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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伤害案件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1项、第2项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管辖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12月27日 公通字〔2005〕98号)第四条至第九条[2]
[1] 载青岛政务网,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25695/n24625709/n24625723/12090819333068567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2月2日。
[2] 载吉林省公安厅网站,http://gat.jl.gov.cn/zwgk/zcfg/xszc/201205/t20120530_121468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