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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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青藏铁路沿线重点地区发展优势产业与特色经济的政策保障和对策建议

7.1 青藏铁路沿线重点地区发展优势产业的政策支持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曾就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提出了基本指导思想,并且指出:沿海地区先发展起来,这是一个大局,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止沙漠化,改善生态环境。”进入21世纪,我国为了有效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并且针对西部地区产业发展薄弱问题给予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支持。因此,抓住机遇,加快西部地区开发步伐是实现邓小平战略思想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中国地区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西部与中东部地区差距的实际要求。西部地区不仅经济发展落后,产业基础脆弱,而且还面临各种资源与环境发展的诸多矛盾。如何利用国家给予的产业政策支持,既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也是为自身发展寻求政策机遇和历史突破。

7.1.1 国家层面产业发展政策

进入21世纪,国家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重点在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完善产业体系及实现产业升级、促进产业市场化等方面做出了战略性的决策,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体系和制度保障措施。

2000年1月,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召开西部地区开发会议,研究加快西部地区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战略任务,部署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工作。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强调:“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关系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关系地区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青海、西藏两省区是西部大开发扶持的对象,两省区抓住了国家的这一重大政策,大力发展本区域的经济。两省区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和能源优势,加上国家的政策扶持,各自的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进一步发展为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产业。

两省区产业的发展主要利用了国家对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制定的优惠政策,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通过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按贷款原则投放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解决,不留资金缺口。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中央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时,充分体现对西部地区的支持。此外,鼓励企业资金投入西部地区重大建设项目。

(二)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优势资源开发与利用,有特色的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在西部地区布局。加强西部地区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制等制度的建设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银行根据商业信贷的自主原则,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产业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能源项目建设。加快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根据建设进度保证贷款及早到位。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国家开发银行新增贷款逐年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重。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优势产业、小城镇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扩大中央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对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工程所需的粮食、种苗补助资金及现金补助,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工程而受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001—2010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投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对于享受国家粮食补贴的退耕地种植的生态林不能砍伐。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现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的政策办法,培育矿业权市场。

(七)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

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

(八)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对从西部地区重要旅游城市入境的海外旅游者,根据条件实行落地签证和其他便利入境签证政策。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放宽限制,推动我国西部地区同毗邻国家地区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健康发展。

7.1.2 青海、西藏两省区的支持政策

(一)青海省的相关政策

青海省通过实施财政支持、信贷优惠、人才支撑和鼓励科技创新等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着力打造在西部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有色金属及加工、油气化工、煤化工、装备制造、特钢、特色纺织和生物十大特色优势产业。为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大项目、大企业对青海工业经济发展的带动和支撑作用,从2011年起,青海将围绕十大特色优势产业在工业领域实施“双百”行动,即加快建设100个重点项目,进一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培育100户重点企业,打造产业集聚度高、关联性强,示范带动突出的市场主体。在认真贯彻落实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国家支持青海等藏区发展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等宏观政策的同时,青海将对投资大、带动力强的“双百”行动重大项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1)在财政扶持政策上,“十二五”期间,青海省级财政在正常年度预算安排的基础上,五年内每年新增2亿元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用于支持项目前期、项目建设、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

(2)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支持企业外向发展方面,青海将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最高比例提高到70%,对创造主要发明人给予最高30%的知识产权;同时,对外向型项目和企业的出口,经认定为青海省自主创新、低能耗的出口产品,按创汇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政府补贴并积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省外、境外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合作,并对项目和企业利用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在省内进行转化加工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3)在加强投融资支持体系上,未来几年青海将优先扶持成长性好的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将给予一定的前期费用补助并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同时,通过发行产业基金、政府债券、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项目和企业的融资渠道。

(4)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以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将给列入“双百”行动的项目和企业优先配置优势资源。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加快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函》,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用地,保障重点项目发展用地需求。

(5)在具体政策的执行上,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执行标准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内的工业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于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有工期亟须开工的项目给予先行用地支持;对柴达木试验区内企业用于绿化的土地面积视为实施生态工程用地,享受国家划拨政策。

(6)在强化人才支撑上,“十二五”期间将重点引进高层次稀缺人才,优先安排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等,确保科研经费的落实到位。另外,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将优先解决引进人才本人及其家属子女落户问题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工资津贴、住房补贴等。除此之外,结合企业生产岗位对技术工人的需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个人出资兴办职业技术教育,支持企业采取签订用工合同的方式,进行企业为主体的用工培训。

《青海省工业“双百”行动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政府各部门将清理收费事项,减免行政收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服务的水平,开放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合理用能评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等中介市场,支持省内外中介机构开展评价和评估工作。

(二)西藏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西藏自治区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着手,在结合国家战略意图的基础上,制定西藏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探索符合西藏区情的发展模式,推动体制创新,明确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促进西藏自治区优势产业的快速发展。

(1)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政策制定。在增值税方面,对研发投入大、生产消耗小的生产企业,允许其率先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强化其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激励作用,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以及社会的创业风险投入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

(2)用先进适用技术、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农牧业新技术产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加快先进适用的养殖、种植和加工技术的推广,努力扩大农业机械使用的规模。重视比较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产品,特别是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要坚决淘汰。要围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切合西藏实际的高新技术,立足现有资源条件和基础,积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不断改造和提升藏医药、矿业、新能源、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和绿色食品业、建筑建材业和民族手工业。

(3)发展特色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建设自治区高科技产业孵化园。西藏的产业结构调整要在加快发展、增加总量中实现优化升级。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把重点放在培育和发展旅游业、藏医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和绿色食品饮料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民族手工业、矿业、建筑建材业上,在“快”“特”“强”“大”上下功夫,狠抓落实。