交易:

·商品供应(包括某些房地产转让)和服务提供(包括权利转让)。

·从另一欧盟成员国购买商品(欧盟内购买)和从另一欧盟成员国和第三国获取服务(反向收取)。

·从第三国进口货物。

这里有几点,必须区分和注意:

·增值税非应税货物,如业务单位(企业)的出售或注资或自有应收账款的转让,对此不须缴纳销项增值税,但可能须扣除进项增值税。

·增值税应税货物,对此须缴纳销项增值税,但可对收到的货物扣除进项增值税。

·有权扣除进项增值税的增值税免税货物,如向非欧盟国家出口商品或在欧盟范围内向位于其他成员国的增值税纳税人供应货物,或者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国际运输服务,对此不须缴纳销项增值税,但可扣除进项增值税。

·有权扣除进项增值税的增值税免税货物,如广播、金融、社会与教育服务以及某些建筑物或其部分的所有权转让或房地产租赁,对此不须缴纳销项增值税,但不可扣除进项增值税。

2.增值税纳税人

任何在捷克拥有住所、营业地或机构的人员或法律实体,如开展经济活动且在过去最高连续12个月期间内营业额超过100万捷克克朗,则有义务进行增值税登记。如果未达到登记起始标准,但能够证明自身确实已开展经济活动,则可进行自愿登记。外国实体一旦开始提供应税供应行为地在捷克的应税货物(如果该实体有义务估定并交纳增值税)或其一旦开始从捷克向另一欧盟成员国供应货物,则该实体有义务进行捷克增值税登记;对这类实体未规定登记起始标准。

某些情况下适用特别的增值税登记起始标准:

·从另一欧盟成员国购买商品,其价值在相关日历年度超过326000捷克克朗。

·纳税人从另一欧盟成员国以异地销售方式向捷克非商业人士销售商品,其价值在相关日历年度超过114万捷克克朗。

3.指定人士

与增值税纳税人一起,《捷克增值税法》还认定了增值税登记的指定人士,其有义务进行增值税登记,但该指定人士权利与义务和增值税纳税人并不相同。

指定人士包含但不限于下述人士:

(1)非捷克增值税纳税人但从另一欧盟成员国购买须缴纳增值税的货物的应税人员;

(2)人员或实体:在捷克拥有住所、营业地或机构,但该增值税纳税人从未在捷克设立的人员处接受服务,此类人员或实体被视为指定人士;

(3)在捷克拥有住所、营业地或机构的,但该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地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服务,此类人员或实体被视为指定人士。

指定人士仅有义务申报与跨境供应行为有关的增值税。针对本地供应行为,从捷克市场角度而言,指定人士被视为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应税人员。

与增值税纳税人不同,指定人士无权要求增值税抵扣。

4.增值税率

大多数商品与服务按21%的标准税率征税。某些商品(如食品)和某些服务(如某些住房建设服务、文化活动和社会看护服务,前提是其未被免除增值税),则按15%的低税率征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只有因有限的建筑面积被划分为社会住房的居民住房可享有15%的优惠增值税率。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书籍、部分婴儿食品和某些医疗用品(如疫苗)引入了10%的第二种优惠增值税率。

5.增值税纳税期、申报表和缴纳

纳税期主要以日历月为单位计算。

纳税人可决定申请适用季度纳税期,但前提是:

(1)其上一日历年度的营业额未超过1000万捷克克朗;

(2)其未被视为不可靠纳税人;

(3)其在相关日历年度的一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

纳税人不得在增值税登记当年和次年申请适用季度纳税期。

增值税申报表必须在相关增值税纳税期结束后25天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增值税的应缴时间与增值税申报单的应提交时间相同。

指定人士仅须在其实现跨境供应行为的月份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6.账单对比报告

自2016年1月1日起,规定了捷克的增值税纳税人须履行提交账单对比报告义务。

在账单对比报告中,增值税纳税人披露某些已实现交易(如商品或服务的本地供应行为、本地购买行为、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购买商品行为)。报告中应包含客户增值税识别号、账单号、应税供应行为日期、应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等信息。

