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42-2009 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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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排水管道等宜采用地下敷设,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可采用地下敷设。

5.1.2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管线宜按其埋深,自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向道路方向宜由浅至深布置;

2 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宜布置在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道路、铁路等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

3 管线施工沟槽的开挖宽度与深度,不应对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道路、铁路及原有管线产生影响;

4 铁路下面严禁平行敷设地下管线、管沟;

5 道路路面下不宜平行道路敷设地下管线、管沟,当必需敷设时,可敷设检维修少或检维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

6 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7 生活饮用水管道与排水、含酸、含碱以及其他有毒介质管道并列布置时应满足安全卫生的要求;

8 直埋电力电缆,不宜靠近其他金属管道敷设。

5.1.3 地下管线应按管线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原则,分别合理地集中布置。

5.1.4 地下管线综合设计中管线位置应符合下列避让原则:

1 新建管线让原有管线;

2 压力管道让自流管道;

3 管径小的管线让管径大的管线;

4 易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

5 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的管线;

6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7 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8 技术、安全要求低的让技术、安全要求高的。

5.1.5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热力管道应在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上面;

3 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5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6 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含酸、含碱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线下面。

5.1.6 全厂性生产污水管道,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

5.1.7 生产污水管道的排气口和水封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1.8 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防护套管或管沟内,防护套管或管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5.1.9 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0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0m,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