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42-2009 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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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管沟敷设

5.3.1 地下管线敷设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线宜采用管沟集中敷设。

1 交通运输繁忙或管线设施较多的道路;

2 不易开挖路面的路段;

3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管道及多回路电缆或光缆的道路;

4 通道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地段。

5.3.2 管线共沟敷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管沟内管线上下排列顺序可参照本规范第5.1.5条规定执行;

2 管径小、检维修量多的应布置在上方;

3 管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考虑安全、卫生、安装、维护和检维修的要求。

5.3.3 低压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排水管道宜共沟敷设。

5.3.4 下列管道不宜共沟敷设:

1 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毒性气体、毒性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宜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管道共沟敷设;

2 给水、循环水和消防管道不应与化学药剂与催化剂、高压电缆共沟敷设;

3 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不应与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热力管道共沟敷设;

4 氧气管道不应与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共沟敷设;

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宜与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含酸碱以及其他有毒介质管道共沟敷设;

6 相互产生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限于条件不得不共沟敷设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5.3.5 当管沟与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间距小于30m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管沟和积聚的措施。

5.3.6 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