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的有效执行准则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9/61号决议附件
一、《行为守则》的应用
A.一般原则
1.应使《行为守则》体现于本国的立法和惯例之中。
2.为达到《行为守则》第1条及其有关评注中规定的目标,应对“执法人员”的定义给予尽可能广泛的解释。
3.《行为守则》应适用于所有的执法人员,不论其权限如何。
4.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基本训练及所有随后的训练和进修课程中,向执法人员讲授本国立法中与《行为守则》及涉及人权问题的其他基本案文有关的各项规定。
B.具体问题
1.甄选、教育和训练。应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的甄选、教育和训练。各国政府也应通过在区域内和区域间相互交换看法来推动教育和训练工作。
2.薪资和工作条件。所有执法人员应得到足够的报酬,应获有适当的工作条件。
3.纪律和监督。应规定有效的办法以确保执法人员遵守内部纪律和外部管制并确保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4.公众的投诉。在上面3款所提到办法的范围内应特别作出受理公众对执法人员的投诉的规定,并应使公众了解这些规定的存在。
二、《行为守则》的执行
A.在国家一级
1.应以本国语文向所有执法人员和有关主管当局提供《行为守则》。
2.各国政府应传播《行为守则》和实施《行为守则》的所有国内法以确保公众了解《行为守则》中所载的原则和权利。
3.在考虑采取措施推动《行为守则》的施行时,各国政府应组织关于执法人员在保护人权和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和职能的研讨会。
B.在国际一级
1.各国政府应以至少五年的适当间隔向秘书长报告《行为守则》执行程度的情况。
2.秘书长还应依靠各专门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间组织和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意见与合作,编写关于执行《行为守则》方面取得的进展的定期报告。
3.作为上面所提到的报告的一部分,各国政府应向秘书长提供有关《行为守则》的施行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的摘要,关于执行《行为守则》的任何其他有关资料以及在其施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的资料。
4.秘书长应将上述报告提交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供其审议并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
5.秘书长应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向所有国家和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行为守则》及本准则。
6.联合国作为其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及发展方案的一部分,应:
(a)向提出要求的各国政府提供专家和区域及区域间顾问的服务,帮助它们执行《行为守则》的规定;
(b)推动举行国家和区域关于《行为守则》和关于执法人员在保护人权和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和职能的训练研讨会和其他会议;
7.应鼓励联合国各区域研究所组织关于《行为守则》的研讨会和训练班,并对本区域各国执行《行为守则》的程度以及所面临的困难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