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消防救援体制与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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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英国

英国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部分以及一系列附属岛屿组成。国土面积24.41万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人口约6 679.68万人。

发生于1666年9月的伦敦大火,是英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火灾,87间教堂、44家公司以及13 000间民房尽被焚毁。这场灾难改变了伦敦的面貌,也改变了伦敦的历史,对英国消防立法和火灾保险影响深远。

一、消防法规历史沿革

1.《消防法》

1666年伦敦大火过后的第14年,伦敦开始有了火灾保险公司。到了18世纪,这些保险公司自行出资成立了消防队。在18世纪,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是世界上最早的工业化国家,也是最早实施消防立法的国家之一。1938年,《消防队法》颁布,作为大不列颠(除伦敦外)的基本法,将消防队交由地方政府负责,脱离保险公司的管控。该法案在1941年前短期施行,之后大不列颠的所有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均转移到国家消防局(National Fire Service)。

英国于1947年颁布了《消防法》,同时废止了1938年的《消防队法》,并解散了国家消防局,将消防救援职责重新交给地方政府。

1959年《消防法》对1947年《消防法》中转入或转出消防队人员的养老金以及训练设施中消防队员担任临时指导员等事项进行了修正,该法案后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废止,但在苏格兰仍然有效。

200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颁布《消防和救援法》,取代了《消防法》。该法强调,保障社区消防安全是消防救援机构的重要职责,并强调了消防人员必须通过消防安全知识以及火场逃生方法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水平。2005年,苏格兰颁布了《消防法(苏格兰)》,取代了《消防法》的大部分条款,仅保留了消防员养老金制度相关的部分条款。

2.《火灾预防法》

1937年,对1901年《工厂法》进行修订,增加了火场逃生方式的相关内容。

1956年,约克郡发生一起火灾,造成8人死亡。以此为契机,1961年对《工厂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赋予了消防队检查工厂消防安全的权利,并在消防许可中增加了火场逃生方式、消防设施及建筑防火分隔的内容。

1960年6月,利物浦某百货公司火灾促成了对《办公室、商店及铁路处所法》的修订,1963年新法颁布,与1961年《工厂法》保持一致。

1971年重新制定并通过了《火灾预防法》,该法将《工厂法》和《办公室、商店及铁路处所法》中消防相关的章节合并,并加入了旅馆等场所的相关规定。

1987年,通过《体育场馆消防安全法》修订了1971年《火灾预防法》,明确了在申请消防许可时建筑场所内有人在逃生、火灾扑救、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职责。

1997年,对《工作场所消防条例》进行了修订。

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取代了1971年和1997年的两部法律法规,废止了根据1971年《火灾预防法》施行了30多年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以1997年《工作场所消防条例》的火灾风险管理为基础,通过明确各类场所管理人(负责人)评估所经营场所的火灾风险并采取火灾预防措施的法律责任,建立起了现代消防安全管理体制。

3.《制度改革令(消防安全)》

2003年《许可证法》规定,需领取许可证的场所包括出售或消费酒精的场所、影剧院及娱乐场所等。这些场所多数不包含在1971年《火灾预防法》内,但有对其做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剧院法》《电影院法》等。2005年,将这些法案中的防火相关规定纳入了《制度改革令(消防安全)》中。2005年,英国的消防相关议会法案或法案中的消防相关条款共计80条全部纳入了《制度改革令(消防安全)》,该法令在2006年提案通过,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2006年,英国初步完成了消防立法的改革,新的消防管理模式令英国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运作程序发生了重大革新。2006年还颁布了《制度改革令附属条文(消防安全)》。2018年颁布了《制度改革令附属条文(消防安全)(监管处所)》。

二、消防救援部门历史沿革

17世纪至19世纪初,英国所有的消防车和消防员均来自志愿团体、教区当局或保险公司。1824年爱丁堡大火摧毁该市大部分老城区后,Jams Braidwood在爱丁堡建立了第一支城市消防队。1832年,Jams Braidwood担任了伦敦消防局局长。1833年,10支独立的保险公司消防队整合在了一起。

Braidwood总结出了有效扑救火灾应满足的四个基本原则,后来被称为“爱丁堡模型”,现在的消防队仍在沿用。该模型是指集中管理消防队,设备设施标准化,识别火源并尽可能在源头处理火灾,建立有纪律、训练有素、常规训练的消防队。

