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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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条(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