法律实体应按月在相关日历月结束后25天内以电子方式提交账单对比报告。

个人应在其纳税期(月度或季度纳税期)结束后25天内以电子方式提交账单对比报告。

7.不可靠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严重违反其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决定该纳税人被视为不可靠纳税人。

关于纳税人是否被视为可靠或不可靠纳税人的信息,可在互联网上公开查询。

8.进项增值税扣减

增值税纳税人如果有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则有权通过其增值税申报单,扣减其收到的并用于自身经济活动的应税货物(包括进口货物)的进项增值税。

如果相关增值税纳税期的应退进项增值税金额超过该期间的应缴销项增值税,则多缴的增值税将在相关增值税纳税期的增值税申报单的提交截止期限结束后30天内退还增值税纳税人。

提供无权要求进项增值税扣减的增值税免税供应货物时收到的货物,其进项增值税不可退税。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完成了应税供应和免税供应两种行为,则其有权就与用于两类供应行为的进项相关的进项增值税主张部分退税。其金额为相关纳税期的进项增值税总额乘以比例系数计算所得。

下述应税货物免缴增值税且无权要求进项增值税扣减:

·邮政服务。

·声音与电视广播。

·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某些房地产的转让和租赁。

·教育培训服务。

·医疗服务与用品。

·社会服务。

·彩票及类似博彩活动及其经营活动。

·提供用于增值税免税供应行为的货物,且其在取得时不可扣减进项增值税。

9.进项增值税退税

非捷克居民经济实体可要求退还其作为购买价格一部分为须缴纳捷克增值税并用于其应税活动的货物支付的进项增值税。增值税退税规则原则上以欧盟退税指令为基础。

退税在外国实体申请后作出。如果是欧盟实体,则申请应提交至其设立地所在成员国的相关机构。非欧盟实体应按规定格式将退税申请提交至布拉格一区金融办公室。

10.INTRASTAT报告[1]

INTRASTAT报告系统自2004年5月1日起在捷克开始适用。根据这一系统,就商品供应或购买完成共同体内交易的捷克增值税纳税人,必须采用特别表格向捷克海关报告这些交易,但前提是,共同体内交易金额超过规定的起始标准。货物的共同体内购买与共同体内供应使用相同的起始标准,即800万捷克克朗。

所需数据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就每一日历月期间报告。仅有最低数量在欧盟内交易的实体免于履行INTRASTAT报告义务。

(五)其他税项

1.房地产转让税

房地产的任何有偿转让,均须缴纳4%的房地产转让税,由受让方缴纳。税基为约定转让价格或根据具体规则计算所得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房地产转让税特别豁免适用于以房地产向注册资本实物出资情形及并购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

2.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征收对象为登记于房地产地籍中的建筑物和地块,具体计算取决于面积与位置。房地产税通常由业主缴纳;纳税期为日历年度,税额根据每年1月1日时的情形核定;税额与房地产的任何转让行为无关。纳税申报单必须在实际纳税期当年的1月31前提交。税额缴清的到期日期取决于评定税额金额及房地产类型。

3.道路税

在捷克登记并用于商业目的的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缴纳道路税,无论车辆是否由商业实体拥有;雇员的车辆,如用于雇主的商业差旅,亦须缴纳道路税。纳税期为日历年度。纳税申报单必须于次年1月31前提交。每类机动车辆税基的计算方式各不相同。

4.关税

作为欧盟成员国,捷克遵循欧盟海关法律,包括统一欧盟海关商品分类与税则表。从欧盟之外的第三国进口至捷克的商品,均须缴纳进口关税与进口增值税(除非该等商品已明确免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关税也可通过双边方式(根据欧盟达成的关税优惠协定)或多边方式(根据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全部或部分减免。

进出口商品还可能面临其他限制进出口的非关税措施,如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及兽医检验。

(六)其他义务

电子报告系统

捷克引入了电子销售报告系统(捷克语缩写为“EET”),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实行。

