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德国
德国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位于中欧,其领土面积357 582平方公里,以温带气候为主,人口约8 312万人(2020年),是欧盟中人口最多的国家。德国行政区划分为联邦、州、市镇三级,共有16个州,13 175个市镇。市镇是德国最基层的地方自治单位。
在早期,灭火一直是民间的互助行为。19世纪,德国一些体育组织组成了志愿消防组织,为周边居民提供义务灭火工作。1841年,萨克森州的迈森市成立了德国首支志愿消防队。多数志愿消防队是由体育协会演变而来的,并配置了先进的设备,确保出警时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并提供专业化灭火。志愿消防队不仅对本辖区出警,在特殊情况下,还到辖区外出警。
1908年,第一届国际救援大会在法兰克福召开,大会首次提出在应急救援活动中应吸纳医疗救助人员,可在突发事件或突发疾病中实施急救。二战后,德国应急救援活动主要由消防队和医疗机构承担。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德国《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州议会负责制定和颁布本州的消防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德国16个州均颁布了本州的消防法。各州消防法均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范围,同时明确了灭火救援是消防队的最基本职能。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部门参与到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队的职能范围也不断扩大,形成了“大应急”的局面。如柏林州的消防法就明确规定,消防队除了应对火灾事故外,还需要承担爆炸、洪水、交通事故救援、化学事故处置、水上救生、紧急救护以及其他类突发事故等的处置任务,且火灾事故处置所占出警总量的份额越来越少。
德国把突发事件应对分为两个层次,联邦负责战争状态下的民事保护,各州负责和平时期民事保护和灾难救助。
2001年美国“9·11”事件以及2002年德国易北河洪灾后,德国联邦政府各州内政部长和参议员常设会议通过了《民事保护新战略》,要求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应做好协调工作,共同处理全国性的重大灾害事故。
2004年5月,联邦政府成立了“联邦公民保护与灾难救助署”,作为中央一级的机构,负责民事保护、信息和资源统筹,协调联邦及各州政府之间的合作。至此,德国联邦政府突发事件应对仍然保持两个层次,但全国性的突发事件由联邦政府组织协调,地方性的事件则依然由州或地方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