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总图运输
5.0.1 冷轧电工钢工厂的总图运输应结合各冷轧电工钢工厂所处的地理自然条件和企业的总体布局,应做到紧凑合理,工艺顺畅。
5.0.2 独立的冷轧电工钢工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
5.0.3 钢铁联合企业内的冷轧电工钢工厂(车间)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应具有方便的成品外运条件。
3 宜靠近为其提供原料的热轧厂房。
本条规定了钢铁联合企业内的冷轧电工钢工厂位置选择的基本要求。
1 在钢铁联合企业中,冷轧电工钢工厂属生产较为洁净,且对空气环境要求较高的工厂,将冷轧电工钢工厂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可减少受到其他厂(如炼钢、炼铁、烧结、焦化等)的污染。
2 冷轧电工钢工厂属产品最后工序,有大量成品外运,故应具有方便的成品外运条件,如靠近成品码头,道路出口,铁路成品站。
3 本款规定是为了方便冷轧电工钢工厂与热轧厂之间的热轧钢卷运输,节约运输成本。
5.0.4 冷轧电工钢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使物流、人流及介质流短捷、顺畅;宜使人、货分流。
5.0.5 冷轧电工钢工厂的建、构筑物之间及建、构筑物与铁路、道路、管线之间的安全防护间距以及防振、防噪声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5.0.6 分期建设的工厂,近期项目宜集中布置,远期项目宜布置在近期项目用地的外侧。
分期建设的厂,近期项目集中布置可节约近期用地,减少近期土石方工程量;远期项目布置在近期项目用地的外侧可减少远期建设对近期项目的干扰,使远期项目的建设更加灵活,更有利于发展。
5.0.7 冷轧电工钢工厂主厂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山地和丘陵地区,主厂房的纵轴宜平行于地形等高线,并应防止边坡深挖、高填可能引起的危害。
2 在炎热地区,主厂房的纵轴与夏季盛行风向的交角不宜小于45°。
本条规定了冷轧电工钢工厂主厂房布置的一般要求。
1 在山地和丘陵地区,主厂房的纵轴平行于地形等高线布置可减少场地的填、挖高度,减少土、石方和边坡防护工程量,减少地基处理费用,节约建设投资。
2 主厂房的纵轴与夏季盛行风向的交角不小于45°可使得厂房具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改善厂房内工人在夏季的劳动条件。
5.0.8 公辅设施的总图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各自的主要用户。
2 总降压变电所应布置在高压线进线便捷的厂区边缘。
3 燃气设施应布置在人员和交通稀少的地段。
4 酸再生站宜布置在酸洗车间附近,并宜位于冷轧电工钢工厂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循环水处理系统的冷却设施宜布置在建、构筑物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冷却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
6 压缩空气站应避开燃气、锅炉房及废酸处理设施,并应位于燃气、锅炉房及废酸处理设施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在本条规定中,公辅设施的总图应执行的现行国家标准系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35k V~110k 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2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等。
2 高压架空线通廊占地较大,将区域变电所布置在高压线进线便捷的厂区边缘可减少高压线长度,减少高压通廊占地,避免高压通廊对厂区总图布置的影响。
3 燃气设施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设施,其中煤气,天然气还属有毒气体,将其布置在人员和交通稀少的地段可减少安全隐患,减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危害。
4 酸再生站布置在冷轧电工钢工厂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减少酸再生站散发的酸气对冷轧电工钢生产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影响。
6 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第2.0.1条规定:“压缩空气站应避免靠近散发有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在冷轧电工钢工厂中,燃气设施、锅炉房及酸再生站属散发有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故制定本条规定。
5.0.9 办公及生活设施宜布置在冷轧电工钢工厂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人流集中的地段。
将办公及生活设施布置在冷轧电工钢工厂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人流集中的地段,可以改善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的环境,方便管理,方便人员用餐。
5.0.10 冷轧电工钢工厂物料的运输方式应根据外部运输条件、原料来源、成品去向,以及运输量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在本条规定中,外部运输条件系指铁路运输条件(接轨条件,专用铁路建设条件,铁路运输能力等);道路运输条件;水路运输条件(建港条件,厂址与港口的距离)等。选择运输方式时应根据上述条件及原料来源、成品去向以及运输量等情况估算建设投资与运营费用,经综合比较后确定运输方式。
5.0.11 当冷轧电工钢工厂布置在为其提供原料的热轧厂附近时,热轧厂至冷轧厂之间宜设置不与铁路、道路平面交叉的冷轧原料运输专用通道。
当冷轧电工钢工厂布置在为其提供原料的热轧厂附近时,热轧厂至冷轧电工钢工厂之间宜设置不与铁路、道路平面交叉的冷轧原料运输专用通道,可方便工艺采取运输链运输,避免与其他运输干扰,保证运输安全。
5.0.12 竖向布置、管线综合布置、绿化设计及铁路、道路等运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