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17: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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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事立案门槛清晰明朗
第一编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第一章 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分工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四、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
五、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
六、监狱侦查的案件
七、中国海警局侦查的案件
八、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章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一、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
二、人民检察院的地域管辖
三、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
第三章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一、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二、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管辖
三、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
第四章 刑事案件协商管辖、指定管辖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
第五章 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和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
二、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互涉案件的管辖
三、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互涉案件的管辖
四、公安机关与军队互涉案件的管辖
五、公安机关与监狱互涉案件的管辖
第六章 部分特殊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二、假币犯罪案件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
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非法经营罪)
七、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八、虚假诉讼案件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十一、毒品犯罪案件
十二、网络犯罪案件
十三、网络赌博犯罪案件
十四、电信诈骗案件
十五、污染环境案件
十六、“套路贷”案件
十七、伤害案件
第二编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三、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四、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六、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七、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八、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十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十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十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十五、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十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十七、交通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十八、危险驾驶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十九、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十、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二十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二十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二十三、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二十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二十五、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十六、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二十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二十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二十九、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三十、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三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三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三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三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十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三十七、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三十八、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三十九、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四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四十一、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四十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四十三、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四十四、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四十五、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四十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十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四十八、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