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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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刑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追诉标准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二)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三)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四)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煽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六)煽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七)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3月16日 高检会〔2018〕1号)(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