1834年,英国议会大厦毁于大火,该事件有力推动了英国所有主要工业化市镇进行消防组织市政化建设的进程。在此发展阶段后期,有个人影响力的首席消防官得到任命,加速了消防队的职业化进程,在全国建立起了消防机构网络和高级消防长官及消防队员的集体组织。到20世纪初,消防部门已从各地分散的消防队转变为一个整体的职业化机构。

1861年,James Braidwood死于图利街火灾,这促成了伦敦城市消防队的设立。伦敦以外地区则由地方政府担负灭火职责。

1938年前,英国共有约1 600支地方消防队。1938年《消防队法》规定,所有郡行政区和郡辖区议会为消防行政管理机构,需为本区提供必需的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及相关装备。同一时期,每个行政区和市区均建立了辅助消防队,成员多数为志愿者。

1941年,伦敦闪电战的破坏致使大不列颠的地方消防队和辅助消防队合并成为民防局主办的国家消防局。1942年,北爱尔兰组建了自己的国家消防局。战时经济要求消防工作更多地考虑资源的战略部署、消防队之间的合作以及更加精确的风险评估。战时经验同时也奠定了2004年前英国传统消防机构的基础。

1947年,《消防法》取代了1938年《消防队法》,规定将战时成立的国家消防局转变为由郡议会负责的消防队。1948年将辅助消防队改革为国家消防储备力量。

1974年,除伦敦外,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地方政府全部重组,引入了统一的双层结构,取代原来在郡和自治市中的单层结构,重新划分了各郡边界,同时有6个新的郡成了大都会郡。原警察局和消防局也随之重新划分边界、合并和重命名,但运作模式和消防队文化基本不变。

1979—1997年的撒切尔和梅杰政府时期,主要消防部门均未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经济、管理和运营环境等的影响。从二战到2001年,消防部门一直由内政部管理。

2001年,消防部门的管理转移到交通、地方政府和地区部,2002年5月移交到副首相办公室(Office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ODPM),副首相办公室在2006年7月变为社区与地方政府部(The 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DCLG)。应急计划工作则在2001年由内政部转移到新成立的内阁办公室民事应急秘书处。

1.英格兰

1947年以来,每个新的郡议会和大伦敦议会(Greater London Council,GLC)均有自己独立的消防队。1986年,GLC和6个大都会郡议会被废止,建立了伦敦和大都会区议会的联合市政服务机构——消防和民防部。20世纪90年代地方政府改革,建立了一系列的统一机关,并建立了消防局。

2016年1月5日,英格兰内政部宣布,即日起英格兰救援机构的中央领导机构由社区与地方政府部移交给内政部,并将消防、警察和卫生部急救部门整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开启了英国消防和救援机构的改革历程。

2.威尔士

从1974年开始,威尔士每个新的郡议会都有独立的消防队。1996年以来,《地方政府法(威尔士)》将8个郡整合为一个政府部门,划分为3个区域,以便开展消防救援工作。消防救援管理部门包含了来自该地区每个议会的议员。

3.苏格兰

英国第一个消防公共服务机构即成立于1824年的爱丁堡。苏格兰事务部和苏格兰国务大臣自1885年设立起便担负消防队的中央政府管理职责。1947年《消防法》重组了苏格兰的消防部门,其中第36条规定,郡、特别市和大自治区议会组成联合消防队。

1973年《苏格兰地方政府法》重组了地方政府,废除了郡议会和自治区议会,除已有联合消防部门的区域外,设立了新的地区或岛屿地区议会消防部门。将一些新的行政区进行分组,共设立8支消防队。2012年《苏格兰警察和消防改革法》规定,将8个区域消防部门合并成一个全苏格兰消防救援部门,并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4.北爱尔兰

二战前,北爱尔兰有多个消防队管理部门。1942年3月1日,根据1942年《北爱尔兰消防法(紧急条款)》的规定,所有消防队国有化,成为北爱尔兰国家消防局。1948年1月1日,1947年版《北爱尔兰消防服务法》开始实施,成立了4支消防队,其中3支在1950年1月1日合并为北爱尔兰消防局,1973年,第4支也并入北爱尔兰消防局。2006年7月1日,北爱尔兰消防局变更为北爱尔兰消防救援局,其消防队更名为北爱尔兰消防救援队。

北爱尔兰消防救援队受北爱尔兰事务部管理,同时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小型专业私有消防救援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