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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精神卫生工作,也安排大量投资支持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建筑技术规范,导致各地只能参考综合医院建筑规范和依据以往建设经验开展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难以适应其功能需要。为适应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其建筑设计,制订规范以指导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工作十分必要。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的精神专科病区的建筑设计。
本条规定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设计应重视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特点,尊重患者隐私,满足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疗工作要求。
精神疾病患者一般器质性病变较少,临床症状主要体现在主观意识和精神层面,因此精神专科医院设计应着重关注精神疾病患者心理特点,重视患者隐私的保护。
1.0.4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规定明确了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