根据这一系统的规定,某些企业(法律实体和个人),如以现金、支票、汇票或类似支付工具(如礼品卡、餐券、代金券等)收到其货物或服务的款项,则有义务在该电子销售报告系统中报告相关交易。

电子销售报告系统分4个阶段在捷克推出:

(1)自2016年12月1日起,电子销售报告系统适用于住宿、餐饮企业;

(2)自2017年3月1日起,电子销售报告系统适用于零售与批发企业;

(3)自2018年3月1日起,电子销售报告系统计划适用于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企业(如运输服务、律师、医生),但下文所述第4阶段的活动除外。

(4)自2018年6月1日起,电子销售报告系统计划适用于从事部分手工和制造业务的企业(如纺织生产、木工、各类产品的制造活动)。

但近期,第3阶段和第4阶段已被取消,这些企业的电子销售报告系统的推出将被推迟。

电子销售报告系统规定每一相关卖方或服务提供商有责任购买电子收银设备,其须与现金收银网络相连接并将每笔交易的相关信息(兑现的现金、银行卡、支票、汇票或类似支付工具)发送给当地相关的各金融管理机构。

(七)会计、审计与公布要求

1.会计准则

所有捷克商业实体以及外国实体的任何捷克分支机构、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个人和年营业额超过2500万捷克克朗的个人,均须根据捷克法定会计规定编制保存会计记录。此外,当个人与编制会计记录的另一个人或法律实体达成联营时,则新成立的联营体亦须编制保存会计记录。

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市政法人和其他非企业实体则适用特别会计法规。而小企业或个人则仅需要基于税务目的编制保存记录。

账目与财务报表必须主要以捷克本地货币和捷克语编制。以外币计值的资产与负债还必须以该等外币予以记录。

捷克公司如发行获准在欧盟监管市场中交易的证券,则还须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账目。捷克会计标准目前在许多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不同,包括下述各项:

(1)备件被视为存货;它们不予折旧,其价值的降低反映于降低后价值的备抵中;

(2)与资产投资相关的利息的资本化并非义务性的(在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可作为经营费用对待);

(3)所有租赁均作为经营租赁对待并记入资产负债表中;

(4)会计政策变动的影响必须反映于变动发生所在的会计期间,而不反映为上一年度调整。

2.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和控制报告

捷克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解释性附注、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解释性附注必须包含与具体会计期间相关的下述信息:

·与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相关的信息。

·会计政策、估值方法和折旧率。

·会计政策变动和估算方法的说明、变动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财务报表须进行法定审计的个人与法律实体,还需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必须包含下述内容:

·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如适用)。

·审计师报告。

·关于资产负债表日期后发生的事件、预计未来业绩、研究开发活动、自有股份购买、雇用与环境事宜及外国分支机构的说明。

如果控制实体与被控制实体之间未订立控制协议,则被控制公司必须编制报告,说明控制实体与被控制实体之间的关系及被控制实体与受同一控制实体控制的其他实体之间的关系。该报告必须附于公司年度报告后。

3.合并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必须由控制公司或对另一受控制公司的控制或经营发挥巨大影响力的公司编制。合并编制报表的公司必须是出于合并编制的目的而推行统一和一致的会计政策。

控制公司如发行获准在欧盟监管市场中交易的证券,则须根据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实体可选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依据。

由于未引入合并税基,因此合并财务报表仅用于会计目的,并不用于税务目的或用于计算可分配利润。

4.记录的公布与存档

年度报告必须在经审计师认证及法定机构批准后30内(但不得晚于下一会计期间结束之时),通过向记录汇编簿提交的方式予以公布;如果年度报告到下一会计期间结束时仍未被审计,则应在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加以说明。

表4 会计文件类型及存档最低年限

但是,由于会计文件通常也与税务目的相关,因此,该等文件保存的期限还必须反映是否可进行税务审计。

5.审计要求

经过一定的简化后,编制会计记录的公司和个人如果在本期和上一会计期间至少达到下述条件中的两项(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达到其中一项),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法定审计:

·营业额超过8000万捷克克朗;

·资产总额超过4000万捷克克朗;

·平均雇员人数超过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