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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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一)对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管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 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十三条

3.《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1月24日)

(二)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管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 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