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特殊工程地质条件下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5.4.1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分类
注:全厂性重要设施和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4.2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4.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相应的防水措施。
表5.4.2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之间的防护距离
注:1 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工艺设备,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宜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宜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宜自其外壁算起。
2 陇西地区和陇东—陕北—晋西地区,当湿陷性土层的厚度大于12m时,压力管道与各类建(构)筑物、工艺设备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当湿陷性土层内有碎石土、砂土夹层时,防护距离可大于表中数值。
4 在建(构)筑物和工艺设备等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等渗漏的基本防水措施后,其防护距离不得小于一般地区的规定。
5 地基湿陷性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划分。
5.4.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建(构)筑物、工艺设备防护范围内的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排水管道、热力管道等水介质管道应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5.4.4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地下管线的综合管沟内含有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排水管道、热力管道时,宜采用半通行或通行管沟。管沟的盖板不宜明设,当明设和在人孔处,应采取防止地面水流入管沟内的措施。
5.4.5 在膨胀土和盐渍土地区,地下排水管道接口部位应防止渗漏,管道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的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得小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