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一、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必备条款。
公司名称对一个公司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公司名称不仅关系到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投放市场后,客户群对该公司的认可度;若品牌命名或公司名称符合行业特点、有文化底蕴能引起市场的共鸣或者是广大消费者熟知的、有中国特色的名称,公司的竞争力就明显高于行业内的其他公司,为打造知名品牌奠定了基础。
公司的名称权是公司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合法、规范,否则无法通过核名,或者虽然可以使用但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等。
(一)公司名称的构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基本要素构成。
例如:上海(行政区划)+XX(字号,如“合力”)+YY(行业特点,如“贸易”)+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具体说明如下:
1.行政区划: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域名称。在不会造成误认的情况下,企业名称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
2.字号: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字号应由2个或以上的汉字组成。
3.行业特点: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词。该字词应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能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实业”字样的,一般应有下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企业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可以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使用一个具体的行业名称。
4.组织形式: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大体有两类:公司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企业类的“中心”“厂”“店”“馆”“所”“社”等。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否设有分公司,均不得使用“总”字。
(二)公司名称登记管理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
2.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范围(以上海市为例):
(1)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2)企业集团;(3)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经纪组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机构;(4)股份有限公司;(5)国有独资公司;(6)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7)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8)外商投资企业。
二、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住所的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这个公司住所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
(一)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上确定公司住所,具有多重意义:
1.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属于企业的一种,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地为受送达处所。
3.确定债务履行地。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公司来说,其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
4.确定公司登记管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除依法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公司外,其他公司由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
5.确定涉外诉讼的准据法。在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中,当按属人法原则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时,一般按公司的住所所在国确定适用何国法律。
(二)公司住所的要求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在实际操作即公司注册登记时,各地对公司住所的要求进行了细化。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提供经备案租赁合同的,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企业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二)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三)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四)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五)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六)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一般来说,普通企业注册对场地需求为:公司租赁期必须是一年以上,租赁地址必须是商用、商铺、办公室等商用性质,必须是有着街道办或出租屋管理中心正规备案的地址。特殊性质企业对场地要求为:一般纳税人30平方米以上,酒类批发企业50平方米以上,中型餐馆需要150平方米以上等。但部分地区出台了同一地址可以注册两家或以上公司的相关政策。
条款设计示例[2]
第【×】条 公司名称:(以公司实际确定的名称为准,如上海合力贸易有限公司)
第【×】条 公司住所:(以公司实际确定的住所为准)
【设计指引】
1.公司的名称选定应符合名称构成的规定,同时不可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实践中,部分公司字号相同的企业或者具有关联性或者后注册的公司征得了先注册公司的同意。
2.公司住所应提供符合公司注册地工商管理主管部门要求的注册场地文件,避免公司注册时因为公司住所不符合要求而受阻。
实务问题
1.如何查询拟注册的公司名称是否已被注册
查询规则:第一,同行业公司字号不能同名同音;第二,两个字以上的字号,查名时需拆开,比如“合力高”,查名时会查“合力”“力高”“合力高”三次,如果有一次重复,就不能通过。
查询途径:可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相关部门查名,一般在公司注册前的第一个步骤就是查名;或者可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拟注册公司名称是否已被注册。另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的规定,各县(含旗及县级市、区)、区(指市辖区)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至迟于2016年12月1日向社会公众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服务。因此,可以尝试在各县、区企业登记机关互联网网站或者县、区政府网站(或公共服务平台)或上级市、省登记机关网站进行查询。
2.公司变更名称需要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同一地址是否可以注册两家或以上公司
原则上,同一个地址不能登记两家及以上公司,但是如果该地址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分割过,则根据分割后的数量、面积等条件可以登记注册为两家或以上的公司。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相关政策的落实,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一地址上登记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比如《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就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者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并使用相同住所办公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另外,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本区(县)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
4.何谓虚拟地址注册
虚拟地址是隶属于各招商园区,经国家允许只为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而存在的地址,是国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而批准的、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已经备案的用以注册公司的地址。公司用虚拟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登记后,经营可在任意地方。
5.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有何法律风险,如何处理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首先应当考量公司在登记的住所外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是否需要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第2条的规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虽然该规定已于2006年6月23日废止,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住所之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仍然需要办理分公司登记,理由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因此,原则上公司在登记的住所之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按设立分公司处理。《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10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住所之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分公司登记,否则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除上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外,还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第一,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受到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3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如果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对公司提起的诉讼,由该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司法文书也将送达该住所地址。如果因为公司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司法文书,经由法院缺席判决就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法律规定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
第四,在债务履行上,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一般即认为是公司住所。实践中,公司住所往往即认定为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务履行地存在分歧(法律规定参见我国《民法典》第602条)。
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建议企业:第一,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第二,设立分公司,即将实际经营场所登记为分公司的场所;第三,若涉及税收优惠,流转税可以在实际经营地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第四,注册地址应有文书信函收发联络人,签收的文书信函能及时转发至公司的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