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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
(一)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动犯罪;
(3)涉外犯罪;
(4)经济犯罪;
(5)集团犯罪;
(6)跨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管辖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第二十四条
(二)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管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4月27日 证监发〔2011〕30号)第十条
(三)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管辖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第三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