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42-2009 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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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直埋敷设

5.2.1 地下管线的最小覆土厚度应根据管线介质性质、管材强度、土壤性质、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与分布、土壤冻土深度等条件综合确定。敷设在车行道下的管线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敷设车行道下的管线的最小覆土厚度(m)

注:1 车行道下是指路面结构层底。

2 10kV以上的直埋电力电缆的覆土厚度不宜小于1.0m

5.2.2 在严寒地区,除热力管道、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等管线外,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燃气管道等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0.15m。

5.2.3 地下管线或管沟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顶或管沟盖板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2 当直埋管线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障路基稳定的条件下,防护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以外,且不得小于1.0m。当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有排水沟时,其防护套管或管沟应延伸出排水沟沟边1.0m。

5.2.4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罐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且距上述场地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管线布置在上述场地排水的下游时,距上述场地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但应尽量避免敷设在下游方向。

5.2.5 地下直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5.2.6 地下直埋管线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5.2.6的规定。

表5.2.5 地下直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1 表中最小间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管道系指公称直径。

2 当热力管道(沟)与电力电缆间距不能满足表列间距时,可采取隔热措施,以防电缆过热。

3 局部地段电力电缆穿管保护或加隔板后与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排水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的间距,可减小到0.5m,与穿管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的间距,课减小到0.1m。

4 表中数值系按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敷设在污水管上方制定的,生活饮用水给水管与污水管之间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50%;生产废水管与雨水沟(渠)和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与控制、电信、电力电缆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5 当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与排水管道共同埋设在砂土类土壤中,且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与排水管道间距不应小于1.5m。

6 仅供采暖用的热力管沟与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及电缆沟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7 110kV级的电力电缆与本表中各类管线的间距,可按35kV的数值增加50%。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间距要求与电缆沟相同。

8 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乙炔管道同一水平敷设时,其间距可减少至0.25m,但管道上部0.3m高度范围内,应用沙类土、松散土填实后再回填土。

9 煤气管道与生产废水管道及雨水管道的间距系指非满流管;当为满流管时可减少10%。与盖板式排水沟(渠)的间距宜增加10%。

10 天然气管道与本表各类管线的间距同煤气管道。

表5.2.6  地下直埋管线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1 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当排水管道为压力管时,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基础外缘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一倍。

3 给水、循环水、消防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堤高度,且不得小于5.0m;至铁路路堑坡顶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堑高度,并不得小于10.0m;排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堤或路堑高度,并不得小于5.0m。

4 氧气管道距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的外缘的间距为:氧气压力≤1.6MPa时,采用3.0m,氧气压力>1.6MPa时,采用5.0m;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缘净距为:氧气压力≤1.6MPa时,采用1.5m,氧气压力>1.6MPa时,采用2.5m。

5 乙炔管道,距有地下室及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的外缘的间距为3.0m;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为2.0m。

6 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管道与建(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应为1.2m;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间距要求与电缆沟相同。

7 表列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基础的间距,均指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基础在同一标高或在其上,当埋地管道深度大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基础的深度时,应按土壤性质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数值。

8 高压电力杆柱或铁塔(基础外边缘)距本表中各类管线的间距,应按表列照明及控制与电信杆柱间距增加50%.

9 当双柱式管架分别设基础时,可在管架基础之间敷设管线,但应满足本表要求。

5.2.7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基础的管线,管线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L(图5.2.7)后与表5.2.6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式中: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基础最外边缘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

h——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基础底砌置深度(m);

B——沟槽开挖宽度(m)。

图5.2.7 

5.2.8 地下管线交叉时,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m)

续表5.2.8 

注:1 含有酸、碱性和其他腐蚀性的污水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耐腐蚀管道除外)交叉时,其净距不应小于0.5m,当设防护套管时可按表列数值执行。

2 本表中0.15m为生产给水、循环水管道与污水排水管道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如为生活给水管道与污水排水管道交叉,当生活给水管道在污水排水管道上方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4m,且不应有接口重叠。

3 当污水排水管道在生活给水等其他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上方时,给水等管道应加防护钢套管或管沟。防护套管的内径或管沟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加300mm;防护套管或管沟的长度不宜小于上方排水管道基础宽度加管道交叉高差的3倍,且不宜小于基础宽度加1.0m;防护套管或管沟两端与管道之间的孔隙应采用防水材料密封;管沟可采用砖砌或其他材料砌筑的混合结构。

4 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与燃气、乙炔、氧气管道在交叉处,上述管道如有接口时,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应加包封。

5 易燃可燃气体、液体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其净距可参照乙炔管道间距采用。

6 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m。

7 表列“—”表示未作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2.9 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表5.2.9  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最小水平净距

注: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自管壁或防护设施外缘算起;电缆按最外一根算起。

5.2.10 直埋非金属管线,宜沿管线顶部外壁设置采取防腐措施的金属示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