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42-2009 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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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上管线综合设计

4.0.1 地上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介质性质、生产安全、厂区地形、用地条件、施工、检维修、交通运输、生产管理和厂容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

4.0.2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液化烃、可燃气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4.0.3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4.0.4 地上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和检维修;

2 敷设在地面以上的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等管道,与火灾危险性大和腐蚀性强的生产、贮存、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少与铁路交叉;

3 不宜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4.0.5 架空管线及其桁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4.0.5的规定。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备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净空高度。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表4.0.5  架空管线及其桁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

续表4.0.5 

注:1 表中最小净空高度: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位算起。

2 铁路一栏的数字,不适用于电力牵引机车的铁路线路。

4.0.6 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腐蚀性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的敷设方式

4.0.7 除敷设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腐蚀性及有毒介质管道外的其他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表4.0.7  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注:1 表中最小水平净距除注明者外,管架自最外边缘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2 本表不适用于铺地式、管墩式、低架式及建筑物支撑式。

4.0.8 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应沿厂区的边缘布置,并应缩短其在厂区内的长度。

4.0.9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丙类的工艺装置筑物以及储存可燃性爆炸危险性物料的储罐区和仓储区并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

4.0.10 架空电力线路与厂区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厂房、仓库、堆场等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4.0.11 除甲、乙、丙类的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厂房、仓库、堆场等外,架空电力线路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及其他管道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架空送(配)电线路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4.0.12 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围内。照明电杆、跨越道路的地上管线的支架,可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但应满足交通运输和安全的要求。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2 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